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处罚违约供应商?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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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0年03月04日
问:一次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中,成交供应商与采购方签订合同之后,未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提供满足采购要求的货物,作为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应当如何处理该供应商的这种行为?是让甲乙双方按《合同法》的违约责任处理,还是由监管方按政府采购政策处罚供应商?如果处罚,依据是什么?
答:《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题中所述的问题应属于违约行为,采购人可以根据合同的约定追究供应商的违约责任。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供应商的管理,对供应商违约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对供应商的不诚信行为进行诚信记录。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