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应建立供应商信用信息考核评价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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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0年06月25日
为切实保障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建立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的政府采购工作秩序,根据现阶段市场诚信体系建设的具体要求,有必要在政府采购领域建立供应商信用信息评价机制。
建立供应商信用信息档案和考核评价体系
建立信用档案。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建立供应商信用信息档案,逐户逐笔记载供应商从接受资格审查、到投标直至合同履行整个采购流程中信用信息,按采购项目类别和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分类制成活页台账,所记载的信息作为采购档案附件长期保存。开展考核评价。每一个招标采购项目结束后,招标采购单位都要对供应商信用情况进行评价,投标文件及投标行为由评标委员会评价,中标或成交供应商合同履约情况由采购人会同采购代理机构评价,对重大采购项目,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将牵头组织评价,评价要作书面结论。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对供应商信用情况实行年度考核,对诚实信用的供应商,将在一定期限内给予资格免审,并优先向采购人推荐。畅通投诉举报。政府采购管理设立专门的举报电话,并在媒体上公布,接受来自社会各方面对政府采购供应商不良信用信息的投诉举报,并依法受理和处理。
资格审查环节启动“不良信用信息查询”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
供应商在获取招标采购文件前或在获准取得竞争采购资格前,须通过不良信用信息查询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如存在不良记录且在处理、处罚期满前,一律不得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如存在不良记录但处理、处罚已期满,审慎让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采取公开招标以外方式采购的项目,此类供应商原则上不得参加采购活动。不良信用信息查询。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在资格审查时首先得过不良记录档案关,招标采购单位在对供应商的投标资格进行审查时要详细了解每一个供应商有无不良记录,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将出具查询证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对潜在投标供应商,招标采购单位须向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部门申请查询有无行贿犯罪记录。如有行贿犯罪记录,检察机关将提供以下内容:行贿犯罪行为实施的时间和犯罪数额、判决的时间和结果、共同实施行贿犯罪中的被查询对象的相关内容。
建立供应商信用告知和承诺制度
信用告知制度。招标采购单位在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文件等采购文件中列明廉政准入的各项规定,以“政府采购市场信用准入告知书”形式明示所有参与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规定供应商在采购活动中必须做取诚实信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任何参加采购活动的人员行贿,如有违规将被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在三年内不得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处理情况在有关媒体上公布。信用承诺制度。招标采购文件中应规定供应商在参加投标、竞价过程中必须首先作出“信用承诺书”,作为投标文件的必备要件之一同步递交,未作承诺或承诺不符合要求的,其投标文件无效。
在招标采购活动中积极防假、打假
硬化评标要素设置。招标采购单位在设置评标要素时,要避免出现给供应商钻空子造假的要素,在保证整个评标要素与招标项目相匹配的前提下,尽可能将评标要素硬化,一些与招标项目关联度不大的评标要素必须删除,让投机者没有造假的可能。开标时加强公证。除专业公证人员外,可推选供应商代表查验全部投标文件的外观和投标保证金,以及是否取得法人代表授权、章印是否齐全、有无代签字现象等,也就是初步判断投标的有效性。还可通过与供应商总部联系以确认投标人的身份是否合法有效。评标时严格甄别。对有疑点的投标文件要启动问题澄清程序,不能带着问题评标,对问题的处理要准确定性,不可似是而非。对存在重大造假嫌疑但又难以作出准确判断的,应及时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对相关资格资质证书、法人代表授权书、投标函、单位公章及个人章印等进行鉴定。
加强供应商合同履约管理
初始合同订立管理。政府采购合同不得改变招标采购文件和中标或成交供应商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确保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对称、地位平等。招标采购单位不得向中标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中标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补充合同管理。补充合同与初始合同的标的物须为同一类项目或关联项目,金额比例不得突破百分之十,且不改变初始合同其他条款,间隔期限应控制在初始合同期满后一年内。合同分包管理。合同分包需事前征得采购人同意,不得搞多层分包,中标、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
建立供应商不良信用惩戒制度
追究供应商不良信用行为的法律责任。对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等五种失信行为,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中标、成交无效。不良信用记录网上发布。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在案件处理结束后,应在第一时间将受处罚供应商的名称及所涉采购项目的情况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中国财经报等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还可通过其它网络、报纸、电视等媒介进行立体化发布。
来源:中国采购与招标网
建立供应商信用信息档案和考核评价体系
建立信用档案。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建立供应商信用信息档案,逐户逐笔记载供应商从接受资格审查、到投标直至合同履行整个采购流程中信用信息,按采购项目类别和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分类制成活页台账,所记载的信息作为采购档案附件长期保存。开展考核评价。每一个招标采购项目结束后,招标采购单位都要对供应商信用情况进行评价,投标文件及投标行为由评标委员会评价,中标或成交供应商合同履约情况由采购人会同采购代理机构评价,对重大采购项目,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将牵头组织评价,评价要作书面结论。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对供应商信用情况实行年度考核,对诚实信用的供应商,将在一定期限内给予资格免审,并优先向采购人推荐。畅通投诉举报。政府采购管理设立专门的举报电话,并在媒体上公布,接受来自社会各方面对政府采购供应商不良信用信息的投诉举报,并依法受理和处理。
资格审查环节启动“不良信用信息查询”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
供应商在获取招标采购文件前或在获准取得竞争采购资格前,须通过不良信用信息查询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如存在不良记录且在处理、处罚期满前,一律不得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如存在不良记录但处理、处罚已期满,审慎让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采取公开招标以外方式采购的项目,此类供应商原则上不得参加采购活动。不良信用信息查询。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在资格审查时首先得过不良记录档案关,招标采购单位在对供应商的投标资格进行审查时要详细了解每一个供应商有无不良记录,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将出具查询证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对潜在投标供应商,招标采购单位须向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部门申请查询有无行贿犯罪记录。如有行贿犯罪记录,检察机关将提供以下内容:行贿犯罪行为实施的时间和犯罪数额、判决的时间和结果、共同实施行贿犯罪中的被查询对象的相关内容。
建立供应商信用告知和承诺制度
信用告知制度。招标采购单位在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文件等采购文件中列明廉政准入的各项规定,以“政府采购市场信用准入告知书”形式明示所有参与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规定供应商在采购活动中必须做取诚实信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任何参加采购活动的人员行贿,如有违规将被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在三年内不得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处理情况在有关媒体上公布。信用承诺制度。招标采购文件中应规定供应商在参加投标、竞价过程中必须首先作出“信用承诺书”,作为投标文件的必备要件之一同步递交,未作承诺或承诺不符合要求的,其投标文件无效。
在招标采购活动中积极防假、打假
硬化评标要素设置。招标采购单位在设置评标要素时,要避免出现给供应商钻空子造假的要素,在保证整个评标要素与招标项目相匹配的前提下,尽可能将评标要素硬化,一些与招标项目关联度不大的评标要素必须删除,让投机者没有造假的可能。开标时加强公证。除专业公证人员外,可推选供应商代表查验全部投标文件的外观和投标保证金,以及是否取得法人代表授权、章印是否齐全、有无代签字现象等,也就是初步判断投标的有效性。还可通过与供应商总部联系以确认投标人的身份是否合法有效。评标时严格甄别。对有疑点的投标文件要启动问题澄清程序,不能带着问题评标,对问题的处理要准确定性,不可似是而非。对存在重大造假嫌疑但又难以作出准确判断的,应及时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对相关资格资质证书、法人代表授权书、投标函、单位公章及个人章印等进行鉴定。
加强供应商合同履约管理
初始合同订立管理。政府采购合同不得改变招标采购文件和中标或成交供应商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确保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对称、地位平等。招标采购单位不得向中标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中标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补充合同管理。补充合同与初始合同的标的物须为同一类项目或关联项目,金额比例不得突破百分之十,且不改变初始合同其他条款,间隔期限应控制在初始合同期满后一年内。合同分包管理。合同分包需事前征得采购人同意,不得搞多层分包,中标、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
建立供应商不良信用惩戒制度
追究供应商不良信用行为的法律责任。对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等五种失信行为,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中标、成交无效。不良信用记录网上发布。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在案件处理结束后,应在第一时间将受处罚供应商的名称及所涉采购项目的情况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中国财经报等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还可通过其它网络、报纸、电视等媒介进行立体化发布。
来源:中国采购与招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