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行为应尊重市场竞争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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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8年12月11日
东吴大学法律系教授 林桓:
基本概念要澄清:一是政府采购不会独立存在,一定包括从源头的公共政策到预算编制,从采购计划到决标程序,不可能单独拆散开来。二是政府和市场是作为整体出现的。不管把它当做一个行政契约或是一般的民事契约,只有通过市场交换的效率,才能取得最有价值的物品。此时不要争论形式和包装,其实质是,能否借助市场机制产生效率。效能强调的是使用资源成本的减少达到目标,效率考虑的是多少投入获得多少产出,很多情况下,公共采购满足的价值未必可以用货币单位表示。
政府采购是经济活动中资源交换的一环,政府采购行为可以分为两阶段,一是机关内部的行政作业,二是机关对外的交易行为。前者是政府机关进入特定市场的准备行为,后者政府采购是政府于该特定市场中的交易行为。任何政府采购法制,皆得归纳为两项主轴:一是政府机关准备进入市场的行政作业应不能贪赃,应积极的创造行政效能;二是政府机关进入市场的采购行为应尊重市场竞争机制,使采购资源的交易效率得以产生。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