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包括促进自主创新、节能环保、中小企业发展等诸多方面。本文对这几个方面的法律依据、相互关系、存在问题、国外经验借鉴、政策建议进行了详尽介绍,有利于我们理清思路、深刻认识政策功能发挥的重点、难点问题,对于进一步的政策研究和政策落实大有裨益。
当前,我国的政府采购事业已经进入了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新时期。除了不断增长的政府采购规模外,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逐渐显现。但是,政府采购制度和实践中还存在着诸多问题,影响了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发挥。所以,在新的形势下,深化对政府采购若干政策功能的认识,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措施,积极探索和实现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基本内涵及法律依据
(一)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基本内涵与主要内容。
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是指政府利用政府采购的资源优势,在满足采购基本要求的前提下,实现政府的经济与社会宏观调控目标。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一般可分为两类。一类是政治调控,指政府可以通过谈判,以对外签订政府采购协议等方式来协调国际关系,维护国家利益,促进区域和全球经济的发展;另一类是经济调控,指政府通过制定一系列相关的政府采购法规政策,对国民经济进行总量调控、结构调整、协调发展,以促进自主创新、环境保护、节能减排、民族产业发展等一系列特定政策目标的实现。
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基本内涵随形势发展而变化,属于动态概念,从目前看,它的主要内容为支持自主创新、鼓励节能减排、保护生态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保护民族产业、促进就业等。
(二)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第九条规定:“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的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
第十条又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这已充分体现了政府采购需发挥政策功能的立法精神。
为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2004年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印发了《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财库[2004]185号),2005年又发布了《关于调整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财库[2005]159号)。2006年,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联合印发《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号),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与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财政部也印发了《关于实施促进自主创新政府采购政策的若干意见》(财库[2006]47号),明确了实施自主创新的政府采购政策。2007年以来,财政部相继印发了关于《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办法》(国办发[2007]29号)、《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评审办法》(国办发[2007]30号)、《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办法》(国办发[2007]31号)等,国务院办公厅也出台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等一系列政策和规定,给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具体实施提供了法律法规依据,创造了良好的制度条件。
(三)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与采购政策之间的关系。
第一,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是其固有的“人为化”功能。这可以从三个方面说明。一是从政府采购所要实现的目标来讲,调控经济、扶持民族工业发展等是政府采购的政策目标;政府采购的基本目标是保证政府日常政务需要,采购质优价廉的货物、工程和服务,政府采购的政策目标实现,必须保证其基本目标的实现。二是从功能角度来看,调控经济、抑制腐败等是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政府采购的基本功能,是政府在购买到合乎质量要求产品和服务的同时,所具有的调节经济运行、保护环境等方面的能力。政府采购的基本功能是采购活动固有的、自发的发挥着作用;而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是政府在完成采购任务的同时,人为“聚焦”,然后通过采购政策加以“放大”的功能。三是从政府对采购活动的要求来讲,调控经济、保护环境是政府对采购的政策要求,而其基本要求是满足政府的消费(货物、服务)和投资(工程)需求。
第二,政策功能的发挥需要有具体的采购政策来引导。主要有两方面的理由:一是从时序上看,政府采购以满足政府消费需求为己任,早在自由市场经济时期已经存在。1782年英国设立的文具公用局,其目的就是为政府部门采购办公用品而成立的;而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则是在凯恩斯宏观经济理论出现以后,伴随着政府干预国民经济活动以及市场失灵等情况才出现的。二是从主次上看,一方面,满足政府的消费需求是政府采购的主要目标,调控经济、保护环境等其他目标是在主要目标完成情况下政府所“追求”的目标,如果不顾政府采购的主要目标不仅会造成财政资源的浪费,而且也违背了建立政府采购制度的初衷;另一方面,如果政府没有明确的采购政策,采购活动自发地进行,同样的采购额度是难以发挥其政策功能的,其相应的政策目标也是难以实现的。也就是说,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发挥必须以执行政府的采购政策为前提;采购政策目标的实现,也必须以执行采购政策为前提,否则其政策功能难以发挥,政策目标也难以实现。
第三,政策功能的发挥需要有切实可行的采购政策来保证。在“采购目标——采购政策——政策功能发挥”这一系列链条中,采购政策是实现采购目标,发挥政策功能的关键环节。为此,制定一系列配套的、有很强操作性的采购政策就成为能否发挥政策功能、发挥好坏的关节点。由于采购政策是根据采购目标确定的,而采购目标又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框定的,因此,在进一步贯彻《政府采购法》的同时,应针对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结合有关经济政策,制定出既能上下衔接、又能左右连贯的采购政策,以确保采购政策功能的发挥、采购目标的实现。如,在利用政府采购调控宏观经济健康发展的问题上,如何调控总量,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如何调控结构,促使产业结构优化和产业升级;如何调节价格,促使物价稳定;如何调整分配,促进分配公平等等,这些都需要有可依据的采购政策和可操作的方法程序,才能实现相关目标。
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存在的主要问题
认识不足,难以形成动力机制。我国政府采购制度实施时间不长,目前,多数单位认为政府采购只是节减财政资金、预防腐败的一项制度革新,对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概念、作用、意义以及对履行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责任和义务认识不足。在采购活动中,采购代理机构更重视采购程序合法,采购人也只关注采购结果是否满意,对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实施,缺乏积极参与、认真落实的意识与动力。
法规缺失,具体执行难度较大。《政府采购法》虽然提出了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要求,但由于没有完备的配套操作细则,使政府采购政策与采购政策功能之间的衔接不尽完备。
如,《政府采购法》第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但是,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定义什么是本国货物并不容易,由于目前缺乏对“本国货物”进行准确界定的法律依据,依公平竞争和不得歧视的法律原则,要发挥保护“国货”的政策功能比较困难。
又如,《政府采购法》第九条规定:“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的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明确了要将政府采购中的一定份额给予中小企业,我国的《中小企业促进法》同样也要求扶持他们快速发展。但是,实际操作中如何认定中小企业?应该给予怎么样的扶持?没有确定的标准和强制性措施,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执行法律或“政策”应该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两部法律中都还找不到明确的依据。
再如,财政部与发改委、国家环保总局出台的《节能环保政府采购实施意见》(财库[2004]185号)和《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号)虽然使节能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在政府采购时有了选择依据,但其局限性也相当明显,主要是清单的标准缺乏广泛性。我国目前实施的节能、环保标志有4种,即十环标志、环境标志II型、节能标志和能效标识,清单仅覆盖其中部分标志产品,不能覆盖全部节能环保产品,且清单调整需要1年左右的时间,不能及时反映节能环保产品发展的最新情况,动态性差。
相关部门协同管理机制尚未理顺。要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会涉及方方面面和多个领域,单靠财政部门一家难于奏效,需要相关部门的协调和配合,比如,对绿色环保产品的界定,会涉及环保部门和其他相关政府部门;又如,对自主创新型企业和自主创新产品的界定,会涉及科技部门和知识产权部门等,各相关部门必须制定相应的认证标准和制度,这样,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才得以实施;另外,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发挥,是否可得到相关税收政策的支持,使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叠加发挥效应,这些都必须有人牵头落实,没有具体的协调措施和办法,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就无法顺利发挥作用。
监管环节缺乏相应保障措施。要使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得以有效发挥,除了实施方面的制度建设之外,在管理、监督上应有相应的保障措施。如,与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相适应的预算管理制度、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检查监督制度、检验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效率的评价制度、政策功能分类汇总的统计制度等,这些保障性和基础性制度的缺乏,将会阻碍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有效发挥。(上)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