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一般都会要求供应商在投标时对招标文件中提出的要求作“实质性响应”,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投标将按无效投标处理。
因此,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就成了每个投标人必须重点考虑的问题。但在具体的采购实践中,不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都遇到过这样的情况,一些原本非常有实力的投标人因为投标文件的某方面不能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而被判作无效投标,使得政府采购的质量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影响。而且仔细查究起来,出现这种情况的供应商并不都是不具备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实力,而是因为对招标文件“实质性响应”的理解出现了偏差,从而使自己的投标文件出现了错漏。那么,是不是说这部分供应商的理解能力有问题呢?笔者认为,不应该下这样的结论。因为不少招标文件的规定原本就不太明确。
据了解,一些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中甚至没有明确“何为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在和笔者讨论这个问题时,这些代理机构的从业人员还坦然地替自己辩护:何为实质性响应,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完全可以得到答案。根据此办法,评标的第一道程序是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投标保证金等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供应商是否具备投标资格。然后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等方面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招标文件做出了实质性响应。从这样的规定中,供应商完全应当知道何为实质性响应。但据调查,不少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并不了解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参与投标前也不一定看,一般都只是以招标文件的规定为投标依据。
因此,笔者建议,在制作招标文件时最好明确何为实质性响应以及实质性响应的要求。如在招标文件中明示--在详细评标之前,评标委员会将审查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实质性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实质性响应的投标应该是与招标文件要求的全部条款、条件和规定相符,没有重大偏离的投标。此时,还应明确什么是重大偏离。如在招标文件中明示“所谓重大偏离是指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供货范围、质量和性能,或者实质上与招标文件不一致,或投标文件有限制合同中招标人的权利或投标人的义务的规定,而接受这些偏离将会对其他提交了实质性响应投标的投标人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譬如说,关于投标有效期、投标保证金、适用法律的偏离将被认为是实质上的偏离。”
同时,还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如果投标实质上没有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其投标将被拒绝,投标人不得通过修正或撤消不合要求的偏离从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性响应的投标。另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还应该在招标文件中详细列出实质性响应的要求,并标上着重符号以引起投标人的注意。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