最近,笔者对国土资源综合整治工程项目的采购资金的使用情况做了些调研,走访了项目所在地受益区的乡镇村干群及其资金管理和使用部门,发现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概述起来主要表现在五个方面:
第一、随意采购。《政府采购法》第二条规定: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在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项目必须进行政府采购。有些市、县政府为便于统一扎口监管,已参照国务院办公厅文件[2002]21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国家计委和监察部关于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精神规定,凡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采购项目一律进入政府采购交易中心进行规范操作,并统一接受监督管理。但在调研中发现,有些承担国土资源综合整治工程项目的乡镇政府或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此认识不到位,认为“手续烦琐不方便;需要时间太长不快速,怕影响农事;还要交纳费用”,不进入政府指定的交易市场规范运作,而是擅自决定采购场所,规避监督。
第二、招大标做小事。有些地方将批准实施的整治工程高达六百佘万元的项目,不管理范围之大、内容之多,进入政府采购市场实施一次性招标采购。从招标条件、发包的初步方案和招标代理的备案审查,到招标公告的发布、资格预审及潜在投标人确定、招标文件及其澄清或者修改、开标、评标、定标、发出中标通知书,直至双方施工合同的签订,整个过程都是按照《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的要求规范操作,也充分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和充分竞争,科学择优”原则。但真正落实具体施工的项目范围和工程规模缩小了30%-40%或者更多。
第三、擅自扩大资金使用范围。有的地方因地理位置或地域水系等缘故,对“U”防渗渠及其田间的龙门配套工程进行延伸或堰坝、节制闸等项目地进行上、下移址,目的是尽可能的扩大受益面积,提高资金的综合效益,缓和地方干群在开发土地资源中的矛盾;也有的地方不按原来项目的设计方案实施随意改动,擅自舍弃小项目,将项目资金整合移到别处建筑大项目。事实上,这样做长远效益的发挥或许更大一些,但眼前与“整治一片,成功一片,较长时间内土地综合效益最佳一片”的要求产生差距。
第四、资金去向不真实。一是巧立名目乱列支。有些地方将部门和单位难以入账的支出以参观学习、租用车辆和招待费名义处理。二是资金走“泄”现象严重。以现时实惠农民或“扶贫”名义,借助民力施工套取资金。如某镇地面土方平整工程要求以政府名义直接发包给组织受益区的贫困户和富有劳力的行政村实施,工程总价定得较高,而工程结束后发放到施工农民手中的工程款却很少,差额已流入镇政府的账户。三是以旧翻新套取资金。有的地方甚至将旧工程加以翻新,维修整形,贴上“时装”标签,打上标志,迎接上级验收。
第五、垫资现象严重。有些地方在项目招标时,参照当地奉行建设工程垫资的“小气候”,不论工程项目大小也要求施工单位按照8:1:1垫资即第一年付款80%、第二年付款10%、第三年付款10%的,也有的工程要求中标单位垫资额达30%-40%,垫资部分1-3年付清。
这些问题的出现既有立项部门工作不实之嫌,又有基层领导借机“充实本级财政”之过,还有调解地方干群矛盾之需。说到底既有主观原因,又有客观原因。针对这些现象,建议:
第一、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的宣传力度。县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主动与同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联合制订宣传计划,可以采用举办培训班、印发宣传资料或在国土整治受益区悬挂横幅等办法有针对性的开展宣传活动,使这些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进入政府指定的交易场所,在县区级政府采购监管机构依法实施监督的前提下,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的原则,更科学、规范的操作;同时还要做好标后跟踪服务工作,指导或协助业主依法做好对监理和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的考核管理、营造良好的施工环境、监督业主与施工单位诚信履约、依法组织工程验收等工作。
第二、县区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主动、积极的肩负起监管责任。负有使用和监督职能的县区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承担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一要在科学立项时较为准确的预算好好资金规模。在整治范围的确定、配套设施的规划和综合效益的评估等方面尽可能地到群众中多走访,到田头去勘察地容地貌实情,作出全面、科学的判定,并对每一个配套设施项目所需的资金预算好。二要制订具体的监管办法。在整治项目的实施过程中,不仅要对项目的招投标环节,还要对工程的施工进度、质量和付款及其验收环节都应制订出具体的实施细则,特别是对项目资金使用环节的监管工作是工程项目实施的主线,关系到国土资源整治项目的成败,必须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市的规定结合当地工程施工的特点,制订全面、细仔、科学、具体的付款方案,让乡镇政府或具体承办人在操作期间有章可循,也让每个环节的督查者“有尺可量”,争取管理好每一分钱;三要做好国土资源整治项目的督促检查工作。在项目进展的不同时期,要开展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三、受益地的乡镇政府应做好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不应“掂记”着国土资源综合整治专项资金。一要强化领导。乡镇政府应明确一名领导主挂帅,并组织强有力的班子,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实实在在抓好这项工作。二要做好相关服务工作。应以践行“三个代表”的诚心和“为官一任,造福一方”的责任心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国土资源综合整治项目的立项调研和项目的具有实施等服务工作,特别是施工期间要妥善处理好地方矛盾,营造好每一个项目招标后的施工环境,无条件为落实好每一个项目保驾护航,使每一笔专项资金发挥最大效益。三要克服“经手三分肥”的思想。目前,大部分项目受益地的乡镇财政比较困难,也正因为地方政府财政困难,国家才用专项资金对贫脊的耕地进行综合整治,使其潜能尽可能多的发挥出来富裕农民,只有农民富裕了,经济发展了,乡镇政府的经济状况才能根本好转。采用借机“剐耳朵”、“揩点油水”的想法是不足取的,这样做只能减慢农民的致富进程,产生或增加地方干群的对立情趣,丢失民心,影响地方政府的威性,不利于政府现时各项工作的开展。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作者:陈寿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