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供货是公开招标采购的特殊应用形式,但没有一部法律规定协议供货的中标供应商应该有几家,或者入围产品品牌应该有多少。协议供货是品牌之间的竞争,也是代理商之间的竞争。入围品牌过少显然不利于实现充分竞争,少数代理商代理多个品牌参与协议供货同样也容易引发竞争不充分甚至价格操控等问题出现。
安徽省省直单位2010年第1期协议供货招标结果刚刚公布,就有供应商对结果表示不满。供应商认为,协议供货中有些品目最终中标品牌不少,但中标供应商却少于三家,两家供应商代理多个品牌中标协议供货会阻碍供应商之间的竞争,最终形成供应商对市场的操控。
供应商的担忧不无道理。协议供货入围产品之间存在竞争,才有利于市场健康发展,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一家供应商代理多个品牌时,这种竞争就会被削弱。采购人不管选择哪个品牌,都是由同一家供应商供货,供应商很难主动降低供货价格,减少自己的收益。
根据此次协议供货招标文件,该协议供货项目并未限制一家代理商是否可以投多个产品品牌,但要求每个品牌只能由厂商或惟一授权代理商参与投标。少数供应商控制多数品牌并不违规,问题也恰恰出在了相关规定上。上述两个条件只要改动其中一个,即改为一家代理商只能投一个品牌,或者每个品牌可以有多个供应商参与投标,都会在招标或评标环节引入更多供应商,强化协议供货的竞争。当招标文件中的两条同时生效时,多数品牌就被牢牢锁定在少数供应商手中,容易被供应商利用牟取高额利润。
安徽省政府采购中心主任姜毅则表示,不应过分担忧供应商操控价格。他认为,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首先要相信供应商诚信,否则一切无从谈起。此外,协议供货涉及的产品并非不可替代,而且中标供应商并非只有一家,如果真的有供应商想操控价格,采购人也会理性选择其他供应商代理的品牌。供应商之间的相互竞争会在最大程度上降低供应商操控协议供货价格的机会。
允许少数供应商代理多个品牌,其实也是集采机构考虑过的具有积极意义的尝试。姜毅告诉《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代理商是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好坏程度往往决定了相关产品品牌的成败。良好的供应商可以给用户提供优质的解决方案和服务,成为IT产品销售的助力,因此上游IT厂商都会积极选择有实力的代理商参与政府采购。但是这种优秀代理商数量有限,因此才会出现一个代理商成为多个品牌供应商的局面。虽然代理商数量相对较少,但筛选出了优质代理商,可以为采购人提供更好的产品与服务。”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