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政府采购界,人们总是习惯将供应商摆在弱势的地位,而采购人自然而然地被推上了强势的“交椅”。日前,一市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却发表了不同意见,“推翻”了这一长期的思维定势。该工作人员表示,所谓的弱势、强势都是相对的。弱势未必弱,强势也未必强。
该工作人员向笔者讲述了这样一个案例。该市水务局有一个农村打井的项目,这个项目是专门用来引水为农民浇地使用的。一供应商中标后,却不好好打井,与村长沟通后,打了一个井口后,就将该项目转包出去了。由于种种原因,转包供应商的工程进度迟迟未见进展。眼看耕种时节已经临近,水务局在无奈之下,只好重新又招标。水务局与原供应商之间的“种种”只能依据合同的相关约定执行,作为民事纠纷,要理出个来龙去脉,最后付诸实施,将有一个漫长的过程。
据该工作人员介绍,时下,供应商“弄虚作假”的情况并不鲜见,特别是采购人对验收环节的不重视,时常引发纠纷。不少采购人为此找到监管部门,述说自己对供应商不满,然而监管部门对供应商的约束能力是有限的,充其量就是不让其再参加当地的政府采购。
在政府采购采购当事人中,采购人通常都被带了上“位高权重”的帽子,从权利范畴来说,供应商不占有任何优势。从纯市场的买卖角度来说,买方市场时,作为卖方的供应商也没有优势可言。正是在这样的前提下,《政府采购法》为供应商专门设置并强调了“救助渠道”,在《政府采购法》第六章,专门赋予了供应商“质疑和投诉”的权利,供应商对采购流程不满,认为侵害了自己的权利时,可以“告状”。监管部门还可以视情况暂停采购活动。
“当采购人的权利受到侵害,被供应商欺骗时,采购人去找谁投诉,找谁告状呢”?当该工作人员把这个问题抛出时,笔者无言。政府采购法中,确实难以找到只言片语为采购人的投诉权利作出规定的。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