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最低价中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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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0年05月12日
“最低价中标”一词已成为当前业内关注的一个焦点。施工企业集体反对“最低价中标”,理由是投标人之间相互压价、恶性竞争,使承包商无利可图,导致偷工减料,是建筑质量安全事故频出的“罪魁祸首”,桥塌楼倒都是最低价中标惹的祸。然而在国际建设领域中“最低价中标”却是通行做法,是获得认可的一种颇具公平性和可操作性的评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即“经评审的最低价”排除了低于成本的投标价,并非真正意义上的“最低价中标”。
在一个成熟的市场经济中,投标人都是经济理性人,一般不会亏损投标,投标价一般不会低于各自匡算的成本价。即使是由于某种原因如为占有某一市场或因公司业务严重不足,而以极低的价格投标,因而无利可图或者造成企业亏损,这也不是把楼造倒的理由。造合格的楼是对承包商最起码的要求,即使亏损也要造好,这是底线,也是商业诚信原则,是人的一种基本价值观,否则要追究法律责任。
其实“成本”不是静态的而是动态的,一是因为人、材、机价格是不断变化波动的;二是不同的建企所消耗的成本是不同的。既然“成本”是个不确定因素,就不可能有一个标准的“成本价”。
投标人更明白“成本”的含义,成本是个综合性因素,商人都是要追求利润最大化,然而由于竞争者的存在,投标人经常处于信息屏蔽和信息不对称的“囚徒困境”中,进行艰难的博弈。投标人的成本包括机会成本和边际成本。这个“成本”是个无法精确估算的复合成本。如某建筑商工程业务量严重不足,导致人员、材料和设备的大量闲置,其显性和隐性成本几乎难以测量,因为对这个公司而言不仅仅是个闲置问题,还面临人员流失和设备折旧问题。这个时候只有获得中标才有生存的机会,减少损失,而不是为了获得期望利润。为了要获取工程业务,必须以具有竞争性的投标报价优势才有可能中标,虽然可能“低于成本”,但对这个承包商而言还是能减少“边际成本”,对他来说这是个最优选择。
另一种情况,投标人拥有核心技术和成本管理优势,如采用信息化技术手段和大量使用先进的软件系统,生产力水平远高于同行,同样的工程它所消耗的成本可能远远低于社会平均水平,它的投标价可能是最低价,可能不符合“经评审的最低价”和“合理最低价”,那么就可能把真正具有实力的优秀投标者踢出局,这就出现优汰劣胜的逆淘汰现象。
将最低价投标人排除在中标范围之外,既不符合国际惯例,也不符合招投标公平竞争的要求。为什么要拒绝“最低价”呢?我们在消费和采购商品的时候,是否因为它是在亏损销售而拒绝购买呢?是否因为它比别的同类产品价格低就不问津呢?不会,那为什么要拒绝最低价投标人呢?这显然是违背常识。“最低价中标”的原则符合合同的授予应采取报价对购买者“经济上最有利”的标准。
由于我国建筑市场施工企业数量过剩,僧多粥少,形成严重的买方市场,于是不可避免地存在过度竞争和不正当竞争。也有一些承包商以明显低于成本价的报价进行投标,中标后通过其它非常手段以弥补其亏损,这带来一系列的负面效应。笔者认为,既然低价中标了,那么即使倾家荡产也要把楼造好,要有一定的风险预测能力和承受能力。如果风险承受力低,那么就不要玩低价投标。有的施工企业说,一分价钱一分货,最低价中标必然导致工程质量差,这恰恰说明中国商人契约意识之淡漠以及对商业游戏规则的漠视。一个不遵守规则的社会能不混乱吗?
目前业内有并不尽然的导向,就是一些工程的质量问题都是“最低价中标”惹的祸。实际上这不是最低价中标的错,有些高价中标的工程同样会出现类似问题。根本原因是一些企业或个人缺乏诚信和理性,没有价值观支撑,所以一定要建立企业诚信制度和社会信用体系,让不诚信者付出必然的代价。此外,为保证合同完成和质量合格,必须有一套刚性约束制度。由于以前制度设计存在漏洞,行业内各方主体的违规违约违法成本很低,甚至于守约守法的成本要大于违约违法的成本,这就是诚信体系的建设进展缓慢。
我国施工企业对“最低价中标”有种天然的恐惧和排斥,认为建筑业本来就是个微利行业,如果实行最低价中标对建企无异于是雪上加霜,是一场恶梦,是一种灾难,所以进行集体抵制,以维护本行业的利益。人们往往只看到“最低价中标”之弊,甚至放大它的消极因素,却认识不到“最低价中标”之利。笔者认为:从长远看,“最低价中标”如大浪淘沙,可以快速地淘汰落后企业,淘汰落后的企业就是淘汰落后的生产方式和管理方式,这对于生存下来的企业是有百利而无一害的。对培育良性、健康、有序的建筑市场也是有积极作用的。只是在目前会出现分娩前的阵痛,但这是必须要跨越的坎。完全市场经济环境下,一定是“最低价中标”,价格的激烈竞争驱动建企进行转型和产业升级,进行精细化管理和成本控制,降低消耗,这也是市场经济时代对建企提出的新要求。要从根本上提高生产力,否则就可能只有死路一条。只有每个企业科技进步、劳动生产力提高,整个社会的生产力才会提高。
由于以前计划经济的巨大惯性,使一些建企尚意识不到市场经济所带来的机遇和风险,形成管理上的惰性和思维定势。其实市场是残酷的,也是最公平的,它有自动调节的功能。以往的“最接近标底者中标”倒反而容易导致腐败,并且不利于真正有科技力量和施工实力的投标者。而最低价中标就不存在这些问题,一般情况下经过最低价中标才能进行优胜劣汰,也必然会淘汰那些落后企业,如果不淘汰劣质建企,那么建筑业的集中度就永远不会提高,真正有实力的企业是不怕“最低价中标”的。当然那些不讲科学,以“最低价中标”扰乱市场者要让其知道这种行为的成本代价。胡来是要倾家荡产、信用尽失、名誉扫地的,还敢“最低价”吗?
当然由于我国市场的特殊性,可能目前还不完全适应最低价中标,但最低价中标肯定是个方向和趋势,只有最低价中标才能发挥市场机制的调节作用,进行优胜劣汰。
来源:建筑时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即“经评审的最低价”排除了低于成本的投标价,并非真正意义上的“最低价中标”。
在一个成熟的市场经济中,投标人都是经济理性人,一般不会亏损投标,投标价一般不会低于各自匡算的成本价。即使是由于某种原因如为占有某一市场或因公司业务严重不足,而以极低的价格投标,因而无利可图或者造成企业亏损,这也不是把楼造倒的理由。造合格的楼是对承包商最起码的要求,即使亏损也要造好,这是底线,也是商业诚信原则,是人的一种基本价值观,否则要追究法律责任。
其实“成本”不是静态的而是动态的,一是因为人、材、机价格是不断变化波动的;二是不同的建企所消耗的成本是不同的。既然“成本”是个不确定因素,就不可能有一个标准的“成本价”。
投标人更明白“成本”的含义,成本是个综合性因素,商人都是要追求利润最大化,然而由于竞争者的存在,投标人经常处于信息屏蔽和信息不对称的“囚徒困境”中,进行艰难的博弈。投标人的成本包括机会成本和边际成本。这个“成本”是个无法精确估算的复合成本。如某建筑商工程业务量严重不足,导致人员、材料和设备的大量闲置,其显性和隐性成本几乎难以测量,因为对这个公司而言不仅仅是个闲置问题,还面临人员流失和设备折旧问题。这个时候只有获得中标才有生存的机会,减少损失,而不是为了获得期望利润。为了要获取工程业务,必须以具有竞争性的投标报价优势才有可能中标,虽然可能“低于成本”,但对这个承包商而言还是能减少“边际成本”,对他来说这是个最优选择。
另一种情况,投标人拥有核心技术和成本管理优势,如采用信息化技术手段和大量使用先进的软件系统,生产力水平远高于同行,同样的工程它所消耗的成本可能远远低于社会平均水平,它的投标价可能是最低价,可能不符合“经评审的最低价”和“合理最低价”,那么就可能把真正具有实力的优秀投标者踢出局,这就出现优汰劣胜的逆淘汰现象。
将最低价投标人排除在中标范围之外,既不符合国际惯例,也不符合招投标公平竞争的要求。为什么要拒绝“最低价”呢?我们在消费和采购商品的时候,是否因为它是在亏损销售而拒绝购买呢?是否因为它比别的同类产品价格低就不问津呢?不会,那为什么要拒绝最低价投标人呢?这显然是违背常识。“最低价中标”的原则符合合同的授予应采取报价对购买者“经济上最有利”的标准。
由于我国建筑市场施工企业数量过剩,僧多粥少,形成严重的买方市场,于是不可避免地存在过度竞争和不正当竞争。也有一些承包商以明显低于成本价的报价进行投标,中标后通过其它非常手段以弥补其亏损,这带来一系列的负面效应。笔者认为,既然低价中标了,那么即使倾家荡产也要把楼造好,要有一定的风险预测能力和承受能力。如果风险承受力低,那么就不要玩低价投标。有的施工企业说,一分价钱一分货,最低价中标必然导致工程质量差,这恰恰说明中国商人契约意识之淡漠以及对商业游戏规则的漠视。一个不遵守规则的社会能不混乱吗?
目前业内有并不尽然的导向,就是一些工程的质量问题都是“最低价中标”惹的祸。实际上这不是最低价中标的错,有些高价中标的工程同样会出现类似问题。根本原因是一些企业或个人缺乏诚信和理性,没有价值观支撑,所以一定要建立企业诚信制度和社会信用体系,让不诚信者付出必然的代价。此外,为保证合同完成和质量合格,必须有一套刚性约束制度。由于以前制度设计存在漏洞,行业内各方主体的违规违约违法成本很低,甚至于守约守法的成本要大于违约违法的成本,这就是诚信体系的建设进展缓慢。
我国施工企业对“最低价中标”有种天然的恐惧和排斥,认为建筑业本来就是个微利行业,如果实行最低价中标对建企无异于是雪上加霜,是一场恶梦,是一种灾难,所以进行集体抵制,以维护本行业的利益。人们往往只看到“最低价中标”之弊,甚至放大它的消极因素,却认识不到“最低价中标”之利。笔者认为:从长远看,“最低价中标”如大浪淘沙,可以快速地淘汰落后企业,淘汰落后的企业就是淘汰落后的生产方式和管理方式,这对于生存下来的企业是有百利而无一害的。对培育良性、健康、有序的建筑市场也是有积极作用的。只是在目前会出现分娩前的阵痛,但这是必须要跨越的坎。完全市场经济环境下,一定是“最低价中标”,价格的激烈竞争驱动建企进行转型和产业升级,进行精细化管理和成本控制,降低消耗,这也是市场经济时代对建企提出的新要求。要从根本上提高生产力,否则就可能只有死路一条。只有每个企业科技进步、劳动生产力提高,整个社会的生产力才会提高。
由于以前计划经济的巨大惯性,使一些建企尚意识不到市场经济所带来的机遇和风险,形成管理上的惰性和思维定势。其实市场是残酷的,也是最公平的,它有自动调节的功能。以往的“最接近标底者中标”倒反而容易导致腐败,并且不利于真正有科技力量和施工实力的投标者。而最低价中标就不存在这些问题,一般情况下经过最低价中标才能进行优胜劣汰,也必然会淘汰那些落后企业,如果不淘汰劣质建企,那么建筑业的集中度就永远不会提高,真正有实力的企业是不怕“最低价中标”的。当然那些不讲科学,以“最低价中标”扰乱市场者要让其知道这种行为的成本代价。胡来是要倾家荡产、信用尽失、名誉扫地的,还敢“最低价”吗?
当然由于我国市场的特殊性,可能目前还不完全适应最低价中标,但最低价中标肯定是个方向和趋势,只有最低价中标才能发挥市场机制的调节作用,进行优胜劣汰。
来源:建筑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