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成的原因
政府采购监督成本较大。我们先理顺政府采购中的委托代理关系,虽然目前集中采购已经占据我国政府采购的主导地位,但现阶段我国的政府采购还是有分散采购和集中采购两种形式,在传统的分散采购模式下,运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所涉及的关系人主要有:纳税人、缴费人、各级政府、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行政单位、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机关或单位采购机构、采购人员和供应商。而在公共财政体制和分散采购运行机制下,分散采购关系人共可以形成:纳税人和缴费人与各级政府,各级政府与各级财政部门,各级财政部门与各主管部门,各主管部门与各行政事业单位,各主管部门机关和行政事业单位与本机关或单位的采购机构,机关或单位的采购机构与采购人员等六种委托代理链。在集中模式下,运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所涉及的关系人主要有:纳税人、缴费人、各级政府、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和供应商。集中采购运行机制下主要有:纳税人和缴费人与各级政府,各级政府与各级财政部门,各级财政部门与政府采购中介机构等三种委托代理链。从分散采购和集中采购模式中我们都可以得出,纳税人和缴费人是第一层次的委托代理关系,即纳税人和缴费人(公众)才是政府采购活动中的原始委托代理人。而在公众--国家――采购官员这三位一体的采购权力委托代理之间,由于采购权力是多层委托代理下来的,随着委托代理的链条增多,相应加大了采购权力执行监督的成本,这在委托代理链条较多的分散采购中表现尤其明显。
监督者的机会主义行为。机会主义,也称投机主义,就是为了达到自己的目标就可以不择手段,其最高追求是实现自己的目标。尽管委托代理链条长,监督成本高,但监督工作开展的关键是监督者是否有监督的积极性,只要有监督的积极性,那么监督者就会利用技术条件去降低或改善监督成本;否则,如果监督者没有积极性,即便监督成本为零,监督者也起不到任何作用。由于采购权力的原始委托人是广大的公众,并且每个人对于公共领域的私有权利是有限的,所以每个公众没有监督的积极性。同时,由于设租、寻租情况在政府采购领域的客观存在,我们的政府监督机关受个人私利和小集团利益,以及监督成本、监督者的机会主义行为造成的监督积极性削弱等情况的影响,更容易产生采购权利委托代理运作失灵。
政府采购监督主体不明。我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虽然统一了政府采购市场中的监督主体,明确规定各级财政部门为政府采购对象的主管机关,但由于还存在着另一部法律《招标投标法》,故公共采购市场中的监督主体实际上尚未统一。在我国现有的监督模式下,能够对政府采购工作实施监督的主体部门繁多,既有人大、法院、检察院,也有审计、纪检监察及财政、媒体和社会各界等,但缺乏一个法律定位明确的主导监督主体来串起包括实体监督和程序监督在内的整个监督流程。似乎监督主体很多,但事实上有关法律法规对监督主体的规定不尽详尽,多头监督有时等同于无人监督,造成政府采购监督真空现象的客观存在。
解决的对策
采购信息公开。政府采购信息拥有量不对称是造成采购权利委托代理运行失灵的主要原因之一。目前,在我国政府采购的现实条件下,采购官员更多地拥有采购权力运作的私有信息。因此,要在许可的范围之内,尽量公开采购权力委托代理运行的信息,使其在委托人于代理人之间形成采购信息对称,减少采购权力委托失灵的机会。
高薪养廉政策。增加采购官员正常报酬的高薪养廉政策,可以起到以下目的:一是激励采购代理者更好地为委托人服务,按委托人的意愿行驶采购权力;二是因为采购官员的报酬是来自委托人,所以实施对采购官员的高薪,可以增加委托人监督的积极性;三是扩大采购官员报酬可以相对减少非官僚职业的报酬,这可以增加采购权力代理者的工作积极性,因为,一旦失去代理人的资格,就意味着失去一大笔收益。
加大惩罚力度。加强对采购权力运作代理人的行为约束,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于违反规定操作的采购权力代理人,坚持做到发现一个惩处一个,发现一批惩处一批,不分职务高低和背景大小,保证政府采购委托代理行为的真正健康运转。
选择激励政策。为了克服广大委托人对采购权力代理者监督中因机会主义与搭便车引起的激励不足,应在委托人中间采取选择性激励措施,对于监督采购权力运作的委托人给予额外的利益报酬,并分担他们的成本,这不仅仅克服了委托人的监督积极性不足,从另一方面也使采购权力委托代理运行失灵的机会减少。
减少委托链条。从对政府采购监督真空形成的原因分析中,我们得出了委托代理链条过多也是造成监督成本过高,监督机构或人员积极性不高的原因之一。因此,提议广泛地推行集中采购制度,减少委托代理链,配合信息公开制度和健全法律监督体系,进而从制度上切断代理人合谋的可能性。
明确监督主体。立足《政府采购法》关于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的监督主管部门, 行使管理和监督职责, 监察机关和审计机关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专项监督等相关条文规定,制定出台专门的政府采购监督法律法规,对监督主体进行明确的规定,强化这些行政监督主体的职责,建立起分工明晰、责任明确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