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投标报价算术性错误修正以及后处理的思考
http://www.scbid.com/index.php
发布日期:2010年05月13日
对投标人投标报价进行算术性错误修正是评标工作的必要环节,也是国际国内招标投标活动中常见的做法。但是,由于我国目前的招标投标法律没有对投标报价进行算术性错误修正后如何处理等问题有作出明确统一的规定,给招标投标活动带来了一定程度上的混乱和不一致,因此而产生质疑投诉的案例越来越多。
笔者认为,应当在我国现行的招投标法律制度下,统一认识和做法,以维护法律法规的严肃性。下面试从我国招投标相关的法律规定入手,结合当前招投标实践中存在的做法和问题,对投标报价算术性修正后究竟应如何处理进行分析探讨,并提出具体操作方法和建议。
一、我国目前有关投标报价算术性错误修正的法律规定
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以后,有关招标投标的法规性文件中,《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12号令)应该是对投标报价进行算术性错误修正的最早的部门规章。12号令第十九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并对具体的修正方法进行规定,“如果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七部委30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在12号令的基础上对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项目中涉及的报价修正的原则做出了更为具体的规定,其中第五十三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在对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进行报价评估时,除招标文件另有约定外,应当按下述原则进行修正:(一)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数额为准;(二)单价与工程量的乘积与总价之间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若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按前款规定调整后的报价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投标文件中没有列入的价格和优惠条件在评标时不予考虑。”
七部委27号令《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没有对具体的计算错误修正作出如何处理的规定。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四十一条规定,“开标时,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明细表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与12号令第十九条规定第一项的规定相同。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2004年修订)只有第三十八条对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标时,价格评标如何调整或修正的原则进行了规定。调整后的报价为评标价格,但中标价格为原投标价格。
二、国内有关算术性错误修正后处理的不同做法
以上除财政部18号令明确规定以开标一览表中的报价为准的处理原则外,其他部门规章所规定的内容从字面上容易产生理解上的偏差,似乎七部委12号令和财政部18号令规定的含义可以引申理解为,算术性错误修正不能改变投标报价,而30号令却以“调整后的报价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引申为修正后的投标报价为最终投标报价。
所以在招标投标行业内存在两种理解上的偏差:一部分人认为,评标委员会可以通过算术性错误修正改变投标人的投标价格,若投标人不接受修正后的投标报价则其投标将被拒绝;一部分人认为,根据招标投标法和12号令的相关规定,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以及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即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在投标截止后,作为投标文件最主要的实质性内容的投标报价是不允许变更的,可见修正后的投标价格不能做为最终的投标价格,错误修正并不改变投标人原投标价格的效力,若投标人不予以确认则其投标将被拒绝。
因法律层面规定的不一致和执行层面理解上的差异,无疑给招投标竞争市场带来了一定程度上的混乱。同时,由于上述部门规章中没有对投标报价进行算术性修正后的具体处理方法进行规定和引导,从而导致在招投标实践中,对修正后的投标价格与原投标价格不一致的情况如何处理存在很大的差异,而具体的处理方法有:
1、允许一定范围内的错误偏差,修正后的价格为最终投标报价,偏差率超过规定比率的,按废标处理。
如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关于“算术性差错的修正”是这样规定的:评标委员会对通过初步评审的各投文件的报价进行校核,并对有算术上的和累加运算上的差错给予修正。修正的原则为:当以数字表示的金额与文字表示的金额有差异时,以文字表示的金额为准;当单价与数量相乘不等于合价时,以单价计算为准;如果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位置差错,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同时对单价予以修正。当各细目的合价累计不等于总价时,应以各细目合价累计数为准,修正总价。按以上原则对算术性差错的修正,应取得投标人的同意,并确认修正后的最终投标价。如果投标人拒绝确认,则其投标文件将不予评审,并没收其投标担保。修正后的最终投标价与原报价相比偏差在1%以上者,属于重大偏差,按废标处理。
又如水利部、国家电力公司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编制的gf-2000-0208《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合同和招标文件示范文本》投标须知中规定,改正算术错误的原则为:《工程量清单》中任一项目的单价乘其工程量乘积与该项目合价不吻合时,应以单价为准,改正合价。但经发包人与投标人共同核对后认为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时,则应以合计为准,改正单价;若投标报价汇总表中金额与相应的各分组工程量清单中的合计金额不吻合时,应以修正算术错误后的各分组工程量清单中的合计金额为准,改正投标报价汇总表中相应部分的金额和投标总报价;按上述原则改正的算术错误需经发包人和投标人共同确认。
2、算术修正并不改变投标人的原投标报价,修正后的差额按投标报价中的利润回复到原报价中。此种做法在工程建设项目中被经常应用。修正后的差额不管是高于还是低于原投标报价,均计入原报价中的利润和风险,如果高于原投标报价,则其利润和风险应相应调减,调减后的利润和风险如果明显低于成本,评标委员会可以按低于成本价做废标处理;或者投标人对修正后的报价不予确认,评标委员会应当按废标处理。如果低于原投标报价,则其利润和风险应相应调增,调增后的利润和风险经投标人确认。
3、评标时不予修正,中标后按有利于招标人的就低报价原则修正。如修正后的投标价格低于原投标价格时,最终投标价格为修正后的投标价格;如修正后的投标价格高于原投标价格时,最终投标价格为原投标价格。
如《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报价评审办法》中规定,投标报价中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以及投标总价与各清单项目报价合计不一致时,一律以投标函中用文字表示的投标总价为准。评标时不再对综合单价、合价进行修正。中标后由招标人与中标人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按上述修正错误的方法修正后的投标总价如高于投标函中的文字报价数额,则在招标范围内的所有项目的价格或费用仍以投标函中的文字报价为准,不得调增;如修正后的投标总价低于投标函中的文字报价数额,则以修正后的投标总价为准,按中标价与修正后的投标总价的降幅同比例降低招标范围内的所有项目的价格或费用。
除此以外,不同的地方可能还存在不同的做法,总而言之,现有的法律法规无明确统一的规定,如果招标文件对此也未作限定的话,投标人就会有机会把这种阴阳报价作为投标技巧应用于投标报价中,评标委员会也就无法判断其合法性与合理性,给评标工作带来了困惑,应该可以说在一定程度上扰乱了招投标市场竞争的规则和秩序。
三、对投标报价算术性错误修正后处理之建议
纵观我国目前有关算术性错误修正的法律规定和实际操作方法中存在的缺陷和不统一,笔者认为,在当前招标投标法律体系的框架下,正确理解和应用现有的法律法规之规定非常重要。根据《立法法》的规定,上位法与下位法之间存在不一致,应该依照上位法优先于下位法的原则,国家法律和部门规章之间属于上位法和下位法的关系,所以,对招标投标法所规定的评标过程中的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等相关规定,应该可以解读为,投标截止后,对投标文件中最实质性内容的投标报价不可改变,对投标报价进行算术性错误修正也不能改变其公布的投标报价。
也许有人会提出质疑,如果不改变投标报价,评标时对投标报价进行算术性错误修正不就失去了实质意义?笔者认为,其一,对投标报价进行算术性错误修正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在签订合同前对投标文件中存在的计算错误与不一致与投标人进行澄清、说明和补正,为了更好地履行合同和减少争议。通过修正投标报价可以准确把握投标人的实际价格,防止投标人因计算错误而低于成本进行报价,从而影响后续合同实施和质量保证;其二,可以给投标人减少损失的机会,在投标人出现重大计算错误可能无法实施合同时,可以主动放弃中标,甚至根据需要放弃投标保证金撤回投标以挽回可能因此发生的损失。
在我国目前法律制度尚不完善,市场主体诚信机制和信用体系尚不规范的背景下,如果允许修正投标报价,可能会衍生出故意使用阴阳报价、围标、串标等严重违法事件。所以,笔者呼吁有关部门应尽快完善立法,建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设专条明确规定投标报价不能因算术性错误修正而改变的基本原则,同时建议招标从业人员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应注意载明这一基本原则以及具体的处理方法,要突出强调算术性错误修正不得改变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开标公布的投标价格,仅允许一定偏差范围内的算术性错误,超出范围的则按废标处理,不给投标人留出违法违规的机会,避免产生不必要的质疑和投诉。
来源:中国建设工程招标网
笔者认为,应当在我国现行的招投标法律制度下,统一认识和做法,以维护法律法规的严肃性。下面试从我国招投标相关的法律规定入手,结合当前招投标实践中存在的做法和问题,对投标报价算术性修正后究竟应如何处理进行分析探讨,并提出具体操作方法和建议。
一、我国目前有关投标报价算术性错误修正的法律规定
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以后,有关招标投标的法规性文件中,《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12号令)应该是对投标报价进行算术性错误修正的最早的部门规章。12号令第十九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并对具体的修正方法进行规定,“如果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七部委30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在12号令的基础上对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项目中涉及的报价修正的原则做出了更为具体的规定,其中第五十三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在对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进行报价评估时,除招标文件另有约定外,应当按下述原则进行修正:(一)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数额为准;(二)单价与工程量的乘积与总价之间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若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按前款规定调整后的报价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投标文件中没有列入的价格和优惠条件在评标时不予考虑。”
七部委27号令《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没有对具体的计算错误修正作出如何处理的规定。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四十一条规定,“开标时,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明细表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与12号令第十九条规定第一项的规定相同。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2004年修订)只有第三十八条对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标时,价格评标如何调整或修正的原则进行了规定。调整后的报价为评标价格,但中标价格为原投标价格。
二、国内有关算术性错误修正后处理的不同做法
以上除财政部18号令明确规定以开标一览表中的报价为准的处理原则外,其他部门规章所规定的内容从字面上容易产生理解上的偏差,似乎七部委12号令和财政部18号令规定的含义可以引申理解为,算术性错误修正不能改变投标报价,而30号令却以“调整后的报价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引申为修正后的投标报价为最终投标报价。
所以在招标投标行业内存在两种理解上的偏差:一部分人认为,评标委员会可以通过算术性错误修正改变投标人的投标价格,若投标人不接受修正后的投标报价则其投标将被拒绝;一部分人认为,根据招标投标法和12号令的相关规定,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以及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即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在投标截止后,作为投标文件最主要的实质性内容的投标报价是不允许变更的,可见修正后的投标价格不能做为最终的投标价格,错误修正并不改变投标人原投标价格的效力,若投标人不予以确认则其投标将被拒绝。
因法律层面规定的不一致和执行层面理解上的差异,无疑给招投标竞争市场带来了一定程度上的混乱。同时,由于上述部门规章中没有对投标报价进行算术性修正后的具体处理方法进行规定和引导,从而导致在招投标实践中,对修正后的投标价格与原投标价格不一致的情况如何处理存在很大的差异,而具体的处理方法有:
1、允许一定范围内的错误偏差,修正后的价格为最终投标报价,偏差率超过规定比率的,按废标处理。
如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关于“算术性差错的修正”是这样规定的:评标委员会对通过初步评审的各投文件的报价进行校核,并对有算术上的和累加运算上的差错给予修正。修正的原则为:当以数字表示的金额与文字表示的金额有差异时,以文字表示的金额为准;当单价与数量相乘不等于合价时,以单价计算为准;如果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位置差错,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同时对单价予以修正。当各细目的合价累计不等于总价时,应以各细目合价累计数为准,修正总价。按以上原则对算术性差错的修正,应取得投标人的同意,并确认修正后的最终投标价。如果投标人拒绝确认,则其投标文件将不予评审,并没收其投标担保。修正后的最终投标价与原报价相比偏差在1%以上者,属于重大偏差,按废标处理。
又如水利部、国家电力公司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编制的gf-2000-0208《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合同和招标文件示范文本》投标须知中规定,改正算术错误的原则为:《工程量清单》中任一项目的单价乘其工程量乘积与该项目合价不吻合时,应以单价为准,改正合价。但经发包人与投标人共同核对后认为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时,则应以合计为准,改正单价;若投标报价汇总表中金额与相应的各分组工程量清单中的合计金额不吻合时,应以修正算术错误后的各分组工程量清单中的合计金额为准,改正投标报价汇总表中相应部分的金额和投标总报价;按上述原则改正的算术错误需经发包人和投标人共同确认。
2、算术修正并不改变投标人的原投标报价,修正后的差额按投标报价中的利润回复到原报价中。此种做法在工程建设项目中被经常应用。修正后的差额不管是高于还是低于原投标报价,均计入原报价中的利润和风险,如果高于原投标报价,则其利润和风险应相应调减,调减后的利润和风险如果明显低于成本,评标委员会可以按低于成本价做废标处理;或者投标人对修正后的报价不予确认,评标委员会应当按废标处理。如果低于原投标报价,则其利润和风险应相应调增,调增后的利润和风险经投标人确认。
3、评标时不予修正,中标后按有利于招标人的就低报价原则修正。如修正后的投标价格低于原投标价格时,最终投标价格为修正后的投标价格;如修正后的投标价格高于原投标价格时,最终投标价格为原投标价格。
如《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报价评审办法》中规定,投标报价中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以及投标总价与各清单项目报价合计不一致时,一律以投标函中用文字表示的投标总价为准。评标时不再对综合单价、合价进行修正。中标后由招标人与中标人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按上述修正错误的方法修正后的投标总价如高于投标函中的文字报价数额,则在招标范围内的所有项目的价格或费用仍以投标函中的文字报价为准,不得调增;如修正后的投标总价低于投标函中的文字报价数额,则以修正后的投标总价为准,按中标价与修正后的投标总价的降幅同比例降低招标范围内的所有项目的价格或费用。
除此以外,不同的地方可能还存在不同的做法,总而言之,现有的法律法规无明确统一的规定,如果招标文件对此也未作限定的话,投标人就会有机会把这种阴阳报价作为投标技巧应用于投标报价中,评标委员会也就无法判断其合法性与合理性,给评标工作带来了困惑,应该可以说在一定程度上扰乱了招投标市场竞争的规则和秩序。
三、对投标报价算术性错误修正后处理之建议
纵观我国目前有关算术性错误修正的法律规定和实际操作方法中存在的缺陷和不统一,笔者认为,在当前招标投标法律体系的框架下,正确理解和应用现有的法律法规之规定非常重要。根据《立法法》的规定,上位法与下位法之间存在不一致,应该依照上位法优先于下位法的原则,国家法律和部门规章之间属于上位法和下位法的关系,所以,对招标投标法所规定的评标过程中的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等相关规定,应该可以解读为,投标截止后,对投标文件中最实质性内容的投标报价不可改变,对投标报价进行算术性错误修正也不能改变其公布的投标报价。
也许有人会提出质疑,如果不改变投标报价,评标时对投标报价进行算术性错误修正不就失去了实质意义?笔者认为,其一,对投标报价进行算术性错误修正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在签订合同前对投标文件中存在的计算错误与不一致与投标人进行澄清、说明和补正,为了更好地履行合同和减少争议。通过修正投标报价可以准确把握投标人的实际价格,防止投标人因计算错误而低于成本进行报价,从而影响后续合同实施和质量保证;其二,可以给投标人减少损失的机会,在投标人出现重大计算错误可能无法实施合同时,可以主动放弃中标,甚至根据需要放弃投标保证金撤回投标以挽回可能因此发生的损失。
在我国目前法律制度尚不完善,市场主体诚信机制和信用体系尚不规范的背景下,如果允许修正投标报价,可能会衍生出故意使用阴阳报价、围标、串标等严重违法事件。所以,笔者呼吁有关部门应尽快完善立法,建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设专条明确规定投标报价不能因算术性错误修正而改变的基本原则,同时建议招标从业人员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应注意载明这一基本原则以及具体的处理方法,要突出强调算术性错误修正不得改变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开标公布的投标价格,仅允许一定偏差范围内的算术性错误,超出范围的则按废标处理,不给投标人留出违法违规的机会,避免产生不必要的质疑和投诉。
来源:中国建设工程招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