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收回的“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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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0年03月29日
春节过后上班的第一天,笔者就接到某地政府采购中心项目负责人的电话,向笔者讲述了他们最近遇到一起质疑被收回的案例。
该采购中心受采购人委托,对当地某污水处理整体方案进行招标采购,报价具有明显优势的A供应商因技术得分低而未能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A公司投标代表当即在开标现场就表达了对“报价权重过低”的不满。“我们的报价这么低还不能中标,这里面一定有问题。”A供应商如是说。面对供应商的无理指责,采购中心负责人仍与A公司代表耐心解释:一方面,投标供应商的各项得分均是由评标委员会公平公正地打出的;另一方面,供应商如对该项目中标结果有异议,可书面形式提出质疑。
第二天,A供应商就送来了书面质疑函,对价格分值太低以及评标委员会的公正性提出质疑,但均没有足够的理由佐证。采购中心负责人看过质疑函后,非但没有不悦,还让供应商代表留下,并拿出《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为之仔细讲解相关规定,指出“报价权重即便取下限”也不违反相关规定,“况且所有投标人都提前获得了招标文件,参与该项目的供应商也是在公平的前提下竞争的”。末了,还逐一指出A供应商编制投标文件的不足。
采购中心负责人一席话将A供应商代表说得心服口服,面露愧色,不好意思地说:“我们理解招标文件确实存在偏差,没有做好投标文件。”供应商代表拿起桌子上的质疑函有些尴尬地说,“给您添麻烦了,这个我收回”。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