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年前,某省一厅级单位的政府采购处为该部门的信息中心采购了一批电脑。如今,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这批电脑已经过了保修期,进入付费维修阶段。话说一个月前,电脑供应商按照信息中心的需要为这批电脑进行维修之后,却迟迟没有收到相关费用。原来,信息中心对供应商的服务不满意,认为自己有理由拒付这笔维修费。供应商随后拿着合同找到了信息中心,要求按照合同约定办事。信息中心质疑:当初签订合同的采购人代表是厅里专门负责政府采购工作的政府采购处,而非作为使用部门的信息中心,因此自己不该承担合同约定的义务。供应商听罢,一纸诉状将此厅级单位的政府采购处告上法庭。政府采购处十分委屈:自己并非电脑使用者,虽然签订了合同,却根本无法控制合同履行进程;信息中心更是无奈:正是因为这份合同并未深入地为使用部门考虑,导致事后诸多问题的发生。
其实,许多采购人都有同样的困惑。《政府采购法》中只规定了采购人作为合同当事人的主体地位,并未对采购人内部的权限做出具体划分。一个是负责政府采购工作的部门,另一个是采购项目的使用部门,究竟由谁来签订采购合同最为合适?
委托解决不了问题
在一些采购人单位内部,业务处室之间为了“不伤和气”,把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签署合同作为解决问题的方法,把合同责任转嫁给代理机构。但《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对此种情况作出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
由于政府采购行为的性质,绝大多数的情况下,作为委托合同第三人的供应商都会知道采购人的身份,因此,采购合同一旦发生了纠纷,承担相应权利义务的双方当事人还是采购人和供应商,把合同责任转嫁给代理机构的办法是行不通的。而在采购人内部,还需要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协议的人出面负责。这样的话,采购人内部对采购项目的权利义务关系还是需要理清的。
谁经办谁就签
其实,政府采购是法人行为,这表现在采购合同上加盖的是法人印章,签名人也是法定代表人。这里所说的“签合同”,可以理解为由谁来经办合同,跟进相关事务,以及发生纠纷时成为第一责任人。
政府采购专家韩孟玉认为,既然如此,签合同的人应该是对此项采购最为熟悉的人,即整个采购事项的经办人。因为,项目经办人对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最为熟悉,而采购合同条款的订立正是基于这两个重要的文件。经办人在签署合同的时候,可以有效地对合同条款进行把关,初步审核,避免不必要的失误。另外,经办人对供应商的情况也最为了解,有利于掌控签署合同时突发的意外情况,把握住采购的进程。韩孟玉说:“这个经办人不仅要签署合同,更要负起验收的责任以及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各类问题。”
使用单位多为经办人
那么,在采购人内部,采购项目多由哪个部门来经办?国家民委规划财务司资产管理处处长宋立坤说:“要解答这个问题,首先必须理清每个采购人单位内部的采购权限划分。目前,绝大多数的政府采购处室都只是政府采购的管理部门,而并非直接的采购部门。具体跟进采购项目的大都是使用单位。”
的确,采访中记者发现,大多数采购人单位的政府采购处室都以制定内部采购规章制度、掌控采购程序合法性、办理采购手续为职责,并不精通各类采购的具体技术,人力也十分有限,由他们来跟进采购项目是不现实的。韩孟玉也认为,使用单位对自己的采购项目最为了解,并决定着合同履行的进程,由他们来签署采购合同不仅是对供应商负责,也是对自己负责。
由此看来,使用部门应该站出来签署采购合同,并承担相应的权利和义务;政府采购管理部门也应该从中解脱出来,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当然,实践中也会有例外情况。比如一些采购业务量很大的单位,他们的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机构规模比较大,人员分工明确,与使用部门也有比较明确的权责划分。在这种情况下,由采购管理部门来签署采购合同也是很好的选择。
王巍 政府采购信息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