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制度建立的重要目的之一是改革财政支出方式,利用市场化机制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为达到这一目的,在采购中引入竞争机制固然重要,但笔者认为,如何合理提出采购需求也是重中之重,建立一套科学、完善的政府采购需求审查机制以规范采购人的需求提出是当务之急。
现提需求“假、大、空”
夸大需求,功能浪费 目前,采购人在提出采购需求时的普遍问题是片面夸大需求,任意提高采购标准,货物、工程和服务需求的提出,存在较多“水份”。因此,出现了诸如工程高标准建设、货物高标准配置等情况,造成了财政资金的巨大浪费。针对工程类采购,近期中央严肃查处了几起典型的高标准建设楼、堂、馆、所的案件,并适时出台了《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问题的通知》,这也从一个侧面说明了目前在党政机关工程采购中这一问题的严重性。
提高需求,套取资金 部分采购人往往站在部门利益及小团体利益的角度提出需求。通过提高需求增加采购预算,采购一些目前并不需要的货物、工程或服务,继而出租或转让使用权谋取利益。
带有倾向性,影响公平 倾向性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客观原因造成的,部分项目采购人方面的相关专业人员缺乏,致使采购人难以独立、科学、合理地提出采购需求。为此,采购人不得不咨询供应商代为编制采购需求,如此编制得出的采购需求不可避免地存在倾向性,会或多或少出现有利于被咨询供应商的条件或技术指标。二是有的采购人由于对某一供应商存在偏好,有意让其中标,所以干脆由其代为提出采购需求,且暗中配合,如出具专家证明,证明非得采购某品牌的产品;或声明非要达到某个指标要求不可。这种情况在IT类产品采购项目中尤为突出。
标准缺乏,需求缺少依据 由于诸如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标准、办公用品配置标准等标准制定工作的滞后,致使采购人提出的采购需求具有很大的随意性。部分采购人往往不以用好纳税人每一分钱的角度、从实际需要出发提出采购需求,互相攀比,要豪华、要高标准配置。标准的缺乏,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奢侈浪费的作风。
审查主体尚未明
政府采购需求是各级政府为了开展日常工作或为社会公众提供公共物品和服务的需要,提出采购相关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要求。显然,采购人是依法提出采购需求的主体,采购人必须按照实际工作的需要,并考虑财政支付能力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依法、合理提出采购需求。采购需求的提出作为政府采购的一个重要环节,对最大限度地节约财政资金及有效遏制商业贿赂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但政府采购作为一种制度设计,在这一环节上显然不能仅仅依赖于采购人合理、合法提出需求,必须建立相应的采购需求审查机制。目前,《政府采购法》并没有相关规定,应由谁来承担对采购人提出采购需求的审查任务呢?
政府采购监管部门 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的法定监管部门,由其承担采购需求的审查任务于法有据。首先,采购需求是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是采购文件的法定备案机关,对采购文件中包含的采购需求进行审查有充分的依据;其次,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是政府采购预算的审查部门,同时也是政府采购计划的审批部门,显然,经批准的预算和计划都是提出采购需求的重要依据,由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对采购需求进行审查具有客观的便利条件和依据。但由于需求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如果完全依赖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进行审查,凭现有力量,财政部门可能难以完成具体审查任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日前,在笔者所在的浙江省,财政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活动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其中规定“供应商特定资格要求、项目主要配置或技术需求等应当由采购单位负责提出,采购代理机构负责对其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审查,也可委托专家进行论证或公开征询供应商意见,并对其审查结果负责。对不合法或带有倾向性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予以纠正。”按照该条要求,浙江省的采购代理机构将承担起对采购需求的审查责任。
从人员组成及业务特点看来,采购代理机构在审查技术需求等方面具有优势。但是,采购代理机构是在采购人委托的范围内承担采购代理业务的,是一种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客观上将受到采购人的较大制约。从上述提及的《若干意见》也发现,采购代理机构的采购文件必须首先得到采购人的确认,否则发出无效。因此,采购代理机构想客观、独立地行使采购需求的审查工作,并为此承担审查责任也将勉为其难。这对社会采购代理机构而言,就更难了。
建立需求审查机制
监管部门为审查责任主体 鉴于前述采购需求审查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可以考虑建立如下政府采购需求审查机制:即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主抓、专家具体负责审查的机制,必要时,政府采购指定信息发布媒体配合公示。
首先,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掌握着采购预算及采购计划的审批权,也是采购文件的法定备案机关,履行需求审查是职责所在并具备有利条件。其次,充分发挥专家的专长,依靠独立、没有利益关联的第三方把握采购需求更合理。由专家对一些比较复杂的采购需求进行审查,以确保技术参数及投标特定条件的设置公正、公平,为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审查提供技术论证和专家意见。第三,对重大采购项目或者初次采购项目进行公示,征求潜在供应商的意见,以确保采购需求的合理性、公平性。
赋予集中采购机构职责 集中采购机构是依法设立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其受委托的业务具有法定性,不以营利为目的,人员素质相对较高,客观上有能力对部分采购需求进行指导,但由于集中采购机构在采购人委托的范围内承担采购任务的职责定位所限,致使集中采购机构无法发挥更大作用。同时,《政府采购法》也没有赋予集中采购机构管理职责,仅凭采购人的一纸委托,集采机构的作用受到较大制约。因此,如有必要,可以重新考虑集中采购机构的职责定位,在出台《政府采购法》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中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职责予以进一步明确,进一步发挥集采机构在推行政府采购制度过程中的作用。
研究制订相关采购标准 当前,应加快有关政府采购工程、货物和服务标准的制定,如办公用品的配置标准、行政办公楼的建设标准等,让采购人提出需求有标准,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审查有依据。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