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在借款或欠款采购活动中容易滋生的存在问题
采购事项不纳入政府采购范围,不遵循或不实施政府采购操作程序。不少的采购人,往往都以他们的采购资金不是通过财政预算直接安排的,有的采购项目还是采购人自己“赊欠”供应商的,因而,他们根本就没有想到要将自己借款或欠款采购的项目也要纳入政府采购管理的范围,更没有想到自己“欠款”采购的项目还要实施政府采购程序进行操作等。在实际工作中,对采购人自己借款或欠款采购的项目,基本上都是由采购人自己直接采购操作完毕的。
以供应商可以提供借款或欠款为名,直接指定项目的中标商,扰乱政府采购工作秩序。在有些地方,不少的采购人,甚至于有些地方政府,面对他们财政状况不佳,方方面面的建设资金不宽裕的境况,为了能有效兴建“面子”或“形象”工程,往往都采取了谁能借款或临时垫付采购资金,就让谁承建工程项目的优惠政策,或将其作为供应商中标的前提条件等。在具体操作中,不少的采购人或地方政府往往都是以他们通过各方面关系筹集资金为名,或已与供应商商谈以“欠款”采购为借口等,直接让供应商或承建商中标,而不再经过招投标的程序进行公开竞争。
对同意借款或欠款采购的供应商,在评标时按其提供的借款或欠款规模给予不同程度的加分优惠,造成不公平竞争。有些地方,为了提高供应商提供临时借款或可以暂时垫付采购资金的积极性,不少的采购人或有些地方政府就默认,可以对那些能够提供临时借款或可以暂时垫付采购资金的供应商,在项目招标的评审过程中,可以根据他们提供借款或欠款的规模大小进行不同档次的加分处理,以直接提高这些供应商的竞争力,达到“双方”互利共赢的目的。
容易造成政府采购项目的成本偏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率下降等现实问题。作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他们都是一个个非常平常的企业,都是要以“盈利”为生的,不赚钱或亏本的交易他们一般情况下是不可能去做的。因此,如果采购人要求他们提供借款或赊欠采购资金等,那么,他们必定会将这些资金的使用成本计算并记入到中标项目的成本中去,以减低他们资金的运行风险和成本,保障他们的经营收益。这样,对采购人来说,虽然可以用“欠款”或“借款”的方式取得采购项目,但采购成本却比“现款”采购高出许多,这就直接提高了项目的采购成本,浪费了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
容易滋生擅自采购行为,使政府采购预算丧失了约束力和严肃性。采购预算不仅对采购人的采购项目有一定的约束力,没有预算就不得采购,而且对采购项目的规模、标准等也有明确的约束效果,即,采购人不得超标准、超规模采购,否则就视为违法违规。而在实际工作中,有些采购人为了逃避这些采购预算的约束和管理,他们就直接向供应商赊欠商品,或借款采购,以达到他们擅自提高采购项目的技术档次、扩大采购规模,甚至于进行无预算采购等目的,这种现象在实际工作相当普遍。
欠款或借款采购容易逃避政府采购监管的原因
法律上没有明确采购人可以通过欠款或借款方式进行采购的规定,更没有将该行为纳入政府采购监管的具体要求。《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明确规定“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大家从中不难看出,此条规定的采购资金是“现实”的财政资金,也就是实实在在的“货币”资金,并未述及到借款或欠款进行采购的资金。因而,在实际工作中,就有不少的采购人将其通过借款或欠款方式实施的采购,都排除在政府采购范围之外,只要自己暂时不需要付钱的项目就直接向供应商采购,而没有依照《政府采购法》的程序和相关规定进行采购的习惯。
有些地方政府出于“引进”资金的需要,就“默许”直接让提供借款或欠款的供应商承建项目。实际工作中,有不少的地方,由于经济不景气,财政上的可用财力有限,但为了打造政府的形象工程,不得不借款或欠款进行工程建设,而为了能“引进”更多的建设资金,就采取或默许谁同意欠款或带资建设项目,就让谁直接承建相关工程的办法,而不需经过公开招标或市场竞争等环节和程序。
有些采购人在无预算的情况下,就用欠款或借款方式,偷偷地向供应商直接采购,以逃避管理。一般来说,任何地方的任何采购项目的安排,都不可能达到“按需分配”的地步,一般都要通过预算加以控制和管理。采购人实施政府采购都必须要以“采购预算”为基础,没有预算安排就不能采购。对此,有些采购人为了采购财政部门没有安排的其他采购项目,以达到他们超预算或甚至于无预算采购的目的,就与相关的供应商串通一气,以“欠款”采购或向供应商“借款”采购等方式,悄悄地向供应商直接采购,以逃避采购预算的约束和监管。
规范借款或欠款采购行为的依据
国家有关部门的政策要求。在今年4月10日国务院办公厅紧急出台的国办发[2009]3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中,明确要求各地“要加强对部门和单位使用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款进行采购的管理”。这是国家有关部门针对实际工作中出现的各种以借款为名,逃避采购之实,以及在具体采购活动中出现的种种存在问题而作出的重要治理和防范措施,以规范借款采购行为,整顿采购工作秩序。
“借款”或“欠款”采购,本质上仍属于使用财政资金进行的政府采购。众所周知,任何地方的行政事业单位一般都是非盈利性的组织或机构,其机构的运行经费只能由政府通过财政预算资金来安排,同时,那些通过“欠款”方式兴建的工程项目也一般都是非经营性的,项目本身也不可能创造收入,因此,通过“欠款”或“借款”兴建的项目,其还款的资金最终还是来源于财政预算的逐年安排。这样,“欠款”兴建的项目从本质上讲还是属于使用财政资金采购的项目,这就没有理由不将其纳入政府采购管理。
加强借款或欠款采购监管,有利于防范财政风险,能够遏制各种超越地方财政承受能力的超前消费行为。从客观上讲,任何一个地方的任何一个行政部门或事业单位,他们都可以以其行政权力或事业职能为手段对外“欠”到资金。对此,如果默许各个单位自己可以通过“欠款”方法采购并实施项目,那么,不少的单位就考虑不到地方政府是否有“偿还”能力,而只会进行相互攀比,争项目,结果,不仅在项目建设上存在重复、交叉、低效等缺乏统一规划的浪费现象,而且在具体实施上,各种擅自操作行为,也会使得项目资金的使用效率大打折扣。因此,为有效遏制财政风险,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就必须要将“欠款”采购的项目纳入政府采购的统一监管。
规范借款或欠款采购行为的根本措施
凡是擅自进行借款或欠款采购,并借机逃避政府采购管理的,财政部门不得为其安排还款资金。采购人采购任何项目,不仅要有年初的采购预算指标,并且,在具体采购操作时,还必须要纳入政府采购管理,而无论采购资金是现钞的财政资金,还是以财政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款或欠款。如果采购人擅自采购,特别是以借款或欠款方式实施的采购,财政部门不得为其安排资金偿还借款或欠款,更不得“变通”手段为其解决后续的矛盾或纠纷问题。
对地方政府为达到借款或欠款采购目的,而“默认”供应商直接承建项目作为“交换”条件的,必须要给予通报批评。有些采购人甚至于不少的地方政府,由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所限,财政资金不够充裕,但为了政绩和形象工程,他们只得运用多种措施和手段,以达到借款采购或欠款采购的目的,而作为与提供借款或欠款供应商的“交换”或“互惠”条件,他们就直接指定这些供应商为项目的供应商或承建商,而不再通过政府采购程序进行公开招标。对这种行为,一经查出,必须要严肃处理,如果是地方政府的默许或所为,上一级政府必须要给予严查,并可给下一级政府以通报批评,同时要责令其改正。
对因借款或欠款采购而滋生出来的各种违法乱纪问题,必须要严肃追究采购人的责任。采购人实施的任何性质、任何形式的采购,都必须要依照严格、规范的程序实施政府采购操作,而不得以各种名义或借口规避政府采购,逃避采购监管。如果采购人为了借款或欠款采购而滋生出了违法乱纪问题,则必须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情节轻微的,必须要追究责任人的行政或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必须要依法追究其纪律、法律责任;对触犯刑法的,必须要追究刑事责任,而决不能宽恕原谅。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