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从源头上避免质疑与投诉
编者按 质疑与投诉是《政府采购法》赋予供应商的一项基本权利。随着政府采购相关法律知识的不断普及,供应商的维权意识也在不断增强。于是,政府采购领域的质疑与投诉近年来也呈现出了上升趋势。面对日渐增多的质疑与投诉,有人总是遮遮掩掩,不愿触及;有人则视之为“洪水猛兽”,认为出现了质疑投诉就是对“阳光采购”的否定;但也有人认为,有效的质疑和投诉,对处于起步阶段的政府采购工作来说,是一件好事,它能提醒我们过去的工作存在怎样的缺陷,它能引导我们查缺补漏、修正偏差,它将使政府采购工作更加公开、透明,更加公正、阳光。因此,没必要藏着掖着。
值得一提的是,无论从业人员对质疑与投诉持怎样的态度,日渐增多的质疑与投诉都在实实在在地消耗着相关单位的人力、物力,甚至影响了部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日常采购代理工作的正常开展。供应商在质疑投诉之后发生的行政复议以及行政诉讼更是让有关部门伤透了脑筋。因此,“如何从源头上避免质疑与投诉、如何理性处理投诉”将成为本报组织的“全国政府采购法规与实务研修班(第十期)”学习的重点内容之一。为了让学员们能学有所获,也为了引起业界同行的重视,本报特推出会前特刊,就“如何从源头上避免质疑与投诉、如何理性处理投诉”进行集中探讨,希望能对各单位减少质疑与投诉有所帮助,也希望能为监管部门妥善处理投诉提供借鉴。
案例:采购人有错 为何代理机构挨批
案情:2008年11月6日,某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与采购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开始就其所需的检测仪器进行公开招标。在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时,代理机构的相关工作人员做得非常细心,在验证采购人是否具有法人资格的同时,还验证了采购人代表是否具有该单位出具的全权委托书。另外,还认真核实了采购人代表出具的政府采购预算是否经过有关部门的批准,仔细验证过采购人代表提供的采购项目技术需求是否符合《政府采购法》的规定。
2008年11月10日,在代理机构即将发布招标公告的时候,采购人代表致电代理机构的项目负责人,要求就检测仪器的技术参数进行修改。为了准确起见,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进行认真记录后,又召集部门的同志进行讨论分析。讨论通过后,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又把修改的内容在电话里向采购人代表完整地念了一遍,最后才写进了招标文件。但当采购人代表拿到评审结果后,却让代理机构发布中标公告,确定评标委员会推荐的排名第三的候选供应商为中标供应商。理由是: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前两名中标候选供应商所投产品的技术参数都不符合他们的需求。
对此,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非常为难:确认排名第三的候选供应商为中标供应商肯定会引起排名第一和排名第二的供应商的质疑,甚至是投诉。但采购人代表却坚持选择排名第三的供应商,代理机构和采购人之间的矛盾由此产生。之后还“闹”到了监管部门。
监管部门在调查时,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表示,采购人代表是在滥用确认中标结果的权利。因为根据采购人代表在委托协议签订后电话中提出的要求,排名第一的供应商是最符合他们需求的;采购人代表则指出,他们的技术需求已经在委托协议中明确提出,排名第三的供应商才能最好地满足其要求。同时,还否认了在委托协议签订后给项目负责人打过电话一事。
在这起纠纷中,虽然监管部门最终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责令采购人依法确认了排名第一的候选供应商为中标供应商,但对代理机构和项目负责人都进行了处罚。原因是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未就采购人代表电话中提出的修改意见签订补充合同,并让采购人代表签字盖章。
点评:
上述案例中,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工作中的疏漏是非常明显的,那就是未对采购人代表在电话中提出的要求签订补充合同。口头委托虽然效率较高,但随意性大,准确性差,不仅不符合法律的规定,而且容易出问题。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之间进行的沟通最好都采用书面形式。无论是哪一方向对方提出的意见,都应当要求提交书面材料,并签字盖章。双方在委托协议签订后,采购人需要修改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也应要求采购人代表签订补充协议,这样才能确保政府采购活动的顺利进行。
相关规定: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条规定,采购人依法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办理采购事项的,应当由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确定委托代理的事项,约定双方权利义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招标的,应当签订委托协议;《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采购人和供应商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以合同方式约定。采购人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表其与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由采购代理机构以采购人名义签订合同的,应当提交采购人的授权委托书,作为合同附件。
友情提醒:
委托代理协议内容不具体是采购人和代理机构之间发生纠纷的直接因素。代理协议事关采购人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应该尽量细化。至少应该包括采购方式、采购程序、委托事项、采购需求、时间要求、供货事项、资金支付、违约责任等。而对于这些事项,都必须符合相关法律及部门规章的规定,如采购方式上不是采购人希望采取哪种采购方式就采用哪种采购方式,而是应该经过当地监管部门批准的采购方式。
委托事项中,还应明确最终的采购合同是由采购人与供应商签订还是由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采购人名义与供应商签订。如果是由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采购人名义签订合同的,应当明确由采购人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提交合法的授权委托书,并作为合同附件在协议中予以明确。同时,相关的合同还应符合《政府采购法》和《合同法》的规定。
在采购实践中,一些采购人把心思都用在了如何左右采购上,对签不签委托协议持无所谓的态度。有些采购人甚至不知道有这道法定程序,致使集中采购机构在采购委托中的被动地位无意间转化了。据河南省洛阳市政府采购中心主任李静介绍,这道程序往往是集中采购机构提出来后才走的,而且委托协议也是由作为乙方的集中采购机构事先拟定的。
据了解,为了方便快捷,各地集中采购机构都有一个相对固定的委托协议范本,当采购人前来委托时,只需根据具体的委托事宜填空即可。而采购委托协议的签订一般有两种情况:一是采购一次委托一次;二是把一段时期(往往是一年)的某一类采购标的或者所有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通用项目进行一次性委托,多次采购。委托协议一年一签还是一次一签对集中采购机构并不会产生太大影响,但委托协议的内容怎么拟不仅会影响整个采购过程,而且还会最终影响采购结果,如果遇到质疑和投诉,协议内容还可能进一步影响集中采购机构的声誉。
中招国际招标公司副总经理、高级工程师胡杰建议,在拟委托协议时,除了要明确各方的责任和义务外,还应把可能出现的情况都尽可能考虑到。“委托协议既然是由集中采购机构拟定的,那为什么不可以在不损害采购人利益的前提下,对采购人可能出现的滥用权利进行制约呢?”某省政府采购中心的部门负责人直言。河南省洛阳市政府采购中心主任李静介绍,为了避免采购人对招标文件反复修改影响采购进程,洛阳市政府采购中心一般会在委托协议中规定,招标文件一经采购人确认发出后,原则上不能再变。(文字/万玉涛)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