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工作必须依法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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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8年06月03日
随着政府采购工作不断向纵深推进,政府采购的法规体系也不断健全,但在《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方面还不尽人意,有法不依、有令不行的问题在一定范围内较为突出。
当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执行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从采购工作面上分析,国务院办公厅和财政部相继发文要求加快政府采购机构改革,限期实现“管采分离”,大部分地区能够积极行动,按照法律规定和上级的统一部署改革到位,可有的地方一直按兵不动,依然按照原有的模式运转,集“裁判员”和“运动员”于一身,监管和操作的职责不清,管理不深入、服务不到位的问题越发严重;《政府采购法》规定不得搞地区封锁和行业保护,可有的地方动辄以红头文件形式要求采购地产的商品,质优价廉的外地货被人为地阻挡在采购大门之外,地方保护主义之风盛行,如:某地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必须采购地产车,公平竞争变成了一句空洞的口号和难以企及的奢望;《节能产品采购实施意见》颁布已有时日,可有的地方还是不见行动,仍停留在纸上谈兵阶段,节能产品在政府采购中所占份额微乎其微,政府采购在推进协调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方面的作用还十分有限。
再从具体工作方面看,有些采购执行机构的工作人员对新的法律法规充耳不闻,视而不见,不研究、不学习、不执行,在操作中我行我素,自以为是,按老习惯、老经验、老套路办事,法律书籍成了装点案头的“摆设”;有关部门三令五申不得指定品牌采购,可在实践中有的采购人或代理机构要么直接指定,要么变相指定,不指定难以真正实现,招标采购单位的“偏爱”仍起决定性作用;独立评审是政府采购招标项目评审的基本原则之一,可在不少地方我们看到的还是“集体会审”,评标委员会集体讨论,相互抄袭,人们对评分雷同甚至相同的现象已习以为常,评审结果必然带有很大的倾向性和主观性;采购信息应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中国财经报等指定媒体上发布,可从媒体的统计情况看,采购信息的公开发布还只是“冰山一角”,大部分采购信息仅仅是在“有限范围”内公开,特别是在非公开招标方式中表现更为明显,参加采购的供应商相对固定为某一或某几个供应商,“陌生的面孔”很难“打进”;非营利是集中采购机构的法定性质,做优服务是集采机构的“天职”,可是不少集采机构却把追求自身的收益当成了首要目标,收取“标书费”、“中标服务费”毫不含糊。
恪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是做好政府采购工作最基本的前提
以上所列举的问题和现象还不够全面,在政府采购工作还有很多与法律相抵触或与规范操作要求不相适应的做法,这些问题存在最主要的原因是受利益的驱使,一些人出于对小部门、小团体和个人既得利益的坚守和潜在利益的期望,对国家明确要求贯彻执行的法律和文件“秘而不宣”、不贯彻、不执行,在政府采购工作中,“管采不分”、地方保护、指定品牌、“集体会审”、信息封锁、集采营利等诸多问题的存在同样也是利益使然,毫无疑问,法律无法触及的地方势必为黑暗所笼罩,各种利益的瓜分便会肆无忌惮,违规操作便会有恃无恐,甚至冠冕堂皇。政府采购作为一项“朝阳事业”更离不开管理模式和操作模式的创新,但是任何创新都必须基于无条件执行法律法规这一前提,否则必然走向谬误,遵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是做好政府采购工作最基本的前提,否则任何创新都可能是盲动,都可能跌向违法犯罪的深渊,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必将后串无穷。对此,各级领导和广大政府采购工作者应有清醒的认识,必须时刻绷紧遵纪守法这根弦,在任何时候任何环境下都要模范遵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
大兴依法采购之风。就象政府采购工作开展伊始,因为各级领导的支持得以迅速推进,同样加快政府采购的法制化进程也离不开各级领导和重视和支持,职能部门要及时地把新的法律法规传递给领导同志,工作的情况要向领导同志汇报,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领导干部要把做好政府采购工作作为节支促廉的重要举措抓紧抓好抓出成效,身体力行,模范遵守采购法规,确保在辖区内有法必依,令行禁止,大力倡导规范操作,勇于纠正偏离法律轨道的不当做法,营造良好的有利于采购工作深入开展的外部环境。
彻底清理具有地方和部门利益保护色彩的文件规定。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从来没有也不应受到地域限制,差别待遇更是为法所不容,消除地方封锁和行业保护刻不容缓,政出多门和自搞一套必须立马打住。采购法颁布前各地为了推进政府采购工作自行出台了“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地方性法规或规范性文件,采购法颁布后诸如此类的文件仍在继续延用,与法律规定相抵触的地方应及时修改,在政府采购工作中必须确立以《政府采购法》为根本大法的意识,尽快建立完善的外围法律体系,切实提高采购法的可操作性,各种土政策和土规定必须得到彻底清理。
坚决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政府采购工作者是贯彻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主体,广大采购工作者应自觉地加强法律知识学习,不断提高实务操作能力和规范操作水准,在采购实践中不搞差别待遇,不搞指定品牌,不搞“集体会审”,不搞信息封锁,真正实现政府采购信息资源共享,操作公开透明,集中采购机构的工作人员更应带头做优服务,维护政府采购形象。另外,职能部门要加大督查检查力度,对违法违规案件要查处一批,曝光一批,纠正一批,对重大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要进行专项督查,确保令行禁止。
来源: 中国政府采购网
当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执行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从采购工作面上分析,国务院办公厅和财政部相继发文要求加快政府采购机构改革,限期实现“管采分离”,大部分地区能够积极行动,按照法律规定和上级的统一部署改革到位,可有的地方一直按兵不动,依然按照原有的模式运转,集“裁判员”和“运动员”于一身,监管和操作的职责不清,管理不深入、服务不到位的问题越发严重;《政府采购法》规定不得搞地区封锁和行业保护,可有的地方动辄以红头文件形式要求采购地产的商品,质优价廉的外地货被人为地阻挡在采购大门之外,地方保护主义之风盛行,如:某地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必须采购地产车,公平竞争变成了一句空洞的口号和难以企及的奢望;《节能产品采购实施意见》颁布已有时日,可有的地方还是不见行动,仍停留在纸上谈兵阶段,节能产品在政府采购中所占份额微乎其微,政府采购在推进协调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方面的作用还十分有限。
再从具体工作方面看,有些采购执行机构的工作人员对新的法律法规充耳不闻,视而不见,不研究、不学习、不执行,在操作中我行我素,自以为是,按老习惯、老经验、老套路办事,法律书籍成了装点案头的“摆设”;有关部门三令五申不得指定品牌采购,可在实践中有的采购人或代理机构要么直接指定,要么变相指定,不指定难以真正实现,招标采购单位的“偏爱”仍起决定性作用;独立评审是政府采购招标项目评审的基本原则之一,可在不少地方我们看到的还是“集体会审”,评标委员会集体讨论,相互抄袭,人们对评分雷同甚至相同的现象已习以为常,评审结果必然带有很大的倾向性和主观性;采购信息应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中国财经报等指定媒体上发布,可从媒体的统计情况看,采购信息的公开发布还只是“冰山一角”,大部分采购信息仅仅是在“有限范围”内公开,特别是在非公开招标方式中表现更为明显,参加采购的供应商相对固定为某一或某几个供应商,“陌生的面孔”很难“打进”;非营利是集中采购机构的法定性质,做优服务是集采机构的“天职”,可是不少集采机构却把追求自身的收益当成了首要目标,收取“标书费”、“中标服务费”毫不含糊。
恪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是做好政府采购工作最基本的前提
以上所列举的问题和现象还不够全面,在政府采购工作还有很多与法律相抵触或与规范操作要求不相适应的做法,这些问题存在最主要的原因是受利益的驱使,一些人出于对小部门、小团体和个人既得利益的坚守和潜在利益的期望,对国家明确要求贯彻执行的法律和文件“秘而不宣”、不贯彻、不执行,在政府采购工作中,“管采不分”、地方保护、指定品牌、“集体会审”、信息封锁、集采营利等诸多问题的存在同样也是利益使然,毫无疑问,法律无法触及的地方势必为黑暗所笼罩,各种利益的瓜分便会肆无忌惮,违规操作便会有恃无恐,甚至冠冕堂皇。政府采购作为一项“朝阳事业”更离不开管理模式和操作模式的创新,但是任何创新都必须基于无条件执行法律法规这一前提,否则必然走向谬误,遵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是做好政府采购工作最基本的前提,否则任何创新都可能是盲动,都可能跌向违法犯罪的深渊,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必将后串无穷。对此,各级领导和广大政府采购工作者应有清醒的认识,必须时刻绷紧遵纪守法这根弦,在任何时候任何环境下都要模范遵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
大兴依法采购之风。就象政府采购工作开展伊始,因为各级领导的支持得以迅速推进,同样加快政府采购的法制化进程也离不开各级领导和重视和支持,职能部门要及时地把新的法律法规传递给领导同志,工作的情况要向领导同志汇报,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领导干部要把做好政府采购工作作为节支促廉的重要举措抓紧抓好抓出成效,身体力行,模范遵守采购法规,确保在辖区内有法必依,令行禁止,大力倡导规范操作,勇于纠正偏离法律轨道的不当做法,营造良好的有利于采购工作深入开展的外部环境。
彻底清理具有地方和部门利益保护色彩的文件规定。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从来没有也不应受到地域限制,差别待遇更是为法所不容,消除地方封锁和行业保护刻不容缓,政出多门和自搞一套必须立马打住。采购法颁布前各地为了推进政府采购工作自行出台了“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地方性法规或规范性文件,采购法颁布后诸如此类的文件仍在继续延用,与法律规定相抵触的地方应及时修改,在政府采购工作中必须确立以《政府采购法》为根本大法的意识,尽快建立完善的外围法律体系,切实提高采购法的可操作性,各种土政策和土规定必须得到彻底清理。
坚决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政府采购工作者是贯彻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主体,广大采购工作者应自觉地加强法律知识学习,不断提高实务操作能力和规范操作水准,在采购实践中不搞差别待遇,不搞指定品牌,不搞“集体会审”,不搞信息封锁,真正实现政府采购信息资源共享,操作公开透明,集中采购机构的工作人员更应带头做优服务,维护政府采购形象。另外,职能部门要加大督查检查力度,对违法违规案件要查处一批,曝光一批,纠正一批,对重大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要进行专项督查,确保令行禁止。
来源: 中国政府采购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