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县政府采购三大突出矛盾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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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0年07月05日
一段时间以来,关于政府采购“时间长、价格高、质量差”的意见、提案经常被人大、政协的代表提及,这三大问题也成了目前政府采购领域最突出的矛盾。笔者从事政府采购多年,深感其中有诸多误解和问题,下面将逐条加以分析说明:
“采购时间长”的问题
为此,我们先将采购过程按时间顺序分成三个阶段,即采购申报阶段,采购实施阶段,供货验收阶段。
采购申报阶段,也就是单位以书面形式(有些地方已采用网络申报)向采购办(采购中心)提交采购需求,导致采购时间过长的原因主要有四个:各用户单位将无采购预算的项目直接报采购部门,导致需求被退回或需要重新申请预算,从而导致时间过长;许多单位未提早申报采购需求,尤其给采购实施阶段预留时间过短,导致采购时间仓促或采购时间无法满足需求;采购需求方案不细致或提交不及时,导致需要反复协调;采购需求审批还处于手工阶段,不能实时公开。
解决这一阶段的问题,关键有二点:要加大对各单位经办人员和采购分管领导有针对性的宣传和培训,尤其像先预算后采购,各种采购方式的流程等等内容要深入人心,同时也要落实责任制,奖优罚劣,调动经办人员的积极性;对采购需求的申报审批,采用跟预算联网,实行网络审批,实时监控、反馈,总之要让审批流程更加公开透明,从而减少无用功、提高申报效率。
采购实施阶段,该阶段实施流程比较规范、固定。以公开招标为例,按《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采购公告须要公示20天后才能开标,采购需求中途变更的,要相应延迟开标;开标后,须要中标公告公示满7天且无有效投诉的,方可签订采购合同等等,所以整个流程需时较长,其他采购方式类似。该阶段主要问题是采购时间比较刚性,不能有效满足零散和突发性的需求。
对该阶段问题,采购部门推出了协议采购方式,有效的缩短了采购时间,对各单位突发性、零散的需求基本上做到了随到随买,但在实施上也要求各需求单位积极配合,才能尽快完成。
供货验收阶段,签订合同和验收的主体主要是业主单位,该阶段主要问题在于业主和供货商对于合同中的供货期和其他违责条款约定不明确或执行不力,导致发生纠纷和矛盾,迟迟不能完成项目的采购。
解决该阶段的问题,一方面要增强各单位经办人员的业务素质、明确自身权利义务,另一方面也需要采购部门加强指导、备案合同等,并切实落实关于供应商的违约处理、处罚。
“采购价格高”的问题
价格问题关键点就在于“竞争”,竞争越充分价格越优,可以说采购制度的安排很大程度上就是为了保证充分、合理、有效的竞争。采购价格高的问题原因很多,比如采购单位需求的倾向性,货源被垄断,串标等等,归根到底就是竞争不充分、不合理、不有效;当然也有些单位将不同的货物、服务做比较,误解政府采购价格高也是原因之一。
所以要解决价格高的问题主要还是如何保证竞争的问题。这个问题的解决光靠采购部门还不够,还需要各行政事业单位人员的监督参与,如协议采购中可以进行协议价格基础上的再询价,需求要避免过多的倾向性等;采购部门也针对该问题推出了如下规定:“同一时间段,对于同样品质货物和服务,如果各行政事业单位可以在市场上拿到比采购价格更低的价格,则由各单位自行采购该货物或服务,并且采购中心对相应供应商做出处罚”。所以只要我们发挥大家的积极主动性,并切实执行现有的规定,就会比较有效的解决采购价格高的问题。
“质量差”的问题
对此问题我们分两个情况看:
如果采购需求本身就要求不高的或不够明确的,导致采购的物品与预期的有差距的,则需要各业主单位以后在采购需求的提出上加以提高和明确,采购中心则要防止供应商钻空子,并对恶意的供应商作出处理和处罚;
如果涉及到质量不合格或违约的,各单位和采购部门则要在验收和售后服务环节加强监管和惩处力度,使其不敢违约或得不偿失,提供假冒伪劣的商品更要追究其法律责任。在该问题上,各行政事业单位更要发挥主人翁的精神,为维护自身利益积极向供应商交涉,并联合采购中心处理处罚违规供应商。
笔者工作接触中,许多行政事业单位的同志在自身的定位上还有些模糊,有两个极端:一些同志认为采购部门是来夺权的,对采购部门有抵触情绪,另一些同志则抱着把采购工作像包袱一样甩给采购部门的思想。其实各行政事业单位才是真正的业主单位,采购中心和采购办只是对各单位的采购需求进行规范和监督,目的还是为了完成各单位的正当采购需求表达并达到采购最优化,所以采购工作中需要发挥各个单位的同志的主人翁精神,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完成采购从而服务我们的本职工作。
来源:贵州省招标投标网
“采购时间长”的问题
为此,我们先将采购过程按时间顺序分成三个阶段,即采购申报阶段,采购实施阶段,供货验收阶段。
采购申报阶段,也就是单位以书面形式(有些地方已采用网络申报)向采购办(采购中心)提交采购需求,导致采购时间过长的原因主要有四个:各用户单位将无采购预算的项目直接报采购部门,导致需求被退回或需要重新申请预算,从而导致时间过长;许多单位未提早申报采购需求,尤其给采购实施阶段预留时间过短,导致采购时间仓促或采购时间无法满足需求;采购需求方案不细致或提交不及时,导致需要反复协调;采购需求审批还处于手工阶段,不能实时公开。
解决这一阶段的问题,关键有二点:要加大对各单位经办人员和采购分管领导有针对性的宣传和培训,尤其像先预算后采购,各种采购方式的流程等等内容要深入人心,同时也要落实责任制,奖优罚劣,调动经办人员的积极性;对采购需求的申报审批,采用跟预算联网,实行网络审批,实时监控、反馈,总之要让审批流程更加公开透明,从而减少无用功、提高申报效率。
采购实施阶段,该阶段实施流程比较规范、固定。以公开招标为例,按《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采购公告须要公示20天后才能开标,采购需求中途变更的,要相应延迟开标;开标后,须要中标公告公示满7天且无有效投诉的,方可签订采购合同等等,所以整个流程需时较长,其他采购方式类似。该阶段主要问题是采购时间比较刚性,不能有效满足零散和突发性的需求。
对该阶段问题,采购部门推出了协议采购方式,有效的缩短了采购时间,对各单位突发性、零散的需求基本上做到了随到随买,但在实施上也要求各需求单位积极配合,才能尽快完成。
供货验收阶段,签订合同和验收的主体主要是业主单位,该阶段主要问题在于业主和供货商对于合同中的供货期和其他违责条款约定不明确或执行不力,导致发生纠纷和矛盾,迟迟不能完成项目的采购。
解决该阶段的问题,一方面要增强各单位经办人员的业务素质、明确自身权利义务,另一方面也需要采购部门加强指导、备案合同等,并切实落实关于供应商的违约处理、处罚。
“采购价格高”的问题
价格问题关键点就在于“竞争”,竞争越充分价格越优,可以说采购制度的安排很大程度上就是为了保证充分、合理、有效的竞争。采购价格高的问题原因很多,比如采购单位需求的倾向性,货源被垄断,串标等等,归根到底就是竞争不充分、不合理、不有效;当然也有些单位将不同的货物、服务做比较,误解政府采购价格高也是原因之一。
所以要解决价格高的问题主要还是如何保证竞争的问题。这个问题的解决光靠采购部门还不够,还需要各行政事业单位人员的监督参与,如协议采购中可以进行协议价格基础上的再询价,需求要避免过多的倾向性等;采购部门也针对该问题推出了如下规定:“同一时间段,对于同样品质货物和服务,如果各行政事业单位可以在市场上拿到比采购价格更低的价格,则由各单位自行采购该货物或服务,并且采购中心对相应供应商做出处罚”。所以只要我们发挥大家的积极主动性,并切实执行现有的规定,就会比较有效的解决采购价格高的问题。
“质量差”的问题
对此问题我们分两个情况看:
如果采购需求本身就要求不高的或不够明确的,导致采购的物品与预期的有差距的,则需要各业主单位以后在采购需求的提出上加以提高和明确,采购中心则要防止供应商钻空子,并对恶意的供应商作出处理和处罚;
如果涉及到质量不合格或违约的,各单位和采购部门则要在验收和售后服务环节加强监管和惩处力度,使其不敢违约或得不偿失,提供假冒伪劣的商品更要追究其法律责任。在该问题上,各行政事业单位更要发挥主人翁的精神,为维护自身利益积极向供应商交涉,并联合采购中心处理处罚违规供应商。
笔者工作接触中,许多行政事业单位的同志在自身的定位上还有些模糊,有两个极端:一些同志认为采购部门是来夺权的,对采购部门有抵触情绪,另一些同志则抱着把采购工作像包袱一样甩给采购部门的思想。其实各行政事业单位才是真正的业主单位,采购中心和采购办只是对各单位的采购需求进行规范和监督,目的还是为了完成各单位的正当采购需求表达并达到采购最优化,所以采购工作中需要发挥各个单位的同志的主人翁精神,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完成采购从而服务我们的本职工作。
来源:贵州省招标投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