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采购协议”不能“可签可不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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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0年06月25日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采购人依法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办理采购事宜的,应当由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确定委托代理的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可在实际工作中,不少的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都以大家都属于同一级政府管理,使用的都是同一级财政资金为由,淡化委托代理手续,甚至于认为签订“委托采购协议”纯属多此一举,没有必要。从而导致在采购项目发生质量等问题时,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之间经常因职责不清而发生推诿扯皮等现象。对此,为进一步规范采购行为,明确采购责任,防范不必要的矛盾和纠纷问题,不少的人士都认为,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之间的“委托采购协议”不但少不得,而且还必须要严肃认真地签订。
不签订“委托采购协议”容易产生多种弊端
采购人容易“越位”介入具体的采购操作。按理,采购人在向采购代理机构委托了他们的采购项目后,就不应该再过多地干预采购代理机构的具体采购操作,可是,由于不少地方的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之间因没有签订“委托采购协议”,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之间的职责含糊不清的现象经常发生,从而使得采购人经常对采购代理机构的代理行为“指手画脚”,横加干涉,使得采购代理机构丧失了独立的或自主的代理权限。
采购代理机构不能严格考虑到采购人的实质需求。采购代理机构作为法定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必须根据采购人的委托实施代理,并使采购项目尽量或充分满足采购人提出的需求。可在实际工作中,有些地方的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因没有签订“委托采购协议”,因而,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采购过程中,责任心不强、目标不明确,甚至于只按照自己的意愿与方式进行采购,而全然不顾采购人的实际需求,特别是采购人的特殊需求等,从而导致采购项目难以十分满足采购人的实际需要。
在遇到某些矛盾或纠纷问题时,容易推诿、扯皮。由于在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之间没有签订“委托采购协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也难以进行实质性明确和落实,更难以在事后进行进一步的责任追究。从而在出现质量风险或发生一些纠纷问题时,往往谁也不愿承担责任,甚至于还相互推卸责任。这种因没有签订“委托采购协议”而导致责任不清、影响采购质量的现象在实际中经常发生。
容易导致采购人与代理机构之间的共同舞弊行为。由于采购代理机构是政府采购操作的具体执行机构,专门负责为采购人采购货物、工程、服务等。不少的品牌要想进入政府采购市场消费,就必须要“经过”采购代理机构这道法定的“关口”,对此,一些收了品牌供应商好处费的采购代理机构或工作人员,他们就得为那些品牌的销售“寻找”出路,而产品的最终消费者或用户却是采购人,这样,那些心怀叵测的采购代理机构就利用他们代理采购的“便利”条件,钻双方权利与义务不清的空子,通过向采购人馈赠商品、给予好处费等方式,以达到为采购人“指定”品牌、向采购人推荐供应商,或与采购人合谋改变采购方式等目的。
“委托采购协议”的基本内容
(一)委托采购协议的必备内容
必备内容是采购人与集中采购机构双方应在协议中必须具体明确的最基本的权利与义务关系,至少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采购项目的技术性要求等。包括采购项目的技术指标、性能标准、节能要求等等内容,这是确定采购项目“质量档次”的最基本要素,也是集中采购机构据以实施采购操作的基本依据,不明确这些要求,采购的目的性就不够明确,采购项目的质量档次就无法确定。
采购项目的数量、质量、预算金额等方面的采购信息。特别是质量问题应当明确,按规定,政府采购应当达到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等要求。
代理采购的期限。明确采购期限等,一是有利于采购人及时获得采购项目,二是方便于采购代理机构安排采购计划,三是便于明确双方的责任等。
各方面应当遵守的一些约定。诸如采购人不得擅自撤销委托;采购人如需对已委托的事项作补充或修改的,必须要及时与受托方取得联系;采购人不得干预受托人的采购操作;受托不得超越范围代理采购等等。
采购人对供应商的特殊要求。采购人如对供应商在服务措施或其他条件方面有特殊要求的,必须要在委托采购的协议中体现出来,这不仅便于采购代理机构在实施代理采购过程中,能够更加注意或满足采购人需求,而且也能时刻提醒或增强采购代理机构的责任。
违约责任及其解决问题的途径。尽管采购人与其采购代理机构都是属于同一级政府管理的机构,但是违约的责任还是要依法追究的,否则,没有责任追究,协议就会丧失实质性的约束意义,就成了一纸空文。
双方签订协议的时间、地点、当事人等。这些事项是支撑任何协议规定的基本因素,也是任何合同或协议必须具备的最基本的格式内容,“委托采购协议”也不能缺少这些方面。
(二)“委托采购协议”中的可选择性内容
采购人除依法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施采购外,还可通过双方协商,委托代理机构代理一些其他业务事项,这些事项也应是协议的重要内容。
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签采购合同的事项。由于不少的采购人对采购合同的签订缺乏经验等,往往有时就想委托代理机构一并办理,这就需要双方通过协商,并在协议中予以明确。
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办验收货物、代为监督合同的履行等。由于不少的采购人,对采购项目的技术指标等并不十分精通、了解,因而有时需要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参与验收及监督、这就需要在在协议中予以明确,事前做好勾通和联系。
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为确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由于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或投标人的基本情况掌握得比采购人更为熟悉和全面,因而采购人可以委托代理机构在其确定出供应商中标推荐名单后,直接确定中标或成交的供应商。
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为确定采购项目的技术指标等。由于不少的采购人对采购项目的部分指标因素并不精通,如购置电脑的“配置”等,就可以授权采购代理机构在其采购预算金额范围之内,代为确定采购项目的一些技术指标。
其他双方协商的代理事项。如双方约定要及时交流或相互通报采购情况等等。
保障“委托采购协议”及时签订的有效措施
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不签订委托采购协议的,财政部门可拒绝支付采购资金。从客观上讲,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在事前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不仅有助于采购代理机构“有的放矢”地代理采购业务,更有利于采购人正当权益的充分实现。对此,如果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之间没有签订采购协议,那么,财政部门就可以拒绝给采购人支付采购资金,以此手段,可以迫使采购人主动与采购代理机构依法签订“委托采购协议”,而不至于“多此一举”。
将“委托采购协议”作为一项特殊的档案材料实行“备案制”管理,以增强当事人签订协议的主动性。要求采购人要将其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及时报送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等相关机构备案,主动接受各有关方面的监督,这不仅是明确职责,分清权利与义务的重要前提,更是增强外部监督、提高采购操作透明度的重要举措,同时还是有效防范各种暗箱操作行为的重要手段。因此,对其实施“备案”管理,可以增强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采购协议”的主动性。
对因没有签订“委托采购协议”而滋生各种违法乱纪问题的,必须要严肃追究责任人的责任。无论从实质上,还是从内容或形式上讲,采购人与其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采购协议”,不仅仅是为了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问题,签订“委托采购协议”也有助于防范和遏制各种违法乱纪行为。因此,如果是由于双方没有签订相关的“委托”协议而导致责任不清,或造成违法乱纪行为有机可乘的,必须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情节轻微的,必须要追究责任人的行政或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必须要依法追究其纪律、法律责任,触犯刑法的,必须要追究刑事责任,而决不能宽恕原谅。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不签订“委托采购协议”容易产生多种弊端
采购人容易“越位”介入具体的采购操作。按理,采购人在向采购代理机构委托了他们的采购项目后,就不应该再过多地干预采购代理机构的具体采购操作,可是,由于不少地方的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之间因没有签订“委托采购协议”,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之间的职责含糊不清的现象经常发生,从而使得采购人经常对采购代理机构的代理行为“指手画脚”,横加干涉,使得采购代理机构丧失了独立的或自主的代理权限。
采购代理机构不能严格考虑到采购人的实质需求。采购代理机构作为法定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必须根据采购人的委托实施代理,并使采购项目尽量或充分满足采购人提出的需求。可在实际工作中,有些地方的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因没有签订“委托采购协议”,因而,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采购过程中,责任心不强、目标不明确,甚至于只按照自己的意愿与方式进行采购,而全然不顾采购人的实际需求,特别是采购人的特殊需求等,从而导致采购项目难以十分满足采购人的实际需要。
在遇到某些矛盾或纠纷问题时,容易推诿、扯皮。由于在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之间没有签订“委托采购协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也难以进行实质性明确和落实,更难以在事后进行进一步的责任追究。从而在出现质量风险或发生一些纠纷问题时,往往谁也不愿承担责任,甚至于还相互推卸责任。这种因没有签订“委托采购协议”而导致责任不清、影响采购质量的现象在实际中经常发生。
容易导致采购人与代理机构之间的共同舞弊行为。由于采购代理机构是政府采购操作的具体执行机构,专门负责为采购人采购货物、工程、服务等。不少的品牌要想进入政府采购市场消费,就必须要“经过”采购代理机构这道法定的“关口”,对此,一些收了品牌供应商好处费的采购代理机构或工作人员,他们就得为那些品牌的销售“寻找”出路,而产品的最终消费者或用户却是采购人,这样,那些心怀叵测的采购代理机构就利用他们代理采购的“便利”条件,钻双方权利与义务不清的空子,通过向采购人馈赠商品、给予好处费等方式,以达到为采购人“指定”品牌、向采购人推荐供应商,或与采购人合谋改变采购方式等目的。
“委托采购协议”的基本内容
(一)委托采购协议的必备内容
必备内容是采购人与集中采购机构双方应在协议中必须具体明确的最基本的权利与义务关系,至少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采购项目的技术性要求等。包括采购项目的技术指标、性能标准、节能要求等等内容,这是确定采购项目“质量档次”的最基本要素,也是集中采购机构据以实施采购操作的基本依据,不明确这些要求,采购的目的性就不够明确,采购项目的质量档次就无法确定。
采购项目的数量、质量、预算金额等方面的采购信息。特别是质量问题应当明确,按规定,政府采购应当达到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等要求。
代理采购的期限。明确采购期限等,一是有利于采购人及时获得采购项目,二是方便于采购代理机构安排采购计划,三是便于明确双方的责任等。
各方面应当遵守的一些约定。诸如采购人不得擅自撤销委托;采购人如需对已委托的事项作补充或修改的,必须要及时与受托方取得联系;采购人不得干预受托人的采购操作;受托不得超越范围代理采购等等。
采购人对供应商的特殊要求。采购人如对供应商在服务措施或其他条件方面有特殊要求的,必须要在委托采购的协议中体现出来,这不仅便于采购代理机构在实施代理采购过程中,能够更加注意或满足采购人需求,而且也能时刻提醒或增强采购代理机构的责任。
违约责任及其解决问题的途径。尽管采购人与其采购代理机构都是属于同一级政府管理的机构,但是违约的责任还是要依法追究的,否则,没有责任追究,协议就会丧失实质性的约束意义,就成了一纸空文。
双方签订协议的时间、地点、当事人等。这些事项是支撑任何协议规定的基本因素,也是任何合同或协议必须具备的最基本的格式内容,“委托采购协议”也不能缺少这些方面。
(二)“委托采购协议”中的可选择性内容
采购人除依法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施采购外,还可通过双方协商,委托代理机构代理一些其他业务事项,这些事项也应是协议的重要内容。
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签采购合同的事项。由于不少的采购人对采购合同的签订缺乏经验等,往往有时就想委托代理机构一并办理,这就需要双方通过协商,并在协议中予以明确。
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办验收货物、代为监督合同的履行等。由于不少的采购人,对采购项目的技术指标等并不十分精通、了解,因而有时需要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参与验收及监督、这就需要在在协议中予以明确,事前做好勾通和联系。
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为确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由于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或投标人的基本情况掌握得比采购人更为熟悉和全面,因而采购人可以委托代理机构在其确定出供应商中标推荐名单后,直接确定中标或成交的供应商。
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为确定采购项目的技术指标等。由于不少的采购人对采购项目的部分指标因素并不精通,如购置电脑的“配置”等,就可以授权采购代理机构在其采购预算金额范围之内,代为确定采购项目的一些技术指标。
其他双方协商的代理事项。如双方约定要及时交流或相互通报采购情况等等。
保障“委托采购协议”及时签订的有效措施
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不签订委托采购协议的,财政部门可拒绝支付采购资金。从客观上讲,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在事前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不仅有助于采购代理机构“有的放矢”地代理采购业务,更有利于采购人正当权益的充分实现。对此,如果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之间没有签订采购协议,那么,财政部门就可以拒绝给采购人支付采购资金,以此手段,可以迫使采购人主动与采购代理机构依法签订“委托采购协议”,而不至于“多此一举”。
将“委托采购协议”作为一项特殊的档案材料实行“备案制”管理,以增强当事人签订协议的主动性。要求采购人要将其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及时报送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等相关机构备案,主动接受各有关方面的监督,这不仅是明确职责,分清权利与义务的重要前提,更是增强外部监督、提高采购操作透明度的重要举措,同时还是有效防范各种暗箱操作行为的重要手段。因此,对其实施“备案”管理,可以增强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采购协议”的主动性。
对因没有签订“委托采购协议”而滋生各种违法乱纪问题的,必须要严肃追究责任人的责任。无论从实质上,还是从内容或形式上讲,采购人与其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采购协议”,不仅仅是为了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问题,签订“委托采购协议”也有助于防范和遏制各种违法乱纪行为。因此,如果是由于双方没有签订相关的“委托”协议而导致责任不清,或造成违法乱纪行为有机可乘的,必须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情节轻微的,必须要追究责任人的行政或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必须要依法追究其纪律、法律责任,触犯刑法的,必须要追究刑事责任,而决不能宽恕原谅。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