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国外经验借鉴
(一)采购国货方面。
1933年美国政府采购通过《购买本国产品法》,明确规定立法是为了“扶植和保护美国工业,美国工人和美国投资资本”。该法要求政府拟采购的最终产品,必须是在美国制造的,而且,最终产品采用的“实质上全部的”组件也必须是在美国制造的。并且规定联邦政府在基础设施工程中必须购买本国产品。并且通过完善招标评标办法,灵活运用采购方式来提高需扶持对象(如本国产品、中小企业)的中标率。美国有些州政府还规定,在国际招标中给本国供应商10%~30%的价格优惠;阿根廷规定,只要本国产品的价格不高于进口产品5%,必须优先购买本国货等。
(二)扶持中小企业方面。
新加坡政府将陆续放宽九项相关条例,以便中小型企业有机会平等地和大公司竞争,参与每年总值100亿新元(约合60.7亿美元)的政府采购。由于中小型企业规模较小而且缺乏资源,很多时候无法掌握政府采购市场的商机。政府希望通过放宽一系列条例来鼓励更多中小型企业及起步公司参与政府采购招标活动。放宽的政策包括:政府开支与采购政策不再以供应商的营业纪录作评估标准,以便起步公司也可以申请注册;以比较容易理解的有形资产净值代替资本净值作为供应商注册的标准;允许参与标的为7万新元(约合4.2万美元)以下招标的供应商不必注册,以使供应商节约开支等。
美国政府采购规定10万美元以下的政府采购合同,要优先考虑中小企业,并给予价格优惠扶持,中型企业价格优惠幅度在6%以下,小型企业价格优惠幅度在12%以下。
法国的法典中对保护中小企业政策没有具体的规定,这是因为法国政府采购市场60%的份额被中小企业占据。在全国36000个市镇中,中小企业以外包商的形式进入政府采购市场履行合同,致使比例高达60%以上。目前在合同签署上对中小企业有两个优惠措施:一是不要求中小企业像大企业一样有合同担保,二是不收预付款。
(三)采购自主创新产品方面。
对本国开发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要高新技术装备和产品,建立政府首购和订购制度,是一种国际惯例。通过建立政府首购制度,激励企业自主创新。20世纪50-60年代,美国的航天航空技术、计算机、半导体、集成电路等产业的建立和发展,基本都是靠政府采购进行推动。政府采购降低了这些产品早期进入市场的风险。
(四)节能环保方面。
英国政府早在1990年政府白皮书中就要求各政府部门,在1992年底前完成政府各部门推行良好管理实务(GH)的规划,其中包括在绿色采购、能源效率、废弃物管理等各方面对环境的规划。英国政府推动采购主要是由环境、运输及区域事务部(DETR)来负责进行,DETR负责给采购者与供货商提供绿色采购的指导,并制定各项赠品的采购规格和采购指南,以及具有环境优越性的信息产品采购指南等。这些指导文件细化了政府采购人员进行绿色产品招标时应注意的事项,并要求政府机关制定相应的绿色采购政策,拟定具体的采购计划来进行采购。依据英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合同应给予最低价或是最能提供经济利益的投标者,但采购单位可综合考虑产品品质、技术优越性与价格因素做最后决定。政府采购法提供了一些范例,如从产品生命周期环境成本的角度,强调其对采购产品环境优越性的关注,并在招标文件中给予说明,以供采购人员参考决定。
通过上述部分国家在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方面的做法介绍,可以从中给予我们如下启示和借鉴:一是这些国家均从立法的角度,对实施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作了规定,某部法律对应某些政策功能,为实施政策功能奠定了坚实的法制基础;二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又分别制订了具体的实施办法和措施,便于实务部门具体操作,有利于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得以实质性推动和发展。
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思考和建议
(一)加强宣传,增强责任义务意识。
首先,应加强对各级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培训和宣传,让采购人认清履行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重要意义,从而在具体的政府采购活动中增强履行政策功能的意识;其次,加强对评审专家的培训,使评审过程遵守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有关规定;再次,对供应商开展广泛而深入的宣传活动,以进一步激励企业改进技术,提高科技含量,为履行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提供价廉物美的产品。
另外,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也应加强自身的学习,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贯彻和执行水平。
(二)完善法规,提高政策功能的可操作性。
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国家相继出台了相关法律法规,各地区结合实际,制定了部分适合本地区特点的具体实施办法,但是,相关政策功能的具体实施措施、操作规程尚显不足,我们应借鉴国外经验,少走弯路。
采购国货方面。首先,尽快界定国货的概念和范围,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建立和完善我国的国货政府采购制度;其次,对违反采购国货的采购主体应明确其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建议有关部门从法律法规上加以完善;最后,建议制定使用国货的激励政策,鼓励采购人优先购买自主品牌产品,财政部门将对采购人的国货使用情况进行跟踪了解,使政府采购真正发挥支持本国产品健康、快速发展的目的。
扶持中小企业方面。建议以法律法规确定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比例。如在家具、印刷等项目的政府采购中,采用定点采购方式,确定一批有发展潜力的中小企业进入定点采购入围名单,通过用户单位向中小企业的定向采购,支持该类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增强中小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建议尽快出台有针对性的政策,鼓励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帮助中小企业取得更多的政府采购合同;建议建立中小企业资质认证体系。在政府采购政策执行上,构建良好的公平竞争环境,真正吸引具有商业技术能力,有诚信的中小供应商积极参与竞争。
采购自主创新产品方面。优化自主创新产品评标方法。在政府采购评标方法中,在分值设定上考虑自主创新因素。以最低评标价法评标的项目,在满足采购需求的条件下,优先采购自主创新产品。其中,自主创新产品价格高于一般产品的,要根据科技含量和市场竞争程度等因素,对自主创新产品给予一定比例的价格扣除。以综合评标法评标的项目,对自主创新产品也给予一定的价格扣除,并按扣除后的投标报价计算其价格得分;对自主创新产品采购赋予附加分值。对涉及自主创新产品的采购项目增加适当的附加分值,在分值设定上将供应商拥有专业技术人员情况、在本地区设置研发中心情况、在本地区售后服务网点、专业维修人员情况、服务响应时间等一并列入评审或谈判的技术性因素。其中,增加自主创新产品评分项,并设定一定的分值权重。
节能环保方面。建议财政部加快出台与节能环保产品政府采购清单有关的政府采购具体操作办法,对地方政府采购工作给予指导。制定《节能环保产品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办法》、《节能环保产品政府采购评审办法》、《节能环保产品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办法》等,使节能环保政府采购政策的执行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同时,推进节能环保政府采购政策应遵循适度原则,即兼顾公平效率原则;对节能环保要求较高的采购项目,其供应商资格条件应引入ISO14000系列环境管理体系认证。ISO14000系列标准的实施,对于提高企业的环境管理水平,促进企业节能、降耗、降低成本,降低污染物的排放量,减少污染事件的发生,特别是提高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起到相当大的作用,是对社会负责、对环境负责的信息。因此,在实施节能环保产品政府采购过程中,建议要求供应商具备ISO14000系列环境管理体系;将节能环保要求明确写入采购文件。对于节能环保要求较高的采购项目,应要求采购人在提出采购技术需求时将节能要求和环保要求与其他性能指标要求一起提出。
(三)合作配合,推进政府采购政策制度的实施。
推进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各级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要上下协调、分工负责、齐抓共管,加强监督,落到实处。一是要对各单位采购资金、采购项目进行清理,从源头上采购环境标志产品、自主创新产品等。二是成立专门的组织机构,由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对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加强管理,制定相关政策。如可参考美国在政府采购中对待中小企业的经验,给中小企业留一定份额,但是有一定的时间限制,在规定的时间内企业应当有所进步。政府采购支持企业的目的,是促进企业内在发展因素的成长,不应当是一个输血的机制,而应当是一个造血的机制。三是制定和出版各种指导纲要与手册,引导、鼓励厂商着力研发、力求以高技术含量和过硬的技术,生产出更多更优的适销对路、物美价廉的环保产品或自主创新产品。
(四)加强监管,保证政策功能落实到位。
为保障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落实,需加强相关管理和监督。一是加强预算计划管理,根据采购对象因政策功能因素导致价格上升的情况,相应调整预算标准和定额。二是加强申报审核监管。通过建立强制采购制度,细化各类符合政策要求产品的强制购买比例,对采购需求申报加强监管,力求推进各项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落实。三是改进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办法,设计有利于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体现若干重点功能(自主创新、节能环保、民族产业、中小企业发展等)信息资料的统计报表,为制定政策和完善政策服务。四是切实加强履行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监督检查,制定相关的绩效考核指标,定期对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加大对拒不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功能行为的处罚力度,加速推进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到位。(下)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