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腐败如何治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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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0年05月24日
必须有更大的政府透明度,更有效的公民参与,更加公平的竞争,更有力的社会监督
【背景】近日,中央纪委、监察部发布了《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并于5月初正式实施。
较之中央纪委、监察部2004年2月3日发布的类似规范性文件,此次《解释》适用对象增加了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副科级以上的党员领导干部、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领导人员中的党员。
而在应予处分的行为中,《解释》增加了“工程建设项目决策、矿业权审批出让、城乡规划管理、工程建设实施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物资采购和资金安排使用管理”等具体行为。
近些年,工程建设领域已成为职务犯罪高发的重点领域。民间有语:反腐败,只要盯着楼盘、土地、高速公路和大桥等就行。而上海莲花河畔景苑在建房屋倒塌、昆明新机场塌桥、青藏铁路工程查出亿元假发票、石太客运专线路基因雨下沉等事件,不断地演绎着“大楼立起来,干部倒下去”的逻辑。
那么,《解释》此次扩大适用对象,增加处分的适用行为,有何现实针对性?中国要从根本上解决工程建设领域腐败,到底应该怎么做?
中央编译局当代所研究员何增科认为,《解释》针对当前建设领域腐败新的动向,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处分措施,这是一大进步。但要根治工程建设腐败,必须有更大的政府透明度,更有效的公民参与,更加公平和自由的竞争,更有力的社会监督。
工程建设领域资本密集、涉及面广、管理环节多、人员复杂,极易产生腐败。1997年到2005年,八年内中国有17个交通厅长“下马”,“道路通车,厅长落马”几乎成为咒语。随着中国加快城市化进程,房地产领域成为腐败高发区。
“其实,整个工程建设是一个系统链条,牵涉13个环节。从最初的信息发布,到招投标、工程建设、验收等等,每一个环节都很重要,当然也都有腐败的可能。而且,每一个环节,腐败的主体和对象都不同。”何增科说。
“现在来看,此前的政策性文件曾发挥了一些作用,但对一些环节重视不够,比如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划调整等方面就很薄弱。此次《解释》在总结近年来工程建设领域腐败多发高发问题的基础上,提出了更为细化、更有针对性的处分措施。”
同时,《解释》扩大了党纪处分适用对象的范围。工程建设领域的腐败,不仅仅局限于党政机关,而公立高校、医院甚至报社、人民团体等都存在工程腐败现象。“如不把这些机构的党员干部列入,发现问题就难以有效惩办。”何增科说。
据学者统计,最近五年,高校职务犯罪案件数占全国教育系统案件数约四分之一,其中82%的案件集中在基建、采购、财务、招生、后勤服务等方面。而且,目前工程腐败也已不局限于建设,并前伸到规划领域。重庆规划系统腐败窝案,八名厅级干部“落马”即为明证。
2009年,中共中央决定,用两年左右时间,集中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并成立了专门的领导小组,中央纪委是牵头单位。当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下称《意见》)。“《意见》是一个比较全面的专项治理的规定,《解释》则是针对重点环节、重点部位的处分规定。”
何增科指出,当前,中国并没有惩治腐败的法律,反腐败主要靠中央颁布的一些政策文件及相关司法解释。考虑到执政党的文件往往是立法的前奏,而且相对于法律法规,党纪对官员的约束力最强,因此,该《解释》的出台,或有望推进反腐败的法制化进程。
何增科最后强调:“老百姓最为关注的是反腐败能否落实到位”。为此,除了加大党纪处分,必须同时加快政府信息的公开透明,这是最重要的监督。而根治腐败,亟待“更有效的公民参与,更加公平的竞争,更有力的社会监督。”
来源: 财新网
【背景】近日,中央纪委、监察部发布了《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并于5月初正式实施。
较之中央纪委、监察部2004年2月3日发布的类似规范性文件,此次《解释》适用对象增加了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副科级以上的党员领导干部、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领导人员中的党员。
而在应予处分的行为中,《解释》增加了“工程建设项目决策、矿业权审批出让、城乡规划管理、工程建设实施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物资采购和资金安排使用管理”等具体行为。
近些年,工程建设领域已成为职务犯罪高发的重点领域。民间有语:反腐败,只要盯着楼盘、土地、高速公路和大桥等就行。而上海莲花河畔景苑在建房屋倒塌、昆明新机场塌桥、青藏铁路工程查出亿元假发票、石太客运专线路基因雨下沉等事件,不断地演绎着“大楼立起来,干部倒下去”的逻辑。
那么,《解释》此次扩大适用对象,增加处分的适用行为,有何现实针对性?中国要从根本上解决工程建设领域腐败,到底应该怎么做?
中央编译局当代所研究员何增科认为,《解释》针对当前建设领域腐败新的动向,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处分措施,这是一大进步。但要根治工程建设腐败,必须有更大的政府透明度,更有效的公民参与,更加公平和自由的竞争,更有力的社会监督。
工程建设领域资本密集、涉及面广、管理环节多、人员复杂,极易产生腐败。1997年到2005年,八年内中国有17个交通厅长“下马”,“道路通车,厅长落马”几乎成为咒语。随着中国加快城市化进程,房地产领域成为腐败高发区。
“其实,整个工程建设是一个系统链条,牵涉13个环节。从最初的信息发布,到招投标、工程建设、验收等等,每一个环节都很重要,当然也都有腐败的可能。而且,每一个环节,腐败的主体和对象都不同。”何增科说。
“现在来看,此前的政策性文件曾发挥了一些作用,但对一些环节重视不够,比如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划调整等方面就很薄弱。此次《解释》在总结近年来工程建设领域腐败多发高发问题的基础上,提出了更为细化、更有针对性的处分措施。”
同时,《解释》扩大了党纪处分适用对象的范围。工程建设领域的腐败,不仅仅局限于党政机关,而公立高校、医院甚至报社、人民团体等都存在工程腐败现象。“如不把这些机构的党员干部列入,发现问题就难以有效惩办。”何增科说。
据学者统计,最近五年,高校职务犯罪案件数占全国教育系统案件数约四分之一,其中82%的案件集中在基建、采购、财务、招生、后勤服务等方面。而且,目前工程腐败也已不局限于建设,并前伸到规划领域。重庆规划系统腐败窝案,八名厅级干部“落马”即为明证。
2009年,中共中央决定,用两年左右时间,集中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并成立了专门的领导小组,中央纪委是牵头单位。当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下称《意见》)。“《意见》是一个比较全面的专项治理的规定,《解释》则是针对重点环节、重点部位的处分规定。”
何增科指出,当前,中国并没有惩治腐败的法律,反腐败主要靠中央颁布的一些政策文件及相关司法解释。考虑到执政党的文件往往是立法的前奏,而且相对于法律法规,党纪对官员的约束力最强,因此,该《解释》的出台,或有望推进反腐败的法制化进程。
何增科最后强调:“老百姓最为关注的是反腐败能否落实到位”。为此,除了加大党纪处分,必须同时加快政府信息的公开透明,这是最重要的监督。而根治腐败,亟待“更有效的公民参与,更加公平的竞争,更有力的社会监督。”
来源: 财新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