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独立思考、迈向成熟”是2009年政采理论研究最大的特点。政府运行讲究行政层级,级别越高决定权越大,影响力越广。与此相适应,行政工作的思维方式是以指令、服从和执行为主。但理论研究不同,成果大小与行政级别关系不大,主要建立在研究者个人的知识素养和独立思考能力上。
2009年的政采理论研究领域出现了一个新气象:更多的人摆脱了行政工作的指令和执行式思维方式,开始用自己的头脑来独立思考问题并作出解答。体现在研究成果上,就是很多文章开始跳出日常工作的局限,开始从宏观、全局、系统的角度来研究问题,因此这一年的文章中,出现了要求政府采购的法律制度统一(两法合一、将招投标纳入政府采购统一监管)、学科独立、让集采机构具有更明确的职能、电子化平台统一、区域联合等内容。一个人开始独立思考,标志着这个人开始成熟。同样,一个领域的人开始独立思考,也预示着这个领域开始进入成熟的阶段。相信走向成熟的政采理论研究,在新年里会取得更大的成绩。
1、拒绝短视 促进“两法”和监管统一
由美国次贷危机引爆的国际金融危机对全球经济造成了严重影响,回顾本轮金融危机的发展历程,不难发现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和缺陷是引发金融危机的主要原因之一。深刻反思其产生的原因,对继续深化和完善政府采购制度有所裨益。
本报第924期发表了黄明锦撰写的《金融危机对政采监管的启示》,对以上问题进行了剖析,并指出了要更新对监管的认识,摒弃维护既得利益的短视行为,不要为一时的经济增长和繁荣而放松监管意识和思想。
目前,我国政府采购无论是从立法层面还是从监管机构的角度来观察,都与导致危机的美国“多层次”金融监管体制有惊人的相似。
我国现行的政府采购基本法律框架《政府采购法》及《招标投标法》互相分割,在这一法律框架下,采购人管采不分的“招投标”制度与实行集中采购为主的政府采购并行,由此形成了财政、发改委、建设、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平行配置、交叉运行的管理体制,造成了政府采购管理主体不明,“政出多门”的局面,导致监管体制不顺畅,“越位”和“缺位”并存,从而降低了法律的效力和政府采购的决策效率、执行效果。
文章呼吁,应借政府采购加入GPA的契机,将《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合并,并形成一个统一、权威的监管部门,建立健全政府采购风险预警机制,努力把政府采购风险降到最低。(王玫紫 李照林)
2、政府采购应成为独立学科
十年前,在起草《政府采购法》时,几位法学专家就政府采购法到底应该归属法学中的经济法、民法、行政法还是合同法进行了长时间的争论。争论虽然没有结果,却引起了专家组成员刘慧对政府采购学科归属的思考。
十年后,刘慧首次提出--政府采购应成为一门独立学科--这一新思维。本报第858期刊登了《政府采购应成为独立学科》一文,刘慧提出:设立政府采购为独立学科不但是完善学科建设的需要,也是服务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实践的需要。她认为,政府采购跨越经济、法律、管理、财政等多个学科,没有一个学科可以单独涵盖政府采购的内容,从任何一个单独学科来描述都会失之偏颇。教育部现行的250多个学科目录中,并没有政府采购学。由于学科归属不清,导致后续理论、思路、概念上产生混乱,已经影响了政府采购制度的发展。
刘慧认为,对于政府采购改革的其它问题,学术界可能做不了太多;但在学科建设方面,学术界则有责任有能力来努力解决。在刘慧的努力下,国际关系学院已经在本科、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中开设了“政府采购”方向的专业课程。期待“政府采购学”早日成为我国学术界的一门独立学科。(王玫紫)
3、集中采购兴衰事关政府采购成败
今年,国务院办公厅、财政部分别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做好政府集中采购工作都作出了更加明确和具体的规定,凸显了集中采购在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中的重要作用。
许洪、雷炜、胡楠三人联合撰写的《集中采购兴衰事关政府采购成败》一文中谈到,集中采购在某种程度上决定了我国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成败。通过集中规模采购,有利于强化导向作用,提高采购效率,降低采购成本,实现采购资金效益最大化。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集中采购机构除必须规范内部操作程序外,还将受到新闻媒体以及社会公众的监督。监督对确保采购程序的公开透明,建立严格有效的监管机制,实现全面协调的约束制衡,预防政府采购活动中不廉洁行为的发生等,都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当前,要推进集中采购的科学发展,应当着力解决好加强集中采购执行情况检查,进一步细化集中采购目录,增强落实政策功能的可操作性,并进一步发挥集采机构的功能作用。
此外,本报第987期王煜东撰写的文章《管采既要分离也要协作》,对于继续完善政采管理体制提出了自己的看法。文中提出,首先要合理营造政府采购健康、宽松的发展环境。其次要明晰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与招标中介机构的关系。集中采购机构是采购代理机构,与社会招标中介机构有本质区别,不能等同。再次是确定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职责。集中采购机构的具体职能应在法律规定的基础上,结合当前政府采购工作发展需要而确定,并以制度形式固定下来。(李照林)
4、构建统一的电子化平台
随着2006年12月WTO采购委员会对《政府采购协议》的全面修订,以及我国《电子签名法》等相关法律的颁布施行,在我国全面推行电子化采购已成为政府采购发展的必然方向,但传统政府采购的“固有优势”和电子化采购的“先天不足”,又让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对电子化采购“想说爱你不容易”。
解决电子化的最紧迫任务是什么?本报第972期刊登的何滨的《构建统一的政采电子化计算平台》一文提出了自己的解答。文章指出,政府采购电子化具有高效、透明、规范、节约等优点,近几年我国中央和地方政府在政府采购电子化建设方面已经取得了显着的成效。2009年出台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9]35号)对各级政府实施政府采购电子化具有重要指导意义,必将促进政府采购电子化的科学发展。何滨呼吁,我们应该借此东风厘清思路,找准定位,明确建设任务和建设目标,分清各方权利和责任,按照先易后难的顺序稳步推进,以期早日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全国统一的政府采购电子化平台建设,促进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政府采购权力结构和运行新机制的形成。(李照林)
5、基层政采需要区域联合
政府采购区域性联合是指以省、市的采购经办机构为依托,以信息技术手段为支持,打破以前各地区政府采购工作“各自为政”的局面,将各地区联合起来,共同组织采购。
本报第989期刊登高志远的《区域联合:看得见的未来》,对国际国内如何做好区域联合进行了探讨和总结。文中指出,建立国际政府采购体系就是在国家之间将政府采购形成一种以国家为区域单位的联合,将供应商资源联合成一个统一的市场资源,以便在提高供应资源规模的同时引入有效竞争,达到节省采购成本、提高各国财政资金使用效率的目的。
第987期,本报刊发的卞静超的《地市级以下政采需要资源整合》中谈到,目前,我国大部分地市级和区县级的政府采购中心力量薄弱。虽然人数少的地区采购量也并不大,但遇到一些大的复杂的项目,那些缺乏人员支持、技术支持和硬件支持的采购中心就会捉襟见肘,采购任务的完成质量可想而知。为了解决这样的矛盾,卞静超提出,可以从地区内的资源整合、地区间的资源整合和条线间的资源整合三个方面考虑进行资源的优化整合,以期用最少的人数保证最佳的政府采购效率和质量。(王玫紫 李照林)
6、供应商救济应接轨GPA
质疑与投诉是政府采购工作中供应商保护自己权益不受侵害的利剑,也是政府采购部门无法回避的棘手问题。在实际工作中,应该如何提出质疑?如何处理质疑?2009年,多位政府采购领域的专家学者对这一问题进行了新的探讨。
目前,我国《政府采购法》中供应商投诉制度的设置,与GPA协定的相关精神不完全相符。为此,刘慧卿在本报第882期发表的《现行投诉程序存在三大不足》一文中指出,目前我国《政府采购法》中投诉制度的设置存在诸多不足,主要表现在可提起投诉的范围相对狭窄、投诉审查机构的设置问题、以投诉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不利于权利救济等。
当前的质疑投诉中,出现了一批像旧时专以讹诈来图利的“恶乞丐”供应商,他们专门靠“搅局挣钱”,要么是为寻找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中的任何有用的漏子进行质疑投诉,以讹诈中标成交供应商,一旦讹诈得手,他们就撤回质疑投诉。针对这些现象,本报第949期刊登吴正新的《反思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投诉救济制度》,指出那些“恶丐”型供应商的讹诈之所以能够屡屡得逞,其根本原因在于政府采购具体质疑救济制度缺失和投诉救济制度存在重大缺陷,并急切期待相关部门能够尽快对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救济制度进行科学合理的修订。
(李照林)
7、扶持中小企业应注重综合效应
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是政府采购的一项重要政策功能,也是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目的之一。积极扶持中小企业的发展,已成为政府采购工作必须面对的重要课题。
第920期和第921期,本报分两期刊发了吴小明的《扶持中小企业好马尚需好鞍》一文。该文以江苏省中小企业为参照,对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的有关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吴小明指出,鉴于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现状的严峻性和制约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发展原因的复杂性,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的发展必须注重综合效应,在完善配套政策、降低准入门槛、加强宣传培训、提高信息化水平和解决中小企业实际困难等方面共同发力。
第945期,本报刊发了刘亚利撰写的《扶持中小企业:完善政策 优化环境》一文。刘亚利指出,目前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整体状况不容乐观。文章还指出,造成中小企业一直徘徊在政府采购大门外,一方面是由于中小企业的竞争劣势,另一方面是因为中小企业认定缺乏可操作性标准。
刘亚利最后指出,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政府采购应从完善配套政策、降低准入门槛、加强培训指导和宣传、建设中小企业综合信息平台等方面入手。同时要积极成立专门机构帮助中小企业赢得合同,充分利用联合体投标及分包等政府采购政策,优先扶持成长型的中小企业发展。(王玫紫 李照林)
8、绩效评价需制度先行
政府采购绩效评价的实施能够充分发现和暴露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问题,为改进政府采购工作、调整相关活动提供了有力依据。另外,政府采购绩效评价的结果也是政府向公众展示工作成果、接受公众监督的重要凭证。
第907期,本报刊登了《政采亟待构建绩效评价体系》一文,作者程彪指出政府采购绩效评价不仅包括对采购行为和活动的评价,还包括对经济效益、政治效益和社会效益等的评价。因而,可以从政府采购目标、管理、运行、效果四方面来构建政府采购绩效评价框架性指标体系。
第874期、880期、890期、896期,本报连续刊登了一系列关于政府采购绩效评价体系的文章,包括《政采绩效评估程序探讨》、《构建政采绩效评估体系的路径和基础理论》、《推进政府采购绩效评价改革的对策》、《政府采购绩效评估方法分析》,这些文章认为:建立政府采购绩效评价体系的基础是要制定《政府采购绩效评价办法》、《政府采购绩效评价方法选择及工作程序》等一系列统一的制度规范,明确全国政府采购绩效评价工作规则、工作程序、组织方式及结果应用,并对相关行为主体的权利和义务进行界定。(王玫紫)
9、“厂商授权”是“双刃剑”
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实际操作过程中,一部分人士对要求参加投标的代理商提供制造厂(商)授权的做法存在异议。反对制造厂(商)授权的人士认为,这项规定限制了代理商之间的竞争,为串标、围标、中标价格虚高等问题提供了条件。
到底该如何看待制造厂(商)授权这一做法呢?本报从第941期开始分三期连载韩孟玉的文章《规范管理离不开“厂商授权”》。该文分析了取消制造厂(商)授权可能带来不利于竞争、评标方法不科学不规范、采购方式与招标方式不衔接等危害,介绍了FIDIC、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以及国家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和做法。文章还着重指出,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是否需要制造厂(商)授权,涉及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制造厂(商)、代理商,并需要解决“制造厂(商)授权”认识的几个误区。
政府采购的规范管理离不开制度建设,解决这个问题最好的办法,就是做好制造厂(商)授权制度的建设工作。而要做好制度工作,必须遵循依法办事原则、与国家有关部门规章相衔接原则、规范原则和公平原则。(李照林)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