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政府采购制度已初步形成框架,但还存在诸多缺陷。必须根据我国社会主义市场条件下财政职能的要求,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制度。
资源配置职能与政府采购制度的完善
当今国外学术界有一种较为普遍的看法,认为适应市场经济的财政职能具有资源配置、收入分配和经济稳定(含增长)等职能。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必须合理界定财政职能范围,防止“越位”、“缺位”和“不到位”。我国财政职能既要反映市场经济财政职能的共性,又要体现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和国情。在科学发展观逐渐深入人心的情况下,我们认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财政职能可表述为资源配置职能、收入分配职能以及经济稳定和发展职能。应根据这三大财政职能的要求,完善政府采购制度。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具有资源配置的基础性功能,但为了克服市场失灵,必须发挥财政的资源配置职能作用,即政府为了行使其职能,要动员和集中一部分资源(主要通过税收方式),提供用于弥补市场失灵的公共产品、准公共产品等,合理调节资源的流动和有效配置。在社会的经济资源既定且稀缺的情况下,政府(公共)部门和市场(私人)部门间最优资源配置处于社会生产可能性曲线与社会无差异曲线相切点上,这可实现帕累托最优和使社会消费这些产品获得最大福利。资源在上述的两部门之一中配置过逾,即使相切之点处在生产可能性曲线上(这意味着资源的充分利用),也会降低社会福利水平。要实现资源在政府部门与市场部门间的最优配置,优化政府部门资源配置结构。并通过财税手段对市场提供过多或不足的产品或服务进行调节。
为了合理地发挥财政对资源配置的作用,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促进廉政建设,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效益,必须做到:
合理地扩大政府采购范围和规模。政府采购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率,目前西方国家一般高达10~20%,在2007年我国约为1.6%,要处理好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的关系。对预期出现的零星政府采购可集合在一个采购协议中,即实行“一揽子采购协议”(BPA),以提高采购效率。通过完善政府采购预算,定期调整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扩大货物的政府采购范围和规模。与此同时,政府采购范围应扩展到建设工程和服务(在国外政府采购总金额中,工程采购一般占80%以上)。建设工程涉及面广,工程建设管理较难。目前各地在工程的政府采购上做法不一。从试点的情况看,工程的政府采购应与基本建设管理程序、《招标投标法》、代建制相衔接,克服《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中不一致的地方。随着条件的具备,工程的勘察、设计、监理要纳入政府采购的规范管理。应先对工程进行论证、评审和必要的公示,才能核定工程的政府采购资金和进行招投标。与此同时,涉及建设工程方面的业务主管应与政府采购程序相衔接。其中,应解决好财政部门与发改委、建设部门等在政府采购工程方面的监管职责划分和协调机制,建设部门负责工程技术标准、工程质量、定额标准和建设单位施工等监管,协同发挥对工程招投标的监管作用。
在论证基础上,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把论证(重要的项目应有专家参与)的结果作为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的重要依据,并与细化部门预算结合起来,在部门预算相关科目中全面详尽地反映政府采购预算,并公诸于世。财政部门要审核政府采购预算的合理合法性,监督政府采购预算执行。要实行政府采购资金的分配和使用的责任追究和绩效评价制度,尤其应进行大型建设性项目政府采购资金使用的跟踪审计问效。此外,要编制政府采购计划(其中有必要的要先经论证),并经审核、批复。要由采购人的资产管理和使用单位对政府采购项目提出业务需求和技术参数。要把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的编制结合起来,以使编制更为科学、具体和精确。再则,各级政府财力必须同本级政府事权和支出责任相匹配。如果相应的政府采购资金捉襟见肘,政府采购预算就会至少有一部分形同虚设。
要进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资格认定,实行政府采购“管采分离”。政府采购招投标、评标和中标公告等都要受到内外部监督,体现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诚实信用和商业使用标准等原则,做到物有所值,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公开招标具有透明度高、公平高效和广泛竞争等特点,在国外一般占政府采购总额的30%~40%。凡适合的政府采购都应进行公开招标。这样,一则有利于杜绝政府采购中的设租、寻租行为(在寻租中,寻租者得到利润小于消费者剩余损失),促进廉政建设;二则使得采购人与供应商之间的“合谋”型博弈转化为“囚徒困境”型博弈,使投标者在静态不完全信息博弈中达到“贝叶斯纳什均衡”,从而降低中标价格。为此,应做到:一是要进行合格投标人条件和招标文件审核(在此之前要召开答疑会),避免出现单一品牌倾向性采购、规格性能指标不明确以及条款规定不准确、不完整等问题。二是召开标前预备会议,并在纪检监察、审计、政府采购办、公证处等严密的现场监控下,检查标书是否密封好,进行拆标、唱标、评标、决标、定标。要杜绝串标、围标和恶意投标。由评标专家和采购人代表组成评审委,按评标办法进行评标。要优化评审专家库人才结构,实行评标专家的随机抽取和回避制度。还应认真执行招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三是要把好政府采购合同签订、执行、验收以及资金支付环节,建立质疑和投拆机制。要全面审核政府采购合同,进行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实行验收入库入账制。大型或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邀请国家质量技术监管部门和有关专家根据采购文件中的技术参数进行专业性验收。要按验收凭证以及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付款方式,把政府采购的财政性资金支付与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结合起来。为保障政府采购合同全面付之实施,在法律上,既要有供应商的知情、选择、表现、询问、质疑、投标、监督等权利,也要有采购人投诉机制,进行合同履约跟踪问效。在国际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机制一般由法院和与政府采购案件结果毫无关系的公正及独立的审查单位受理。四是要实现政府采购电子化。该电子化系统包括产品认证、供应商注册、信息发布、电子招标、电子评标、电子订货、电子合同、实时监控、电子支付等。应在制定政府采购电子化的规划、标准和法规的基础上,建设全国统一的政府采购电子化网络,同时要有专人负责网站信息管理,以实现政府采购过程的公开透明、公平、公正,降低成本,提高政府采购的效率和效益。要建立金财工程的政府采购信息平台(包括内网和外网),以强化政府采购管理、采购服务和决策支持。
收入分配职能与政府采购制度的完善
财政的收入分配职能指的是:要以财政调节收入和财富的分配,使之符合社会上认为公平或公正的分配状态。生产要素的提供与报酬支付的关系是最基本的初次分配关系,目前我国既要健全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制度,又要解决好与初次分配紧密相关的权利、机会、过程、各生产要素的报酬等标准公平的问题。在再分配中,政府要对初次分配结果再次合理地进行调节。再分配不能完全疏于效率,但为了逐步扭转我国收入分配差距扩大趋势,目前再分配要更加注重公平。政府采购与初次分配、再分配的公平息息相关,通过政府采购(尤其是其中的民生采购)制度的完善,可影响收入分配的公平。以下着重分析三个问题:
要逐步增加政府出资购买社会公共服务。政府可与非政府组织、非政府团体、其他组织和个人签署契约,并通过政府出资购买社会公共服务后向特定人群提供(其中一部分属于目前界定的政府采购范围)。政府出资购买社会公共服务的领域主要是基本养老、社会福利、社会救济、社会慈善、抚恤优待、技能培训、公益性就业岗位、教育、医疗卫生等。与政府直接提供这类服务的形式相比,通过一定的政府采购程序,由政府出资购买这类服务,这在一定条件下(如必要的政府监管)可降低政府提供这类服务的成本,提高这类服务工作的效率,落实社会保障措施。要逐步实行由公众代表参与民生采购项目的评议制度。借鉴国外经验,要向社会公布政府购买社会公共服务的种类、预算、数量、质量和价格等(这要求建立这类服务的质量和价格等评估标准),然后以招标性等方式出资购买,并对从事这些服务的组织和个人进行考核。政府购买社会公共服务的范围可从基本养老服务、基本医疗服务、公共性传染病防治、公益性工作岗位、技能培训等民生亟待解决的方面开始,再根据配套条件扩展到其他方面。(上)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