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制度在我国虽然运行了几年,但在县级推行和设立政府采购中心的工作却刚起步。由于县级政府采购工作起步较晚,基础较差,受经济发展和外部环境的影响,各地实际情况差异较大,问题也较多。对此,笔者通过近年来的工作实践,就当前县级政府采购中心的现状及存在问题谈一点拙见。
问题与原因
机构设置不规范 有的县市由于经济较发达,采购规模较大,将政府采购中心独立设置为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有的地方撤销了原来隶属于建设局的工程招投标办公室,重新组建为副科级的县级政府采购中心;有的政府采购中心和县招投标中心合署办公,成为其中的一个部门;有的由于经济欠发达,采购规模较小,便挂靠县财政局,名义上实行了“采管分离”,实际是两块牌子,一套班子。由于县级设置政府采购中心模式不一,编制、人员、管理也不尽相同,其自身的职能受到弱化,这给当前政府采购制度的推行以及监督管理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与困难。
操作程序不规范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政府采购信息发布不规范。很多县市达到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限额的采购项目,未能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的规定,在指定的媒体和刊物上公布采购信息,或信息公告内容过于简单且不完整,致使投标供应商过少,未能发挥竞争机制作用。二是具体评标、定标程序不规范。虽然招标程序较为公开,但具体的评标、定标程序不够严密,一些大型项目采购过程中掺杂了少数人的意志,人为影响了政府采购活动的公正性,甚至出现人情标、虚假标等影响了政府采购的声誉。三是采购中心内部操作程序不规范。没有形成一整套完备的操作程序,还未实现各司其职、相互制衡。
人员素质不高 县级政府采购中心是个新成立的机构,人员来自各行各业。由于专业的不对口和经验的缺乏,使采购中心人员的特长没有得到充分发挥,不能满足目前政府采购工作发展的需要,导致政府采购发展后劲不足。
措施及建议
明确机构职责,履行自身职能 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和有关制度,政府采购中心是政府采购的执行机构,其成立是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效率,适应工作需要。要依据有关规定,结合各地实际情况,组建统一的县级政府采购中心,人员编制根据各地经济情况和采购规模核定。
机构性质为县级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并配备相关专业人员。在业务上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不负责本级政府采购预算、计划的编制和资金的管理。且政府采购中心要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和考核,在业务执行上要做到操作有方,财政监管部门要做到监管有规,二者既要合理分工,又要加强协调。
加强学习培训,提高业务素质 政府采购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专业水平要求高的工作,政府采购制度正在县级全面推行和深入开展,要求也越来越高、采购任务也越来越繁重,这就要求采购中心的工作人员不仅要熟悉、精通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还应当掌握招标投标、合同管理、商品性能等多方面的知识和技能,成为政府采购方面的专业人才。
转变工作作风,增强服务观念 服务是政府采购中心建设的主题,也是衡量政府采购中心工作的重要尺度。只有从事采购工作的采购人员真正具备了与时代特征相符,与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相适应的服务意识、服务境界和服务技能时,政府采购事业才会兴旺发达。
政府采购人员代表政府进行采购,其言行直接影响政府的形象,关系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建立政府采购制度的目的之一是促进廉政建设,从源头上遏制腐败。要求政府采购人员应当有强烈的政治责任感和职业的荣誉感,能够正确理解并掌握国家的方针政策,是法律法规的忠实执行者。
加大经费投入,确保机构运转 县级政府采购中心应作为单独核算的一级预算单位,纳入同级预算安排。在招标过程中所发生的评审专家劳务费、信息公告费、开标及评标场地租用费等费用,要根据有关规定,按公开招标项目和非公开招标项目收取一定的费用,分档计算,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核定后,从项目节约资金中支付;或按一定比例计算由同级财政安排预算。政府采购中心的业务经费,全额缴入财政专户或纳入预算管理缴入国库,实行部门预算,资金由财政直接支付。
周敦春 政府采购信息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