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际工作中,不少地方的采购代理机构为了“显示”他们对采购评审工作的高度重视,往往在制定评审因素及评分标准时,就“有意”考虑得比较广泛、全面,有时竟使用了十多项评价因素,极大地分散和削弱了“价格”等核心指标的地位和竞争力,从而导致“高价”标书常常“合法”中标的现象。对此,不仅采购人不满意,一些低价标书的供应商也常常提出“质疑”。追其原因,就根源于评标标准的制定不尽科学合理。在此,笔者提醒各有关方面,在制定评价因素及评分标准时,一定要对“高价”标书起到一种抑制甚至于遏制作用。
导致“高价”标书中标的主要原因
对评标因素的赋值不合理,没能凸显出价格指标应有的分值地位。在任何一个项目的采购活动中,影响或需考虑采购结果的因素确实有很多,如价格、性能、技术、服务、信誉、参数、财务状况、经营业绩等等,但在这些众多的评审因素中,“价格”因素对采购人权益的影响力是极大的,也是众所周知的,采购代理机构更是非常清楚。因此,采购代理机构在给各个评审指标确定具体的分值比例时,就必须要充分体现和突出“价格”指标的重要作用和主导地位,要给予该指标较高的分值比例。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中明确规定,“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为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六十;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为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由此,大家从中可见,货物项目的“价格”指标分值最高的可达到百分之六十,而服务项目的“价格”指标分值也可达到百分之三十。对此,如果采购代理机构不能按常规的思维去给评标指标进行赋值,那就会“淡化”和“分散”价格指标的影响力,其结果很可能就会导致“高价”标书的中标。
考虑的评审因素过多,冲淡了“价格”指标的主导地位和竞争力。一般来说,在公开招标活动中,凡使用“综合评分法”方式进行标书评审的,几乎都是采用“定值”打分的办法,如,普遍使用的“百分制”打分法。在这个过程中,如果需要考虑的评审指标越多,各个指标所占的分值比例自然就会相对减小,而少数重要指标的主导性也就难以被凸显出来。在实际工作中,不少的采购代理机构往往由于擅长扩大影响评标结果的因素范围,影响大的也好,影响小的也好,往往统统地都给予考虑,有些项目的评标因素,有时多达十多项。可笔者发现,在这些采购代理机构制定和确定的评审因素中,有不少的评审因素都是“无关要紧”的,与特定的采购项目,以及采购人的特定需求等几乎都没有多大的直接联系,而将这些“多而滥”的因素作为标书的评审指标,在评标之前都要对其赋值,即确定具体的分值,这就直接“冲淡”和“削弱”了“价格”指标的影响力。如果根据这种评标因素的评价体系,对标书进行评审,其结果,也很可能会出现“高价”中标的现象。
必须要遏制“高价”中标的理由
评审标准的制定必须要抑制“高价”中标,这是贯彻落实政府采购宗旨的根本体现。《政府采购法》第一条就明确规定,实施政府采购,就是为了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这就是说,我们实施政府采购的目标宗旨之一,就是要节约采购资金,而节约资金最直接的体现就是在采购价格上。因此,集中采购机构就必须有责任、有义务采取多项措施,充分压降采购价格,包括使用评审指标来遏制“高价”投标的办法,这是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宗旨和要求的重要举措。
集中采购机构充分压降采购价格,也是《政府采购法》明确规定的基本采购要求。在《政府采购法》第十七条中明确规定,“集中采购机构进行政府采购活动,应当符合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的要求”,对此,作为政府采购业务的法定代理机构,只有采取措施回避、拒绝、遏制各种“高价”投标行为,才能使代理采购价格真正低于“市场平均价格”,所代理实施的政府采购活动才能符合《政府采购法》提出的根本要求。
制定对高价标书具有抑制作用的评标标准,也是对采购人需求的实质性体现。集中采购机构作为采购人采购项目的法宝代理机构,必须要严格按照采购人的委托和采购人提出的实质需求实施代理采购活动。而采购人的要求之一,或者说是最大的目的也就是要“最大限度”地节约采购资金。因此,采购代理机构在编制和确定评审指标及其评分标准时,只有对高价标书有一个遏制作用,才能体现和突出采购人的实质性需求。(上)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