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特定社会群体参与政府采购提供支持,以利于增加这类社会群体及其成员的收入。从国际上看,其主要做法有:预留一部分政府采购合同给特定群体;采购价格优惠;将要达到的一定社会目标列入政府采购合同条款;在缩小范围阶段(如选择性招标)对某群体给以优惠;通过政府采购为特定采购人提供扶持,等等。我国在政府采购中,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采购经济不发达和少数民族地区的产品,将“三农”财政支出项目中适当的部分纳入政府采购(这在一些地区已收到良效)。还应看到,对中小企业给予参与政府采购的支持,这在国际上司空见惯。例如,美国法律规定,要预留一部分政府采购份额给中小企业和少数民族的供应商,金额在10万美元以下的政府采购优先授予中小企业。我国应降低符合资格条件的中小企业进入政府采购的门槛,明确规定中小企业应获得政府采购的法定比例(如一些发达国家就有这种规定)。在一定金额以下的政府采购原则上应面向中小企业(特别是其中的劳动密集型和社会责任感强的企业),对家具、印刷、小型办公用品、环境绿化等,可对中小企业进行定向、定点和定数量采购;公开招标数额在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在同等条件下,应将中标成交资格优先授予中小企业供应商,或在采购响应文件中明确承诺将部分合同分包给中小企业的供应商;政府采购预算较大的单一产品或服务项目,可拆分成若干个标项,为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竞争创造条件。与此同时,中小企业应努力提高自身的资信和产品质量,降低产品价格,不断求得发展和壮大(含与外部的联合)。
要建立健全应对重大灾害的紧急政府采购制度。这有利于提供优质、廉价、安全、高效的救死扶伤、排险解危和灾民最基本的衣食往行所急需的货物、工程和劳务。汶川地震救灾紧急物资政府采购就收到明显成效。
经济稳定和发展职能与政府采购制度的完善
经济稳定是指充分就业、物价基本稳定和国际收支基本平衡等;经济发展包括经济增长、结构优化和福利提高,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实现经济稳定与发展是财政的又一大职能。针对市场失灵,必须合理地发挥政府采购政策作用,以利于实现经济稳定和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下探讨三个问题:
为实现社会总供求平衡,要合理地发挥政府采购的作用。应进行合理预期,注意微观经济主体的反应和财政购买性支出政策时滞。出现通货紧缩缺口,可增加包括政府采购在内的财政购买性支出(但在支出结构上应做到有保有压)。由于财政购买性支出乘数大于财政转移性支出乘数和税收乘数,且增加的财政购买性支出没有储蓄漏出,国民收入得到增加,从而有利于抑制通货紧缩。但在一定的条件下,财政购买性支出乘数效应的时滞长于财政转移性支出乘数效应和税收乘数效应时滞,且财政购买性支出的增加引起的利率和物价上升会产生“挤出效应”,这是必须注意的。
在出现通货膨胀缺口时,可减少包括政府采购在内的财政购买性支出,同时在支出结构上应做到区别对待(有减有增),切忌搞“一刀切”。财政购买性支出的减少会增加市场部门可利用的资源,如果因此而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就有利于市场部门。还有,财政购买性支出的减少不会增加成本的压力。因此,适当减少包括政府采购在内的财政购买性支出,这通常被视为财政政策中消除通货膨胀缺口的上策。
为防止经济增速过快下滑和出现大的波动,当前我国财政政策由稳健改为扩张性。要扩大内需,在政府采购中,应大力扶持涉及民生、“三农”、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建设和其他的经济社会发展薄弱环节的政府采购。
在政府采购中应大力支持节能环保产品和自主创新产品。要定期调整节能产品、环保标志产品和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目录和清单。在我国《国家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中规定的自主创新应符合七个方面的条件。目前我国政府采购没有自主创新产品目录,这是个缺憾。必须完善有权威的节能环保产品和自主创新产品的认证机构,完善并更具体明确地规定认证原则、认证标准、认证规程。对节能环保要求较高的政府采购项目,其供应商资格条件应列入ISO140000系列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对产品进入强制和优先政府采购清单的资格应严加审定,做到优胜劣汰、有进有出。对一般的自主创新产品可先让其受到市场反馈,再由企业自愿向认证部门提出申请,经认证后颁布证书。对于起初暂无市场,但一旦产品研发获得成功,就会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战略意义的自主创新活动,可先由企业提出申请,经有关部门认证后,对其研发成功的产品实行政府采购。
在政府采购文件和计划中要体现自主创新产品和节能环保产品,实行自主创新产品的首购订购以及节能环保产品的强制和优先购买政策。其中,采购计划必须区分普通产品和自主创新产品。在招标文件中,除了一般要包括商务、技术、质量、价格、投标单位承诺、售后服务等内容以外,还应增加自主创新产品的条款。也应明确提出节能环保的要求(2006年在我国政府采购的同类产品总金额中,节能产品达60%左右)。
在评标和其他方面要支持对自主创新和节能环保产品的政府采购。采用综合评分法,要合理确定价格、质量、技术、服务承诺、售后服务、企业资质,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等因素在百分制中所占权值。其中,价格采用低标价优先法。要根据产品科技含量和市场竞争状况等,对自主创新产品以一定比例的价格扣除,然后计算其标价得分;在协议供货合同中,对提供自主创新产品和节能清单中所列产品的供应商适当给予加分。另外,对政府采购的自主创新和节能环保产品,可适当提高采购人预付款比例,适当减少供应商履约保证金,并缩短付尾款期限。
要稳步实行政府采购的对外开放。稳步实行我国政府采购的对外开放,关系到实现国际收支基本平衡、维护国家利益和提高开放型经济水平。在政府采购中有条件地合理保护民族产业,这是各国的普遍做法。即便是美国也在《购买美国产品法》中有这方面的规定,如其中规定:除了在境外使用、国内价格过高,或对本国产品优惠不符合公共利益以及本国产品数量不够、质量不高的特殊情况外,政府应购买本国产品。我国现行的《政府采购法》规定,除三种情形例外,政府采购应购买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在同等条件下,政府应采购具有国内知识产权或在国内生产组装的货物、工程和服务,政府采购合同应优先授予本国供应商。应具体规定国货的判定标准(在国际上通常以原产地作为判定标准),以便实际操作。比如,《购买美国产品法》规定,所谓美国产品,其标准之一是在美国生产或制造的零部件的成本超过所有零部件成本的50%。
WTO《政府采购协议》(GPA)是WTO附属的一个诸边协议,由WTO成员自愿加入。其文本主要是规定签署方促进政府采购市场开放的目标,约定签署方应尽的义务和享受的权利,在政府采购市场上对其他签署方产品和供应商实行国民待遇和无歧视性原则。在WTO150多个成员中,已签署GPA的有40个国家和地区(其中28个为发达国家)。GPA成员应考虑发展中国家经济和产业发展状况、贸易收支平衡、扶持完全依赖政府采购的企业等需要。加入GPA,并不意味着政府采购市场实行全面对外开放。就以美国为例,其加入GPA后,也仍保留除外项目和例外条款。我国已列出加入GPA的初步出价清单,我国市场体系和政府采购制度还不完善,国内企业参与国际竞争能力相对低下,因而我国政府采购市场宜逐步实行对外开放。为此,对GPA文本的全部内容应做到了然在胸,对我国以及对手的产业和企业的优劣势等有关状况应进行具体分析和合理评估,做到知已知彼,权衡利弊得失,在加入GPA的双边和多边谈判中正确确定政府采购的实体、项目和门槛价。如果拿不到同等对价,就不要将其列入出价清单。我国还应争取以发展中国家身份加入,以尽可能地争取除外项目、例外条款、发展中国家差别待遇、分步履行的宽限期和协议实施的过渡期,并努力争取在补偿性交易等方面的最大利益。(下)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