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机构能否抽签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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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7年05月18日
随着政府采购市场的培育和进一步完善,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越来越多,许多地方出现了代理机构过多,而政府采购业务偏少的局面。政府采购的代理机构为了生存,承揽业务的竞争会越来越激烈,给采购人或者监管机构造成的压力也越来越多,为了解决僧多粥少的情况,有些省市出现了抽签确定代理机构的办法。这的确暂时解决了问题,但这种做法是否可取呢?
抽签确定代理机构是一种博弈行为,没有可取之处,因为在政府采购市场培育阶段,代理机构的业务水平及能力、经营范围及方向、综合素质都不相同,对不同项目的运作和熟悉程度不同,会出现有能力的代理公司抽不中,无项目可做;没能力却被抽中的代理公司有项目却做不了的情形。
抽签法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的规定。该法第三章政府采购方式中第二十六条规定,政府采购有六种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确定属于服务类采购,抽签法没有经过监督部门的认定,不是政府采购的一种方式,所以是违法的。
抽签法是相关职能干预政府采购的一种具体形式,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九条的规定,采购人有权自行选择采购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采购人指定代理机构。而在某些地方,以纪委或财政的要求为名,采用抽签法,这无异于行政干预。建议有关主管部门尽快予以制止。
那么,选择代理机构有困难怎么办呢?
实际上,政府采购有5种明确的方式,采购人可以选择任何一种方式来选择代理机构,这也符合国务院要求的社会中介机构适度引入竞争机制的要求。如果确实要采取抽签法确定代理机构,必须报监管部门批准。否则,极易引起质疑和投诉,甚至引发诉讼。
柳雁北 中国财经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