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政府采购合同验收为何流于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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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0年07月07日
政府采购项目验收是指在政府采购合同执行过程中或执行完毕,采购人对政府采购合同执行的阶段性结果或最终结果进行检验和评估。在当前的县级政府采购工作中,从接到采购委托一直到采购合同的签订都做得比较到位。但就验收环节来说,各地做法不一,大部分是采购人自行验收,集采机构由于种种原因未能直接参与,导致验收流于形式,一定程度上冲击着政府采购在社会上的形象。
因此,验收环节无疑成为政府采购良性发展的瓶颈,如何解决好验收问题成为政府采购领域迫在眉睫的问题。下面就政府采购中的验收问题谈谈个人的看法。
县级政府采购验收存在的问题
第一,权责不清,互相推诿。根据《政府采购法》第41条规定,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法对权力规定得比较模糊,其中用了采购人或代理机构,而对责任规定得比较具体,就是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的字眼。这就导致了大多数采购单位和集采机构害怕承担责任,从而互相推诿,最后就容易形成验收上的真空。
第二,验收成本过高,导致只采不验。由于县级政府采购规模小、批次多,如果每次验收均邀请专家或者技术人员对合同标的物进行验收,会加大采购成本,造成小型项目的本末倒置,起不到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目的。因此,很多县市都是只管采购不去验收,只顾及到自己的节约率,而不去计较采购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或者采购人的要求,从而影响到政府采购在采购人心目中的形象。
第三,验收人员素质参差不齐,验收流于形式。由于现在国家还没有出台相关的专业技术资格,加上验收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对于标的物只停留在表面的观察,而忽略了其内在的技术含量;或者是有时因责任心和利害关系的原因,大家都采用圆滑的处事态度;再者就是面子问题从中作梗,使得验收流于形式,失去了验收的真正意义。
第四,验收人员组织不合理,容易滋生集中腐败。有些县市目前从采购到验收均由一个部门承担,形成了“采验一条龙”式的服务,这种情况极易滋生人们常说的集中腐败。
第五,服务项目的验收基本缺失。目前,县市一级的服务类采购主要还是机关、事业单位的车辆保险,车辆保险只有在索赔时才会产生相应的服务,而此时的服务质量才能体现出来。车辆如若不出险,保险公司则不需要提供任何服务。因此,它不能像其他采购一样,在实际地点对实际项目进行验收,这导致服务类项目验收环节的缺失。
存在以上问题究其根本:一是制度缺失,权责不模糊;二是管理失真;三是监管不力。
加强项目验收工作的几点看法
一是优化制度建设,明确权责划分。首先应该明确验收的组成人员,以及权责划分。针对县级市的政府采购规模较小,如果全部启用专家组不太现实的现状,可以由采购人选派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组成验收小组,由供应商代表陪同,政府采购中心派出独立于采购业务部门的相关同志对其进行监督,保证验收的准确性和实效性。
二是加强政府采购内部建设,做好部门之间的相互监督。针对县级政府采购人员编制少、各业务部门基本都是“一办到底”的情况,政府采购中心应该加强内控建设,抽取少数人员组成合同履行监督执行部门,专门负责采购完成后的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诸如:验收、违约以及合同履行争议的解决等等。
三是大型招投标活动的验收,必须优化监督体系。大规模的招投标活动结束后,除采购人技术代表、采购中心代表、供应商代表外,还应该邀请一定数量的专家进行论证,同时,由纪委、审计等监督部门的相关同志做现场监督。
四是对于保险类的验收,可以采用对采购人的定期回访和临时追踪相结合的验收方式。每年对采购人所享受的保险服务进行4次-6次的回访和对服务供应商的出险工作进行临时追踪绩效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验收,对于达不到要求或者服务态度与效率不能使采购人满意的,应该对本服务供应商进行警告,多次不加改善的,应将其剔除定点供应商队伍。
五是完善验收报告。验收报告是整个验收过程的总结陈词,是标的物质量合格与否的标志,也是财政结算的依据之一。因此,一份详实的验收报告,也是验收环节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最基本的信息应当包括:采购当事人基本信息、项目简介、项目执行情况、存在的问题、要求与建议、验收结论、验收小组成员签字,监督组人员的确认意见等内容。
总之,验收工作是对采购项目的最终检测和总结,也是对供应商提供标的物的最终评价和认定,如何搞好这项工作,不但需要有健全的制度规定,科学的管理、强大的监督体系和经验丰富的技术专家,还需要一套行之有效的方式方法。政府采购的验收工作是杜绝假冒伪劣产品或豆腐渣工程,保证政府采购品质,推进政府采购健康发展的最后一道防线,验收成功与否,直接影响着政府采购的形象。
来源:中国招标投标协会网
因此,验收环节无疑成为政府采购良性发展的瓶颈,如何解决好验收问题成为政府采购领域迫在眉睫的问题。下面就政府采购中的验收问题谈谈个人的看法。
县级政府采购验收存在的问题
第一,权责不清,互相推诿。根据《政府采购法》第41条规定,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法对权力规定得比较模糊,其中用了采购人或代理机构,而对责任规定得比较具体,就是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的字眼。这就导致了大多数采购单位和集采机构害怕承担责任,从而互相推诿,最后就容易形成验收上的真空。
第二,验收成本过高,导致只采不验。由于县级政府采购规模小、批次多,如果每次验收均邀请专家或者技术人员对合同标的物进行验收,会加大采购成本,造成小型项目的本末倒置,起不到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目的。因此,很多县市都是只管采购不去验收,只顾及到自己的节约率,而不去计较采购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或者采购人的要求,从而影响到政府采购在采购人心目中的形象。
第三,验收人员素质参差不齐,验收流于形式。由于现在国家还没有出台相关的专业技术资格,加上验收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对于标的物只停留在表面的观察,而忽略了其内在的技术含量;或者是有时因责任心和利害关系的原因,大家都采用圆滑的处事态度;再者就是面子问题从中作梗,使得验收流于形式,失去了验收的真正意义。
第四,验收人员组织不合理,容易滋生集中腐败。有些县市目前从采购到验收均由一个部门承担,形成了“采验一条龙”式的服务,这种情况极易滋生人们常说的集中腐败。
第五,服务项目的验收基本缺失。目前,县市一级的服务类采购主要还是机关、事业单位的车辆保险,车辆保险只有在索赔时才会产生相应的服务,而此时的服务质量才能体现出来。车辆如若不出险,保险公司则不需要提供任何服务。因此,它不能像其他采购一样,在实际地点对实际项目进行验收,这导致服务类项目验收环节的缺失。
存在以上问题究其根本:一是制度缺失,权责不模糊;二是管理失真;三是监管不力。
加强项目验收工作的几点看法
一是优化制度建设,明确权责划分。首先应该明确验收的组成人员,以及权责划分。针对县级市的政府采购规模较小,如果全部启用专家组不太现实的现状,可以由采购人选派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组成验收小组,由供应商代表陪同,政府采购中心派出独立于采购业务部门的相关同志对其进行监督,保证验收的准确性和实效性。
二是加强政府采购内部建设,做好部门之间的相互监督。针对县级政府采购人员编制少、各业务部门基本都是“一办到底”的情况,政府采购中心应该加强内控建设,抽取少数人员组成合同履行监督执行部门,专门负责采购完成后的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诸如:验收、违约以及合同履行争议的解决等等。
三是大型招投标活动的验收,必须优化监督体系。大规模的招投标活动结束后,除采购人技术代表、采购中心代表、供应商代表外,还应该邀请一定数量的专家进行论证,同时,由纪委、审计等监督部门的相关同志做现场监督。
四是对于保险类的验收,可以采用对采购人的定期回访和临时追踪相结合的验收方式。每年对采购人所享受的保险服务进行4次-6次的回访和对服务供应商的出险工作进行临时追踪绩效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验收,对于达不到要求或者服务态度与效率不能使采购人满意的,应该对本服务供应商进行警告,多次不加改善的,应将其剔除定点供应商队伍。
五是完善验收报告。验收报告是整个验收过程的总结陈词,是标的物质量合格与否的标志,也是财政结算的依据之一。因此,一份详实的验收报告,也是验收环节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最基本的信息应当包括:采购当事人基本信息、项目简介、项目执行情况、存在的问题、要求与建议、验收结论、验收小组成员签字,监督组人员的确认意见等内容。
总之,验收工作是对采购项目的最终检测和总结,也是对供应商提供标的物的最终评价和认定,如何搞好这项工作,不但需要有健全的制度规定,科学的管理、强大的监督体系和经验丰富的技术专家,还需要一套行之有效的方式方法。政府采购的验收工作是杜绝假冒伪劣产品或豆腐渣工程,保证政府采购品质,推进政府采购健康发展的最后一道防线,验收成功与否,直接影响着政府采购的形象。
来源:中国招标投标协会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