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节能、环保同属政府采购的重要政策功能,但节能清单备受厂商关注,环保清单却总受厂商冷落。回顾以往不难发现,节能清单产品在优先采购时也曾受到厂商“冷落”,政策调整为强制采购后厂商态度迅速转变。在政府绿色采购需要“他律”实现节能、环保等政策目标的今天,一直处于“优先采购”状态的环保清单产品能否也变为强制采购呢?
对比两清单内容不难发现,与节能清单中强制采购的三大类IT产品相比,环保清单中属于优先采购的对应产品入围品牌数量和产品型号都少很多。部分企业已有一些产品入围环保清单,说明技术并不是问题,那么为何入围型号却如此少?在技术同质化的今天,为何那些技术实力雄厚的知名品牌产品却未入围环保清单?恐怕原因就在于强制采购政策比优先采购政策更令厂商重视。
其实,节能、环保具有几乎同样重要的意义,但是环保清单中的产品却迟迟未能开展强制采购。这其中,缺乏采购环保产品的效果和效益评判标准是相关品目强制采购的最大障碍。
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就哪类环保产品应当优先采购咨询财政部及清单制定部门,相关负责人未正面回应。但据介绍,2007年6月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对节能产品优先、强制采购的管理制度做出了明确规定,其中优先采购产品应“属于国家采信的节能产品认证机构认证的节能产品,节能效果明显”,强制采购产品应“具有通用性,适合集中采购,有较好的规模效益”并且“节能效果突出,效益比较显著”。
参考节能清单产品品目管理原则不难发现,强制采购产品的“效果突出”和“效益显著”两要素缺一不可。这一评判标准类推到环保清单中不难理解,就是环保效果突出、效益显著的产品才能实现强制采购。
“效果突出”不难理解,就是环保清单上的产品应当具备低污染、低毒害等特点,但对“效益显著”的评判却难有定论。
评价IT产品使用效益如何,必然要有对比和评判系统。节能清单中产品节能效果和效益是对不同产品的能耗进行比较,对比节能产品和普通产品的能耗差距,就不难得出其效果是否突出和效益是否显著的结论。
但环保不同于节能,环保的效益难以通过数字量化,也就难以判断效益是否显著。以2009年9月1日即将实施的数字式一体化速印机环保标准为例,该标准对产品节能、噪声、毒害物质、环境设计、回收再利用等信息进行了规定,但也只是规定其中产品所含各种毒害物质的上限。某品牌产品符合该标准自然是符合了环保标准,但是符合环保标准的产品价值却难以判断。如果减少了一种污染却产生了另一种污染,其环保效益该如何评判?不同污染之间如何量化其价值?追求这样的环保值得么?
从执行情况看,仅依靠自觉、自律很难在政府采购中实现节能、环保的政策功能。看起来,强制采购环保产品是保障政策功能实现的有效手段,但在环保效果评判标准缺失的前提下,强制采购环保产品不仅难以执行,更不利于政府绿色采购政策的长期稳定和公平。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