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性谈判要讲究时效性
http://www.scbid.com/index.php
发布日期:2010年04月28日
政府采购法对于竞争性谈判的报价程序问题,有过专门性的规定,而对于报价的时效性问题未做具体规定,这就给谈判操作带来了一定程度的难题。虽然政府采购方式中的竞争性谈判实用范围广,采购形式灵活,深受采购当事人欢迎,然而由于对报价的时效性掌控不力,也出现了一些令人担忧的现象,一定范围内引起了争议,面临着不确定性风险,如报价时间的拖拉导致公平竞争的规则受影响,报价时间的不一致还会引发报价信息的保密性问题,特别是报价时间多与少的争执,有时会直接导致投诉事件发生,因此严格规定报价时间显得十分迫切。我们认为,对于报价时间的规定,原则性与灵活性要很好结合,既要能够体现出公平竞争,保持政府采购的严肃性,也要考虑着到谈判供应商成熟度和实际情况,尽可能考虑到非技术人员参与而需要的时间弹性需求。报价时间的规定最好能够在谈判文件上明确规定,而谈判现场规定略嫌不正规,但对于比较复杂的难以预料因素较多的谈判项目,现场规定报价时间也未尝不可,关键是要体现出可操作性和合理性。
谈判报价时效性方面存在的问题。由于政府采购法及财政部18号令对于竞争性谈判的具体操作规定不明确,盼望已久的政府采购法实施细则迟迟不能出台,所以竞争性谈判的具体操作步骤也难以统一,而对于报价方式和程序更是多种多样:从轮次上看,有两轮,三轮,多轮报价的;从报价程序上看,有每位供应商谈判结束单独报价的,有全部结束后集中报价的,对报价时间的统一控制是很难的;从报价的方式上看,有公开报价的,也有保密性报价的,对报价时间的标准性方面也提出了挑战。大部分采购机构对报价往往没有限定时间,一般是等到供应商安安稳稳得报完为止,而正是由于没有规定报价时间,有些供应商就质疑政府采购程序,认为报价程序上不公平,认为有些供应商报价时间太长,矛盾激化,成就政府采购硬伤,也是采购质量难以本质上提升的障碍之一。由于投标供应商对于政府采购法的具体条款不是十分精通,而一般来说供应商也比较宽容,只要不是明显的违反规定就不计较了,于是集中采购机构更加缺乏紧迫感,从而留下了采购风险。还有一类现象值得关注,目前竞争性谈判谈判供应商的非专业化倾向比较突出,由于非专业人士参与谈判,对技术概念生疏,导致项目竞争的评委主观影响分欠缺,同时由于对竞争性谈判的法定程序缺乏了解,二次报价的准备明显不足,那么即使采购机构规定时间报价,非专业人士就显得很慌乱,必须要需求后方的支援,就要花费很多的时间,而一旦后方支援这条线受到外力阻碍,谈判人甚至没有办法进行二次报价,这是采购机构规定时间报价一项操作上的障碍,有待采购机构特别是供应商的重视。
规定时间报价的优势。规定时间报价,对于保持政府采购秩序,保证供应商在同一起跑线上公平地参与竞争,保持政府采购的威信与权威,有效控制泄密事件发生,保护供应商的合法权利等,关系十分重大。通过政府采购长期实践来看,我们认为,竞争性谈判报价时最好要规定时间,主要优势很明显:一是执行法律的规定,不给相关人员以口实,采购机构严格执行法律规定是天经地义的,也是本份与义务;二是集中式的规定时间报价是履行政府采购基本原则的必然要求,能够给予投标人公平竞争的平台,因为报价也是竞争的重要策略之一,如果不在此重要环节上严格要求,程序变形就能导致实体上的差异;三是能够进一步树立集中采购机构公正严明的形象。
计时报价要重点考虑的相关事项。规定时间报价外表看起来好象十分简单,只要按照规定实行就可以,其实不然,要真正执行好法律规定,还要注意以下几方面问题:一是谈判供应商先后次序不同而引起的报价时间上的不对称性。由于谈判活动是评委会与供应商单独进行的,那么必然就存在谈判时间先后的问题,可以说越往后供应商在报价时间的延续上就越短,因此为了保持报价时间的公平,必须以最后一名谈判供应商结束以后的时间作为参照系,规定的报价时间一定要充分满足所有供应商充分报价的时间需求,特别是延后要考虑延后供应商的利益。二是对于超出报价时间的强制处理意见必须明确而有效。既然规定了具体的报价时间,就要严格执行,对于报价超出规定时间的,要按照事先约定的处理方式执行,这些规定必须在报价前公开说明,也可以在报价单上以文字形式规定好,超出报价时间的,按无效标处理,维护政府采购的严肃性和权威。三是在谈判文件中最好能够明确要求竞争性谈判供应商应该具备的技术与商务能力,保持谈判与报价业务能力上的对称性。我们发现,竞争谈判供应商选择的谈判代表往往不是技术人员,有的对于谈判的技术性内容一窍不通,对于评委的提问只能是一问三不知,直接影响技术优势的展现,以及评委对于谈判供应商的印象分,最主要的是,由于这样的谈判代表对于竞争性谈判的程序一知半解,对于规定时间报价没有思想准备,往往是仓促应战,不能展示自己企业的真实状况,到了最后的报价阶段还要在有效时间内与公司负责人进行沟通,一旦遇到联系障碍,可能就无所适从,只能凭感觉乱报了,给政府采购中标和履约带来某些不确定因素,因此建议谈判供应商在选派谈判代表时一定要慎重,要选派技术性强有谈判经验的人员参与,使自我处于有利状态。谈判文件也要对这方面作出善意的提醒与建议,确保谈判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