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商质疑投诉事件的增加,一方面说明供应商维权意识的觉醒,另一方面说明政府采购实务操作中可能还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操作水平有待提升,透明度尚须提高。在开标前和评标结果宣布后举行“专家集体答疑”,可以消除供应商心中的疑虑,有效降低质疑投诉发生的概率,把政府采购工作中的不利因素化解在萌芽状态。
专家集体答疑很必要
很多招标项目,虽然招标文件中已规定了时间让供应商“提问”,但是不少供应商总是比较粗心,对招标文件研究不够,在开标时才提出这样或那样的疑问,这使采购代理机构的招标工作陷入被动。
招标结果公布后,常常会遇到一些投标供应商向招标采购单位提出这样的问题,如:某某项该得多少分,为何价格低却不中标,赠送的产品和服务能否加分等。其中的很多问题都涉及到具体的评审实务,主持人根本无法答复。如何让招标采购单位从问题的“漩涡”中解脱出来,专家答疑实属一剂良方。
标前集中答疑 所谓“百密一疏”,一份招标文件做得再细致也难免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问题往往是招标采购单位很难发现或认为是合理的,而潜在投标供应商如不涉及到自己的利益也可能“不管闲事”。招标文件存在的问题若未能得到彻底解决,一方面会引起诸多质疑和投诉,为采购工作的正常开展留下后患,另一方面常会导致有效投标供应商数量较少,甚至不足三家而废标。
成功的标前答疑可显著提高供应商的投标质量,解决供应商“带病”投标的问题。供应商心中的疑团没了、顾虑打消了,原本在投标大门外徘徊的供应商才会加入到投标行列中来。
成功的标前答疑可根除招标文件中的不合理条款,使招标工作事半功倍。质疑投诉的热点即标前答疑的重点,如供应商投标资格条件、采购标的的品牌配置、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供货期限、付款方式等实质性内容将得到全面“检测”,这样可以防止因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而导致废标,从而节约了采购成本。
标后即时答疑 政府采购实践表明,供应商质疑投诉往往会矛头直指招标采购结果。因而,在招标采购结果确定后,评审专家们不应急于离去。在招标现场适当的时间举行标后答疑将会收到很好的效果。
标后答疑一方面能够在第一时间纠正评审工作中的错误,减少原发性投诉。从本质上讲这是一种“事前纠错”机制,中标公告未发、合同未签,在这时候纠正错误对供应商、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均无损失可言。且此时评审专家对评审情况非常清晰,如果过一段时间才发现问题,专家的记忆可能变得模糊,答复可能会发生偏离。标后即时答疑既降低了质疑投诉发生的概率,又减轻了招标采购单位的工作压力。
另一方面,还可以化解未中标供应商的“怨气”,减少继发性投诉。现场答复供应商提出的问题,把整个评审结果公示于全体政府采购当事人面前,可以大大减少无理取闹型的质疑投诉,避免激化矛盾。况且,标后即时答疑有现场监督人员、公证人员做证,更具有说服力。
专家答疑如何组织
标前集体答疑 首先,时间问题。招标文件规定的供应商购买招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或可提出疑问、咨询截止时间之后,招标文件澄清或修改截止时间前, 招标采购单位可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供应商参加标前集体答疑活动,也可在招标文件注明集体答疑的时间。
其次,人员问题。负责答复的一方包括咨询专家、采购人代表和采购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对于重大采购项目,招标采购单位可邀请监督人员和公证员参加答疑活动,并由专人负责记录。
再次,答疑方式。无论是供应商提出疑问还是招标方答复问题,均应以书面形式为佳,并采取集体答疑方式,不搞“点对点”式的答疑。对某一供应商某一问题的解答应让所有参加答疑的供应商知晓。
但应注意的是,涉及到须对招标文件做出澄清或修改的,招标采购单位应发布变更公告,并将调整事项书面通知到已购招标文件的供应商。负责答疑的专家不得参与评审工作,涉及其他供应商商业秘密的事项不予答复。答疑活动形成的材料和记录应整理成档案资料保管。
标后即时答疑 时间。标后即时答疑强调即时性,意味着评标结果虽然宣布了,但评审工作尚未结束。因此,招标采购单位在宣布评标结果的同时,应通知全体投标供应商进入标后即时答疑程序,所有参加招标采购活动的人员均不能离场。
人员。提出疑问的一方指投标供应商,既包括中标的供应商,也包括未中标的供应商;全体评审专家及采购人代表组成的评标委员会负责问题的答复;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做好活动记录;现场监督人员和公证人员旁听。
方式。供应商书面署名提问,答复方也做书面答复,采取类似记者招待会的形式,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集体主持并答复。
注意事项。在答疑开始前,招标采购单位应公布评审结果、总得分排名、各投标供应商按评标要素得分情况,以保证供应商提问有的放矢,避免某些漫无边际、无关痛痒问题的出现。此外,应注意,涉及单个评委的评审结论不予答复,涉及其他投标供应商商业秘密的事项也不予答复。确属评审失误的必须立即纠正,需要评标委员会集体讨论确定的必须立即进行讨论,需要请示监管部门的应当场请示,决不要留下后遗症。
张栋天 政府采购信息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