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1996年开始试行政府采购制度,2003年1月颁布《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将市场竞争机制引入财政管理,是对财政资金使用管理的一项重大改革,对市场经济的发展具有多重积极意义。
本文从政府采购的基本职能入手,深入分析政府采购当前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对如何规范政府行为,防止腐败转移提几点浅见。
一、政府采购目前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一)内控制度不健全,没有实现分权制衡。政府采购管理体制的不健全、不完善,束缚了整个政府采购工作的运行和发展。一是内控制度不完善。按照目前政府采购制度的要求,管理机构与执行机构分别设立,这本来是一个分权制衡的设计,但在实际中,相当一些地方把执行机构也设在了财政部门麾下,有的就是两块牌子一套人马,管理机构和执行机构成为一体,使设计上已经存在的集权缺陷被进一步扩大。二是制约机制不健全。目前,政府采购由财政部门主管,作为主要采购主体的行政事业单位,其行政经费由财政部门管理,在行政经费开支、划拨方面,财政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有很大的制约力。因此,很少有行政事业单位愿意对财政部门的意见提出异议。在这种情况下,财政部门出任采购主管部门,很难保证不在管理中越位,把宏观管理变成具体指导甚至越俎代庖。
(二)采购程序不规范,暗箱操作依然存在。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仍存在分割市场、歧视供应商的现象。有些地方通过地区封锁、部门垄断等方式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标,同时还存在暗箱操作及其他不规范的问题,严重影响了政府采购的公开、公正与公平。特别在招投标方面,没有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招标程序进行操作。一是在招投标过程中,没有监督部门和公正部门介入,使招投标流于形式。二是一些发包单位事先与投标人串通内定了中标人,但仍然走一个招标的过程,掩人耳目,给虚假的招标披上了合法的外衣。三是招投标人员对相关业务知识和业务技能掌握、了解的不多,以及在公开招标过程中对可能出现的问题估计不足,准备不充分,致使故意压低标的,中标后又弃标等现象时有发生,影响了政府采购工作的正常开展。四是投标人围标、串标,影响了政府采购工作的公正、公平。
(三)监督机制不完善,投诉举证困难。对政府采购的监督,主要可分为两个方面:一是内部监督,即政府参与采购各方的互相监督。二是外部监督,即司法机关、执纪部门、新闻媒体和群众的监督。这两种监督中,内部监督因为工作关联性很强,应当最容易发现问题和遏止违规行为。财政部门依据资金管理职能,应当是一个最为有力的资金监督部门,但财政部门如果担任主管部门,则很可能会直接参与一些采购行为,那么,就有可能出现"自己的刀削不了自己的把"的现象,使监督力量受到削弱。而在外部监督中,由于政府采购事项向社会公布不够全面及时,加上这些监督主体对政府采购的操作程序不够熟悉,根本难以发挥监督作用。
(四)有法不依,违规操作屡见不鲜。《政府采购法》的颁布,应当为政府采购的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监督机制不健全,有法不依、违规操作现象屡见不鲜。如采购人事前不经核准而违规自行采购,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不按规定予以纠正和处理;政府采购年初预算编制时间相对滞后,缺乏完整性和前瞻性,执行中追加项目支出预算较多,弱化了政府采购年初预算的约束力和在操作上的指导性;有些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给自己开政策性口子,自身采购项目本应实行集中采购却自行采购。
二、规范政府采购的思路及对策
(一)完善管理体制,理顺采购机构之间的关系。根据《政府采购法》,完善管理体制,调整采购机构,使采购中心独立于财政,成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非营利事业法人。这样既有利于增加社会公众对政府采购的监督,也有利于采购中心向更专业化方向发展,不断提高组织采购的水平和效率。同时,政府采购办也可以作为独立主体代表政府对采购中心进行客观、公正、有效的监督。在实际操作中要做到以下四点:一是要实行采购、验收、付款三个环节的分离。二是要实行采购管理、采购实施、采购监督三种职能的分设。财政部门只负责采购计划审核和采购资金管理,不包揽采购事务;监察、审计、公证等部门进行监督,不直接经办采购业务,让管理、实施、监督三种职能由财政部门、政府采购中心、监督部门分别承担,相互制衡,相互约束。
(二)规范采购预算,严格控制政府行政支出。一是强化部门预算,增强政府采购的计划性,细化预算计划,促进预算单位严格按采购目录编制采购预算,使采购项目详细地在部门预算相应科目中反映出来,提高预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科学性。同时,要严格监督采购部门按照批准的预算开展采购活动,杜绝擅自改变资金用途,超标准采购现象的发生。二是加快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健全采购专户管理,提高财政直接支付比率,增强政府采购调控经济的功能。对于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采购项目,应严格执行政府采购专户管理,减少不必要的结算环节,切实从资金源头上进行控制;对于目前实行分散采购的单位,应逐步组织纳入集中采购,将采购资金由财政拨入采购专户。三是明确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采购范围和部门集中采购的范围。四是扩大政府采购的规模和范围。逐步将大型商品、跨部门通用商品以及投资额较大的工程和服务项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实现绝大部分政府购买性支出列入政府采购范围。
(三)强化监督机制,降低政府采购的风险。一是完善法律监督机制。根据政府采购所涉及的采购人、采购机构、供应商和社会公众等行为主体,细化明确各自的权责,对采购所经历的预算编制、调整、审批、采购方式、选择和招标、投标、评标、验收、结算等环节程序予以细化完善,并配合《政府采购法》出台相应的政策法规,形成比较完善的制约机制。二是健全内部监督机制。政府采购办要从政策规章的制定、采购的执行到采购、反馈信息及资金使用进行全程监督;政府采购中心要严格按预算计划和规定的方式实施采购,严格监督供应商的供货情况和采购单位对商品的供货及售后服务跟踪管理;建立供应商投诉机制,及时受理和处理供应商的投诉,保护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在采购实施机制上,做到采购、付款、验收三个关键环节相互分离,形成相互衔接、相互制约、多方参与、共同监督的局面。三是建立外部监督机制。审计、纪检、监察、技术等部门要联合参与到政府采购活动中,切实发挥部门职能作用,形成监督合力,确保政府采购公开透明。四是推行社会监督机制。通过网络、报刊、杂志、电视、电台定期向全社会公布有关政府采购信息,接受舆论和社会的监督;组建由人大、政协、行风特邀监督员组成的政府采购监督委员会,重点抽查监督政府采购影响面较大的项目采购监督活动;创造条件争取群众监督,允许群众查阅政府采购的档案,旁听政府采购招投标大会,保证政府采购的透明度。
(四)加大审计监督力度,增强依法采购的自觉性。根据《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政府集中采购机构、采购单位、招标代理机构、供应商等都在审计监督的范围,都有依法接受审计监督的义务。审计部门在政府采购工作中要抓好三方面的审计:一是审计履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职责情况。二是审计采购活动的中心环节。三是加强对采购单位的审计监督。将政府采购列入年度预算执行审计的范围,进行经常性的审计监督。促使采购单位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等法律制度和采购预算,增强依法采购的自觉性,自觉加强对政府采购各具体环节和采购物品的管理。
(五)严肃法纪,严厉查处政府采购的违法行为。以《刑法》、《政府采购法》、《招投标法》、《合同法》、《反对不正当竞争法》为准绳,健全法律法规,让政府采购活动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来源:清远日报 作者:侯利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