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专题报道(上)
目前,对于评审专家管理,行业内究竟有哪些突出问题,又有没有行之有效的化解方法呢?
评审专家管理很头疼
难题一:权责不对等 给公正评审埋隐患
近日,一则名为《财政部首次处罚4名评审专家》的新闻在行业内引起轩然大波。4名评审专家在参与某国家机关政府采购项目评标时,对两家供应商投标文件中完全相同的应答内容,却打出了迥然不同的分数。在受到供应商质疑后,4名专家仍然坚持己见,维持原评标结果。财政部介入调查后,认为4名专家在评标过程中有明显不合理或不正当倾向性,遂给予了警告的行政处罚。
在专家评审环节,类似这样的评审不公事件并非少数。评标过程中,评审专家成为供应商“生杀大权”的掌控者,其直接决定了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最后归属。然而,在享有如此重大的评审权力的同时,专家所承担的义务却寥寥无几。权责不对等已经成为滋养评审专家不公评审的一张温床。“权责不对等问题不解决,评审的严肃性、公正性就永远也得不到有效解决。”江西省九江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公室主任胡太云一针见血地指出了专家权责不对等的症结所在。
权责对等缺少操作性依据
作为政府采购制度的衍生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是伴随着政府采购制度的发展而逐步发展的。我国对评审专家的规范之旅起步较晚,对评审专家可操作的规范性文件并不多。
《政府采购法》中没有一条关于规范评审专家行为的条文。《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四条虽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但对这个“个人责任”如何承担问题,却明显感觉没有厚重力量的支撑。
我国对评审专家真正意义上的规范性文件应该是财政部与监察部2003年11月17日出台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但该《办法》对专家所承当的责任规定得比较宽泛,对专家违规行为的处罚只限于“通报批评”、“一年内两次通报批评或不良记录的,取消一年以上的评审资格,累计三次以上不得再从事评审工作”,最重的一条处罚是“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据了解,针对“经济赔偿”一条,迄今为止,我国尚无一例这样的处罚先例,足可见其在实践过程中的可操作性。
责任无从追究
“评审专家权力太大,但责任却太小。”采访中,类似这样的感触,不少监管部门都有提及。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评审专家由财政部门管理,但对如何增强评审专家的责任感,财政监管部门时常感觉无从下手。
谈及权责不对称问题时,河北省廊坊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公室副主任曹宏显得很是无奈,“专家参加评标,一次就那么200元、300元,人家怎么可能去承担什么责任。就是现在没什么责任的情况下,专家都很难请,再过多地去强调责任,恐怕就更没人愿意参加评审了。”曹宏略显沉重地告诉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
同时不少业内人士指出,专家的责任认定是一个很难判断的问题。出了问题,专家的说法有很多,很难判断其中是否存在主观故意。如对招标文件,专家一句“我没看清楚”或者“我之前是这样理解的,没想到它要表达的是这个意思”。对这样的说辞,你很难去追究他过多的责任,充其量也只能谴责谴责他的责任心、职业道德。
权宜之计加强制衡
权责不对等直接导致了专家在评审过程中严肃性不够,随意掺杂自己的主观臆断,对中意供应商刻意、无原则倾向。对于专家的这些行为,有没有一个有效的制约举措呢?业内人士普遍认为,就目前我国现有评审专家管理体系、法律依据来看,要实现完全意义上的权责对等还不现实。
目前,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一般都有固定的职业和单位,其所从事的评审工作带有“兼职”、“业余爱好”的性质,评审专家管理缺乏正规的“职业化”运作。同时在法律层面上,尚没有细化的操作性文件出台,在这样的情况下,要实现权责最大程度的接近,只有引入对评审专家的监督、制衡、考核、奖惩、退出机制,尽可能地缓解权责不对等问题。如财政部门可以授权采购代理机构对评审专家的评审过程和结果进行审核,防止评审专家滥用自由裁量权。同时,财政部门还应建立起系统的评审专家考核机制,对一些在评审过程中不负责任、胡乱评审的专家坚决清理出“库”。此外,还应细化对评审专家违规处罚情形的认定,对违规行为,加大处罚力度,对号入座,不得姑息。
难题二:缺乏统一报酬标准 穷地方专家难请
评审专家报酬问题也是如今制约政府采购评审事业发展的一大障碍。目前,不少省市都已经实现了评审专家库共享,专家的目录共享却时常由于评审报酬的差异很难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共享。现有的评审专家报酬,省与省之间有不同的“省情”、市与市之间有不同的“市情”、县与县之间也有不同的“县情”,由于多种行情的并存,使得一些经济落后,给不起评审费用的区域往往成为专家不愿踏足的“冷漠地带”。
报酬标准五花八门
“你们那的专家费用给多少?我们市200元/天。”“你们比我们好多了,我们那只有100元/天”,“你们100元还想请专家,我们给300元/天,好一点的专家都不愿意来”……在不久前的某省全省政府采购工作会议上,与会采购监管部门针对专家报酬问题展开了深入探讨。在评审费用支付上,行业内的标准五花八门。“我们的标准一般是一个上午给200元,超过一个上午给300元,如果评到了晚上就给500元。”河北某市的采购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如是告诉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同一个省里,各个市之间的评审费用不尽相同。省与省之间也有明显的差距,在经济较发达的地区,评审专家费用相对较高。在某些省里,评审专家费用500元/天是比较正常的,而一些经济落后地区,200元是正常值。
不仅初评费用存在差距,在遭遇质疑投诉,需要复评时,专家享受的待遇也不尽相同。某市采购监管部门在接受采访时就表示,该市对一些要复评的项目,有时是没有专门安排经费的,很多时候就是在一块儿吃个便饭。而不少地市也反映,自己所在的区域在遭遇复评时,专家的费用参照初评时的付费。
贫困地区不受专家待见
结合“省情”、“市情”、“县情”,对专家的评审费用区别对待,原本也合情合理,无可厚非,但这种区别对待,却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另一种后果--经济贫困的市县常常遭遇请不动专家的尴尬。在一些经济贫困的市县,采购规模小,采购项目少,专家少,这样的“三少”市县在评审环节常常需要借助外来的力量来评标,但在评审费用上又相对拮据,使得专家根本不愿意到这些区域。
“我们局里给的财政经费很少,每年就一两万元,给区县的培训宣传册都要省着印。过多的专家费用付不起,基本的标准是100元/天,我们还要专门派车、派司机接送,由于路途近,市内的专家还要好请些,碰到一些比较生僻的采购,需要请市外的专家时,费用太低,又长途劳顿的,人家根本不愿意来。”某市政府采购监管办公室主任如是介绍了自己在请专家环节的头疼事。
评审报酬呼唤省际统一
“我们以前的评审费用一直是200元/天,最近两个月,在采购办的一再要求下才有所增加,现在的标准是300元/天,和周边的几个地市相对持平了。这样我们的工作要相对好做些,在请一些市外专家时,要相对容易些。”某市采购办主任这样说道。他建议,在评审报酬上,国家应该出台相应的规范举措,以省为单位,专家的评审费用应该统一标准。专家库既然实现了资源共享,待遇标准上也要相对统一。
对此观点,曹宏表示赞同,他认为,在目前评审费用没有行业标准的情况下,评审报酬确应有一个统一标准,但全国一盘棋的统一肯定不现实,以省为单位要相对合理些。但在省内,也不能无论好坏,实行绝对的统一。应通过对评审专家的考查,将其级别按初级、中级、高级这种类似职称的方式予以划分,级别越高,报酬越高。同一级别享受相同报酬。
同时不少业内人士建议,现行政府采购评审报酬还应该做适当提高,《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明确规定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按规定获得相应的评审报酬”的权利。但我国现行的政府采购评审标准普遍低于其他行业评审标准,使得真正有水平的专家不愿意参加评审。同时现行的付费标准与专家的重要地位也存在一定的不协调因素。评审专家从事和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并不仅仅局限于评审工作,还涉及后续对一些质疑投诉问题的解决,评审费用的支付应与其担负的责任成正比。
对此,有业内人士表示:“专家劳务报酬”作为采购项目的采购费用,应当在采购项目的节约额中支付。如果财政部门对采购项目的采购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专家劳务报酬”就应由财政部门转账给采购代理机构,由采购代理机构支付给专家评委;如果财政部门将采购资金转给采购代理机构的,那么,“专家劳务报酬”就由采购代理机构直接从中支付给专家评委;而如果财政部门把采购资金转给采购人的,那么,专家劳务报酬就应由采购人转给采购代理机构,再由采购代理机构支付给专家评委。总之,无论由谁支付,“专家劳务报酬”的来源都应出自采购项目的节约额。
难题四:数量难扩容 专家究竟何处寻
打开各个省的政府采购网站,常年征集评审专家的信息屡见不鲜。评审专家数量短缺,已经成为制约政府采购发展的一大顽疾。随着政府采购项目增加,评审专家使用效率“超标”或专业“偏离”问题日益突出。如何多方疏通专家“入库”渠道成为采购监管部门费尽思量的一道难题。
“四特性”决定少数量
“找专家难,找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更难。政府采购专家的特殊性似乎已经在无形中注定了其数量很难饱和。”大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相关负责人给予了评审专家这样一个不能轻松的定位,认为正是评审专家的特殊性使得评审专家的数量存在全行业的紧缺。
那么究竟是哪些因素制约了评审专家的发展呢?业内认为,这主要源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四大特性。首先评审专家的专业领域很广泛,几乎囊括了国民经济的所有行业,而不像一般专家仅涉及某个或某些领域;其次,政府采购的市场性决定了评审专家不仅要熟悉商品使用价值,还要了解商品交换价值,不像一般专家只熟悉技术或经济就可以了;同时由于政府采购的规模和范围不断扩大,它也很难像其他专家库那样保持一个相对稳定的状态,必须实行动态管理;另外,由于实践中采购人采购的是具体产品而不是具体专业,它需要在专家、专业和产品之间建立起内在的联系。
多方扩容入库渠道
“为了揽专家‘入库’,监管部门有时简直成了‘星探’。”河北省廊坊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公室张勇如是形容寻找专家的艰难。据张勇介绍,廊坊在征集专家上动了很多脑筋,也费了很大的精力,光跑职称部门就不知道跑了多少趟。但就是在这样的情况下,廊坊的专家仍不十分充足。
江西省九江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公室主任胡太云也谈到,九江在专家征集道路上也是一路坎坷,为了寻找专家,九江一方面到大专院校、科技部门、事业部门上门征聘,一方面利用《九江日报》、九江财政网广泛征集。有时为了某个专家,还专门给他的主管领导打电话。但专家的积极性仍然不高,目前九江在库专家数只有200多人。
大连也积极扩容专家库。为了扩容专家库,大连积极整合各代理机构的专家库资源。大连专门对代理机构推荐专家的数量作了硬性规定。如采购某项目需要10个专家,专家库里只有8个这样的专家,这就需要代理机构通过其他渠道找齐2个专家。缺2个专家并不是找2个就可以了,据大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公室一负责人介绍,碰到这种情况,大连要求代理机构要按照1:3的比例推荐,也就是说缺2个至少还要找6个专家备选。为了提高代理机构推荐专家的热情,大连还专门把专家推荐的数量和质量作为代理机构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据介绍,目前,大连通过这种代理机构推荐的专家已经有1000人之多。2008年由于推荐专家得力,一些代理机构在年度考核中还受到好评。
征集专家还需社会扶持
“要解决专家数量短缺问题,还需要全社会的扶持”。胡太云认为,目前专家征集难跟社会认可度有一定关系。从事政府采购的专家通常都有自己的本职工作,在遇有评审项目时,一些被抽中的专家却常常由于单位或私人原因,无法参加评审。出现这种情况很多都是单位和个人对评审工作重视度不够引起的。政府采购评审应该更多地得到社会层面的认可。如单位可以将专家参加评标的次数与单位的评先、评优挂钩。与自身利益有关联了,专家就不会找理由推辞评标了。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