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活动中,评审专家依据评分办法依次确定中标候选人,然后由采购代理机构把评标报告报送给采购人。采购人应当依据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的顺序确定中标人,当然,采购人也可以事先授权评审专家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这是正常的程序。
但假如由于种种原因,需要取消第一中标候选人资格,就存在启用第二中标候选人的问题了,启用第二中标候选人,是有时效性与成本方面的考虑的。但在是否启用第二中标候选人方面,有些问题还是应该充分考虑到的,以避免操作程序上出现失误。
选用“第二”有条件
财政部18号令规定,“中标供应商因不可抗力或者自身原因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与排位在中标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中标候选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依此类推。”这里其实就详细规定了启用第二中标候选人的基本条件:不可抗力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事先不能预料和防备;中标供应商因素是由于供应商自身失误造成的,如投标方案有严重失误,实施会造成严重损失等等。
启用第二中标候选人的主体是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招标文件中一般会规定采购人资格后审的权利。在资格后审过程中能够发现中标候选人存在骗取中标的实质性内容的,采购人在掌握充分证据的前提下,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取消第一中标候选人的要求,在监管部门审核确实取消第一中标候选人资格后,可以启用第二中标候选人。
资格后审发现投标人不具备投标资格的情形一般很少,假如真有,那就是包括采购人代表、评审专家在内的评审小组的责任了。另外,由于采购当事人的投诉成立使第一中标候选人确实存在应该被取消资格的情形的,也为启用第二中标候选人提供了基本条件。假如采购人因为中标人不是自己的“理想对象”而故意干扰采购秩序的,采购代理机构或监管部门应不予理睬。
各方配合 妥善处理
启用第二中标候选人要符合一个原则,即以不引起争议为上策。由于法律法规对启用第二中标候选人适用条 件只有程序规定,这就要求政府采购有关部门审时度势,在权衡利弊之间寻找最佳方案。针对启用第二中标候选人方面存在的一些问题,相关各方也应当采取积极的态度,妥善处理。
防止采购人利用资格后审肆意推翻评标报告 中标供应商一旦因为资格后审被采购人否定了中标资格,一定会觉得很委屈,因为采购结果在他们看来是严肃的,采购人没有权利否定评标委员会的结论。假若评标委员会的结论被推翻,是否说明评标委员会很不严肃,没有严格按照评分办法执行,或者受到了某些主观因素的影响?因此,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不能率性而为,采购代理机构必须按照法律与招标文件的规定对否定的第一中标候选人进行审查,采购人的审核报告要经过采购监管部门的批准,否则将承担由此带来的责任。
评审专家细心评标,采购代理机构制定防范机制 评审专家授权确定中标候选人,依据的是招标文件与评分办法,供应商的投标资格是首要条件,响应标书程度是重要原则,在此基础上进行公正客观打分,依据得分从高到低依次确定的中标候选人是真实有效的。
为此,采购代理机构首先要制定好评标的步骤和方案,其次,充分利用好采购人代表对采购项目比较熟悉的优势,介绍项目的特点及情况,以便评审专家尽快进入角色。
第三,采购代理机构应建立防范机制,在评审专家确定了中标候选人后,提醒评审专家回头检查一次,有重点地对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文件进行密集地审查,避免“事后诸葛亮”。
安抚第一中标候选人,话语要有理有据 对于被取消第一中标资格的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应提供书面的证据,有条件的更应面对面地与供应商进行沟通,针对问题逐一解答,以理服人,以法服人。
采购代理机构程序操作须合法、细致 启用第二中标候选人要特别慎重,采购代理机构应仔细鉴别采购人的要求是否具有倾向性,及时向采购监管部门通报,并组织采购人与供应商进行完整、合理的沟通。同时,启用第二中标候选人在操作程序上也应慎重。首先,由采购人提供书面报告,陈述否定第一中标候选人和启用第二中标候选人的理由,理由要有充分的证据,采购代理机构将该报告报送评审委员会进行详细的调查研究,经核实后,出具书面答复函。第二中标候选人经审定通过后,采购代理机构还应及时在网站上就取消第一中标候选人和启用第二中标候选人等相关事宜进行公开发布,并通知所有的与该采购项目有关的单位。
赵昌文 政府采购信息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