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已经出台两个多月了,《意见稿》详细规定了政府采购实践中的很多细节问题,其中涉及IT类采购的很多悬而未决的问题,也为开展这个领域的政府采购工作提供了指导细则。同时,对于《条例》中的很多条文,采购各方当事人都有不同的看法,周刊将从本期开始,择其重点进行解读分析。
今年1月出台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第44条规定:“政府采购招标评审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
在IT类采购中被广泛应用的最低评标价法,一直备受争议。俗话说:“一分钱一分货。”价格和产品的质量息息相关,政府采购在采购质量可靠的产品的同时,也需要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因此价格往往只能是一个评分指标。但是在有些项目,特别是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项目,价格往往就成为决定性因素。
那么在实际操作中,什么样的项目适合采用最低评标价法?如何保证采用最低评标价法采购的产品的品质?
“以价取胜”存隐忧
“以价取胜”相对于同一质量水平层面的产品具有合理性,但是在实际使用中却可能存在一些问题,北京东方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杨桦说,最典型的问题是不正当竞争,这对于国产软件很不利,虽然在一般情况下国外软件的价格都要远远高于国货,但是近来随着国产中间件产品的成熟强大,国外企业正在不遗余力的进行打压,其中价格是其手段之一,最低评标价法导致一些国际巨头可以凭借其资金实力,将投标价格报得非常低,甚至赠送,以谋求中标。
比如,2009年国土资源部的一个项目中,某国外巨头就以“买数据库搭配中间件”为手段把国产中间件挤出局。这样以低价格占领市场,把资金实力较弱的中国企业拖垮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政府采购不应该为之提供方便,杨桦甚至建议“取消最低价中标”这种评分机制,在软件采购中应该指定以综合评分法进行评标。
软件产品相对复杂,不适宜只考虑价格,那么计算机这种相对标准化的产品是否可以用最低评标价法呢?上海市长宁区政府采购中心的相关负责人表示,IT产品都是比较复杂的,即使是最简单的PC产品,零件虽然都是标准化的,但是好零件和次零件组成的产品还是有差别的。比如,高级的风扇能卖到55元一个,低级别的15元一个,一些二线计算机品牌为了降低价格就只能采购低价风扇,说明书描述的性能可能没有差别,但是实际使用的时候故障率就会上升,如一刀切地仅以最低价成交而不加横向综合比较,仅考虑了价廉而未考虑质优,就易导致采购低劣产品,采购单位意见较大。
细化招标文件 统一起跑线
与之相反的是,政府采购业内专家的意见稍有不同,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何红锋认为,最低评标价法不仅不应该废除,反而应该大力推广,他主张尽可能多地使用这种评标方法,对于常用的综合评分法反而应该慎重考量。
第一,综合评分法的价格分值设定太过随意,《政府采购法》要求仅仅是30~60分,但是没有说明怎样才能达到30分,很多采购人追求名牌,在计算机等标准化产品评标中都把价格分数调到30分,最后中标的往往是价格比较高的电脑。第二,价格以外的评分人为随意性太大,综合评分法中很多分数项目都和采购项目没有直接联系,比如计算机采购中市场占有率、系统集成中的以往成功案例多寡。
此外,资质的高低也是一个加分点,何红锋曾经参与过一个项目评标,招标文件中规定来投标的通信设备企业如果在当地有加工基地,就有25分的加分。
很显然,当地政府是希望以此来鼓励投资者,鼓励更多的投资,但是那应该用其他行政手段,不能用破坏政府采购制度为筹码,还有一些地方会以IT设备接受××公司认证、或者有ISO9000认证作为加分点,这样的规定通常说明采购人心有所属。但是供应商遭遇这种情况往往难以投诉,因为采购人并不是以不合理规定作为准入门槛,而是将之作为一个加分指标,钻了《政府采购法》的空子。
“资质应该说是个门槛性的东西。”何红锋说,如果说某个项目需要二级资质企业才能参与,那就把二级资质变成门槛,即使一级资质来了也不予加分,因为二级就能胜任,这好比让博士后做100以内的加减乘除未必就比小学生做得好。
更为关键的一点是,质量和价格的矛盾关系需要依靠采购人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对招标文件进行细化,比如采购人说这批办公软件要求“质量最好”,那么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必须要求其拿出好的条件,比如最稳定,死机率低于千分之几,打开文件小于多少秒,占用多少内存、CPU等都必须有一个量化的指标,不能以采购人的观感为尺度,在这个环节中,政府采购不能依靠感觉作出判断,而必须依照法律规定进行。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