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品牌采购一直是集采机构工作人员面临的比较困惑的问题,许多业内人士对该问题进行了研究和探讨。笔者结合自身实际工作,也谈谈自己的思考。
指定品牌危害大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参加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不得指定货物的品牌、服务的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但在实务操作中,指定品牌以及变相指定品牌正逐渐盛行。
指定品牌或变相指定品牌带来的最直接的后果,就是引发了供应商的授权报备机制和随之而来的价格控制问题,在此情况下无法形成采购操作环节的有效竞争。而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成果,就是为广大供应商搭建了一个公平竞争的平台,使采购人在供应商充分竞争的基础上获得最佳的采购结果。而采购人“指定品牌”给了此品牌供应商直接暗示,对于没被指定的供应商来说是典型的歧视。另外,有时采购人虽然没有明确指定品牌,但其所提出的货物技术参数和指标具有明显倾向性和排他性,其他品牌的供应商在决定是否参加投标时会有所顾虑;或采购人采取变通的办法,表面上提供几个不同档次的品牌供投标人选择,而心里却有意向品牌,使得其他品牌成为陪衬。
公开招标严禁指定品牌
笔者认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是用来规范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采用招标方式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应当严禁指定品牌,这一点毋庸置疑。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三者是一个层次,应当严格禁止指定品牌,而询价采购与单一来源采购应是一个层次,属于非招标采购项目,应当适当控制指定品牌。
对于招标方式应当严格禁止指定品牌。采购标的物的配置、规格、性能必须准确地在招标文件中表述,并可以通过发布招标内容预告、专家论证、供应商质疑等方式避免招标文件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制定评分标准时要科学合理地对不同品牌产品进行定性、评审,不能依某一供应商的“身材”量身定做,对不同品牌之间的性价差异可以通过市场占有率、社会信誉度等指标来衡量。为防止串标陪标,招标文件中应规定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的供应商只能有一家投标,否则该品牌该型号产品的所有投标均为无效,这样,品牌之间就能形成真正的对抗,形成实质性的竞争。
小额采购可设三个参考品牌
对于非招标方式应当限制指定品牌。通用设备、市场上货物规格标准较为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较小的项目,由于采购规模小、采购金额低,如果也禁止指定品牌采购,那相对来讲成本大、时间长,同时给我们的评审工作还带来了相当大的困难。可以设置3个同等档次的参考品牌,规定具体的规格、型号、配置等等,起跑线一致,通过代理商之间、品牌之间的竞争获得较为优惠的价格。
专用设备不能指定品牌
当然,对于专用设备、市场上只有少数几家生产厂商的项目,一定要做到货物的配置要公允、透明、力求通用。笔者完全赞同对于技术含量较高、市场较为短缺的专用设备、专用材料采购不能指定品牌,必须从技术、配置、价格、服务等各方面综合考虑,规范评标过程,制定科学合理的评标标准,评标过程应完全由专家评委独立完成。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