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识破和防范串标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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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0年07月08日
在实际工作中,无论是询价采购、竞争性谈判,还是公开招标采购,都时常会发现一些“串标”行为的足迹。而不少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甚至于一些采购监管部门也都感到“纳闷”,采购工作环节安然有序,又何以产生“串标”行为呢,更为严重的是,有不少的采购代理机构,在他们完成了采购工作后,竞还不知道自己代理的采购活动中已发生了严重的串标行为,这就严重地扰乱了政府采购工作秩序。对此,如何才能“识别和防范”各种“神秘”的串标行为呢?笔者在此同大家一起探讨、交流。
“串标”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
几个投标人之间相互通谋作弊,不择手段地共同谋取中标资格。众所周知,对任何一个采购项目而言,它的投标人可能有很多,而最终的中标人却只有一个,其竞争是相当的激烈。为此,一些投标人为了能取得中标资格,就相互串通、并订立“攻守同盟”,采取各种手段,如恐吓、排斥、打击等方式,一致对付其他潜在的投标人,以共同谋取中标资格,继而再在内部分享不法利益等。而为了达到这一目的,他们在投标过程中就采用了多种“阴谋”手段,有时共同抬高投标价,以期高价中标的;有时共同压低投标价,以排斥其他投标人而“抢”得中标资格的;有时以高、中、低分开投标报价档次,以轮流抢标等等,这些都是很常见的串标行为。
少数投标人与采购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串谋作弊,通过暗箱操作或窃取核心秘密等手段谋取中标资格。对任何一个采购项目而言,潜在的投标人能否中标,采购代理机构手里掌握的核心秘密相当重要,如,采购代理机构编制的“标底”信息,或设置的中标价意见表,以及参与评审工作的专家评委名单,甚至于一些潜在投标人的投标信息情况等,这些核心秘密一般在采购代理机构评审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之前,是不能对外公开或透露的,否则就会对标书的评审工作或采购结果产生不公平、不公正的影响。也正是由于这些信息的重要性,一些神通广大的投标人就会通过种种关系网,或提供各种不正当利益等拉拢腐蚀采购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相互串通谋划,通过泄露标底金额、透露评委名单、拆开标书偷看其他投标人报价等手段,来达到其谋取中标资格的目的。
投标人与采购人直接串通,通过采购人为其“量身定做”采购需求指标的方式,达到变相指定中标品牌的目的。大家都知道,实施政府采购的目的就是要使产品能最大限度地满足采购人提出的指标和技术等方面要求,这就是说,投标人只有满足了采购人的最大需求,他们才能有中标的机会。对此,有些投标人为了中标,就通过各种手段和渠道,收买、拉拢、行贿采购人,并直接与采购人串通,让采购人在设计采购商品的需求指标时,就结合某某供应商的资格、条件、产品现状等方面提出具体的指标要求,以编制出非让某某供应商中标不可的采购需求,从而达到指定品牌采购的目的。
投标人与参与标书评审活动的专家串谋,以不正当利益收买评委专家的暗助而窃取中标资格。众所周知,各位投标人能否中标的重要环节就决定于投标文件的评价审核,虽然评标工作有其一定的规则,中标也其特定的标准,但对投标文件中投标内容的理解可以有不同的角度,不同的专家能“打”出不同的“分”,这样,报价较低的标书未必就能中标,报价高的投标人也未必就没有竞争的优势,关键还于评审专家怎么理解和评价。对此,一些投标人就千方百计打听专家评委的名单,并行贿和腐蚀评委,以通过专家的自由裁量权利为其“出力”,从而达到谋取中标资格的目的。
一些低资质或无资格的供应商,与其他一些有资质的供应商串通,以通过挂靠、借资质等形式参与投标而达到谋取中标资格的目的。不言而喻,采购人所采购的项目都只是为了他们工作的需要,这样,采购人结合他们的工作职能和特点,一般都会对其所采购的项目提出一些特殊的要求,如,要求供应商必须要有一定级别的资质和条件等。这对一些低资质或无资格的供应商来说,就无法参与招投标活动。对此,有些无资格或低资质的供应商就会与一些有资格的供应商串通,以通过向他们提供不正当利益为手段,将自己的企业临时挂靠他们,并以他们的名义进行投标,或向他们借取资质参与投标。这种乱挂靠、借资质等形式的串标行为在实际工作中还相当普遍。
识破和鉴别串标行为的基本方法
“投标报价”分析法。针对某一具体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在开标后将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列成一张表,并据此进一步分析投标人的报价情况,如发现所有被询价对象的报价,或绝大多数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等都偏高,或都是在标底周围,或都是在某一低值周围,同时,报价金额的分散幅度并不大,这说明这些投标人有可能出现了相互串通投标的嫌疑。当出现这些情况时,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可再进一步深入到投标报价的明细项目构成方面去分析,如果发现报价的明细项目,其分项指标差不多、分项的报价也几乎差不多,那么就可以足以说明在几个投标人之间就存在着串标行为。
“中标价构成”分析法。如果出现某个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与采购代理机构设置的“标底”差不多,甚至于基本“吻合”的情形时,那么,采购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就可以分析该投标人投标报价的价格构成情况,一是要分析中标价的成本构成是否合理,具体项目是否符合采购人的需求,如果其报价项目中的成本构成明显不合理,或虽是合理的,但,投标人自己也提供不出理由,或自己也解释不清的,这说明,该投标报价是没有编制依据的,是“有目的”地瞎编的;二是要分析中标价明细项目的定价情况,看其是否合理,如明细项目的报价不符合市场规律,或即使能够符合现实状况的,而投标人对此却解释不清楚的,那也可以肯定,中标人编制的投标报价及对招标文件的响应都是缺乏依据的,这就基本能说明该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存在有目的地拼凑数据、乱列项目的行为,反映出该标书的编制有可能出现内外串谋情况,即该投标人有可能知道“标底”情况;三是看报价的各个分项目在整个投标报价中的权数比例是否合理,如果在整个报价的分项指标体系中,投标人说不清各个小项目对采购人需求影响的轻重时,那么,也可以说明他的投标报价编制是缺乏依据的。
“投标资格”复审法。对所有“合格”标书的投标人资格进行重新审查,特别是对经过评审已被推荐为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人资格,更是要严格复审。一是看其是否具备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最起码的资格条件;二是看其是否真实具备了采购人提出的投标人应有的特殊资质条件;三是看其提供的其他证书、资格、资料的真实性,是否存在着借资质、挂靠其他单位等等行为。如果发现这些资格、资质、条件等存在着明显的漏洞,而在初审或评审时的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过程中却未发现的,那就要进一步分析其中原因了,看看采购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资格审查中是否有偏袒行为,或者在标书的评审中,某些专家是否存在着串通行为等。
“中标历史记录”分析法。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平时要建立健全供应商的中标情况记录,在具体的招标采购活动中,要对有些中标商近年来参与当地政府采购活动的中标情况进行分析,特别是其参与询价、竞争性谈判等活动的中标情况必须要全部拿出来进行对比分析,如果发现某些供应商或投标人“经常”中标,则就可以说明或解释一些不正常的问题,要么这个供应商与采购代理机构的某些工作人员关系甚密,有串通行为,要么供应商之间就存在串标行为等等。
防治和根除“串标”行为的根本措施
采购代理机构内部要建立健全采购信息工作管理制度,特别是对不应公开的信息要重点加强保密管理。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内部,要加强和完善采购信息工作责任制度。对应该对外公开的采购信息必须要全部毫无保留地充分公开发布,不得隐瞒,而对暂时不应公开的采购信息,如,为采购项目设置的标底、抽取的采购评审专家名单、确定的询价对象、投标人的投标情况等等,这些都是容易引起投标人串标的关键性信息,采购代理机构必须要加强对这些信息的保密,不得泄露,而一旦发生了外泄事件,则必须立即“启动”备用或替代方案,以遏制“串标”行为的发生。
扩大采购信息的宣传发布面,并适当延长等标期,以能赢得更多的投标人,从而冲淡或打破各种串标阴谋的干扰。不言而喻,采购信息发布得越广泛,越公开,实际参与投标的供应商就越多、越分散,同样,采购代理机构如果在招标文件公告后,能适当延长“等标”期,那么,可能会有更多的潜在投标人参与投标,而任何一个供应商都难以掌握到投标供应商的总体情况,相互之间根本就不知道、不熟悉,就更谈不到相互之间进行串通密谋中标事宜了。这样即使有极少数投标人能相互串标,面对众多的投标人,他们密谋的结果也难以得逞。
加强内部岗位之间的控制和牵制力度,对投标人的资格、资质等要进行交叉式的审查,以防范内外串谋行为的发生。在采购代理机构内部,要加强对供应商资格审查工作的牵制和监督,对每位投标人的资格都要经过两个以上工作人员的分别独立审查,而不得由一个工作人员审核就能放行定妥。同样,对采购项目所要求的投标人应具备的特定资质要求,也要由多个工作人员或专家分别进行审查通过。这样就能遏制少数人员与投标人之间串通作弊行为,使得内外串谋行为无法顺利进行。
在设置采购项目的中标标准时,必须要以“合理低价”作为中标原则,以体现其科学合理性。实施政府采购的一大目的之一就是要节约采购资金,这是很好理解的,但不能一味追求采购资金的节约额,否则就会上了那些低价抢标的当,进而会影响采购项目的质量。为此,采购人或其采购代理机构在设置采购项目的中标标准或编制采购项目的标底时,必须要以“合理低价”为中标原则,以打破一些投标人以低价等标,或以高价围标等梦想行为。
畅通采购工作的投诉和举报渠道,以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政府采购监督。对各种形式的串标行为,从其理论上是可以理解或防范的,但在实际工作中,串标的证据一般却是难以及时掌握的,其线索也不可能很快就能找到。因而,对投标人的串标行为,一般是难以发现和认定的,但串标行为确实是存在的,有时也是非常明显的,这就需要我们在加大采购工作公开透明度的同时,要积极动员社会各界的力量,加强对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力度,以共同遏制种种串标行为。
严厉打击各种形式的串标行为,充分维护政府采购市场秩序。对发现存在串标行为的供应商,无论其串标行为是否谋取了中标资格,都要依法对其进行经济处罚、党纪或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要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中,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参加本地的政府采购活动,同时,对通过串标行为而谋取了中标资格的,还要同时取消中标资格。对参与串标行为的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也要实施行政处罚、党纪或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还要取消采购代理机构的代理资格。同时,对发生的各种性质的串标行为,都可以给予公开曝光,以对其他采购当事人能产生一定的警示教育效果,促进他们进一步提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串标”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
几个投标人之间相互通谋作弊,不择手段地共同谋取中标资格。众所周知,对任何一个采购项目而言,它的投标人可能有很多,而最终的中标人却只有一个,其竞争是相当的激烈。为此,一些投标人为了能取得中标资格,就相互串通、并订立“攻守同盟”,采取各种手段,如恐吓、排斥、打击等方式,一致对付其他潜在的投标人,以共同谋取中标资格,继而再在内部分享不法利益等。而为了达到这一目的,他们在投标过程中就采用了多种“阴谋”手段,有时共同抬高投标价,以期高价中标的;有时共同压低投标价,以排斥其他投标人而“抢”得中标资格的;有时以高、中、低分开投标报价档次,以轮流抢标等等,这些都是很常见的串标行为。
少数投标人与采购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串谋作弊,通过暗箱操作或窃取核心秘密等手段谋取中标资格。对任何一个采购项目而言,潜在的投标人能否中标,采购代理机构手里掌握的核心秘密相当重要,如,采购代理机构编制的“标底”信息,或设置的中标价意见表,以及参与评审工作的专家评委名单,甚至于一些潜在投标人的投标信息情况等,这些核心秘密一般在采购代理机构评审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之前,是不能对外公开或透露的,否则就会对标书的评审工作或采购结果产生不公平、不公正的影响。也正是由于这些信息的重要性,一些神通广大的投标人就会通过种种关系网,或提供各种不正当利益等拉拢腐蚀采购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相互串通谋划,通过泄露标底金额、透露评委名单、拆开标书偷看其他投标人报价等手段,来达到其谋取中标资格的目的。
投标人与采购人直接串通,通过采购人为其“量身定做”采购需求指标的方式,达到变相指定中标品牌的目的。大家都知道,实施政府采购的目的就是要使产品能最大限度地满足采购人提出的指标和技术等方面要求,这就是说,投标人只有满足了采购人的最大需求,他们才能有中标的机会。对此,有些投标人为了中标,就通过各种手段和渠道,收买、拉拢、行贿采购人,并直接与采购人串通,让采购人在设计采购商品的需求指标时,就结合某某供应商的资格、条件、产品现状等方面提出具体的指标要求,以编制出非让某某供应商中标不可的采购需求,从而达到指定品牌采购的目的。
投标人与参与标书评审活动的专家串谋,以不正当利益收买评委专家的暗助而窃取中标资格。众所周知,各位投标人能否中标的重要环节就决定于投标文件的评价审核,虽然评标工作有其一定的规则,中标也其特定的标准,但对投标文件中投标内容的理解可以有不同的角度,不同的专家能“打”出不同的“分”,这样,报价较低的标书未必就能中标,报价高的投标人也未必就没有竞争的优势,关键还于评审专家怎么理解和评价。对此,一些投标人就千方百计打听专家评委的名单,并行贿和腐蚀评委,以通过专家的自由裁量权利为其“出力”,从而达到谋取中标资格的目的。
一些低资质或无资格的供应商,与其他一些有资质的供应商串通,以通过挂靠、借资质等形式参与投标而达到谋取中标资格的目的。不言而喻,采购人所采购的项目都只是为了他们工作的需要,这样,采购人结合他们的工作职能和特点,一般都会对其所采购的项目提出一些特殊的要求,如,要求供应商必须要有一定级别的资质和条件等。这对一些低资质或无资格的供应商来说,就无法参与招投标活动。对此,有些无资格或低资质的供应商就会与一些有资格的供应商串通,以通过向他们提供不正当利益为手段,将自己的企业临时挂靠他们,并以他们的名义进行投标,或向他们借取资质参与投标。这种乱挂靠、借资质等形式的串标行为在实际工作中还相当普遍。
识破和鉴别串标行为的基本方法
“投标报价”分析法。针对某一具体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在开标后将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列成一张表,并据此进一步分析投标人的报价情况,如发现所有被询价对象的报价,或绝大多数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等都偏高,或都是在标底周围,或都是在某一低值周围,同时,报价金额的分散幅度并不大,这说明这些投标人有可能出现了相互串通投标的嫌疑。当出现这些情况时,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可再进一步深入到投标报价的明细项目构成方面去分析,如果发现报价的明细项目,其分项指标差不多、分项的报价也几乎差不多,那么就可以足以说明在几个投标人之间就存在着串标行为。
“中标价构成”分析法。如果出现某个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与采购代理机构设置的“标底”差不多,甚至于基本“吻合”的情形时,那么,采购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就可以分析该投标人投标报价的价格构成情况,一是要分析中标价的成本构成是否合理,具体项目是否符合采购人的需求,如果其报价项目中的成本构成明显不合理,或虽是合理的,但,投标人自己也提供不出理由,或自己也解释不清的,这说明,该投标报价是没有编制依据的,是“有目的”地瞎编的;二是要分析中标价明细项目的定价情况,看其是否合理,如明细项目的报价不符合市场规律,或即使能够符合现实状况的,而投标人对此却解释不清楚的,那也可以肯定,中标人编制的投标报价及对招标文件的响应都是缺乏依据的,这就基本能说明该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存在有目的地拼凑数据、乱列项目的行为,反映出该标书的编制有可能出现内外串谋情况,即该投标人有可能知道“标底”情况;三是看报价的各个分项目在整个投标报价中的权数比例是否合理,如果在整个报价的分项指标体系中,投标人说不清各个小项目对采购人需求影响的轻重时,那么,也可以说明他的投标报价编制是缺乏依据的。
“投标资格”复审法。对所有“合格”标书的投标人资格进行重新审查,特别是对经过评审已被推荐为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人资格,更是要严格复审。一是看其是否具备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最起码的资格条件;二是看其是否真实具备了采购人提出的投标人应有的特殊资质条件;三是看其提供的其他证书、资格、资料的真实性,是否存在着借资质、挂靠其他单位等等行为。如果发现这些资格、资质、条件等存在着明显的漏洞,而在初审或评审时的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过程中却未发现的,那就要进一步分析其中原因了,看看采购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资格审查中是否有偏袒行为,或者在标书的评审中,某些专家是否存在着串通行为等。
“中标历史记录”分析法。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平时要建立健全供应商的中标情况记录,在具体的招标采购活动中,要对有些中标商近年来参与当地政府采购活动的中标情况进行分析,特别是其参与询价、竞争性谈判等活动的中标情况必须要全部拿出来进行对比分析,如果发现某些供应商或投标人“经常”中标,则就可以说明或解释一些不正常的问题,要么这个供应商与采购代理机构的某些工作人员关系甚密,有串通行为,要么供应商之间就存在串标行为等等。
防治和根除“串标”行为的根本措施
采购代理机构内部要建立健全采购信息工作管理制度,特别是对不应公开的信息要重点加强保密管理。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内部,要加强和完善采购信息工作责任制度。对应该对外公开的采购信息必须要全部毫无保留地充分公开发布,不得隐瞒,而对暂时不应公开的采购信息,如,为采购项目设置的标底、抽取的采购评审专家名单、确定的询价对象、投标人的投标情况等等,这些都是容易引起投标人串标的关键性信息,采购代理机构必须要加强对这些信息的保密,不得泄露,而一旦发生了外泄事件,则必须立即“启动”备用或替代方案,以遏制“串标”行为的发生。
扩大采购信息的宣传发布面,并适当延长等标期,以能赢得更多的投标人,从而冲淡或打破各种串标阴谋的干扰。不言而喻,采购信息发布得越广泛,越公开,实际参与投标的供应商就越多、越分散,同样,采购代理机构如果在招标文件公告后,能适当延长“等标”期,那么,可能会有更多的潜在投标人参与投标,而任何一个供应商都难以掌握到投标供应商的总体情况,相互之间根本就不知道、不熟悉,就更谈不到相互之间进行串通密谋中标事宜了。这样即使有极少数投标人能相互串标,面对众多的投标人,他们密谋的结果也难以得逞。
加强内部岗位之间的控制和牵制力度,对投标人的资格、资质等要进行交叉式的审查,以防范内外串谋行为的发生。在采购代理机构内部,要加强对供应商资格审查工作的牵制和监督,对每位投标人的资格都要经过两个以上工作人员的分别独立审查,而不得由一个工作人员审核就能放行定妥。同样,对采购项目所要求的投标人应具备的特定资质要求,也要由多个工作人员或专家分别进行审查通过。这样就能遏制少数人员与投标人之间串通作弊行为,使得内外串谋行为无法顺利进行。
在设置采购项目的中标标准时,必须要以“合理低价”作为中标原则,以体现其科学合理性。实施政府采购的一大目的之一就是要节约采购资金,这是很好理解的,但不能一味追求采购资金的节约额,否则就会上了那些低价抢标的当,进而会影响采购项目的质量。为此,采购人或其采购代理机构在设置采购项目的中标标准或编制采购项目的标底时,必须要以“合理低价”为中标原则,以打破一些投标人以低价等标,或以高价围标等梦想行为。
畅通采购工作的投诉和举报渠道,以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政府采购监督。对各种形式的串标行为,从其理论上是可以理解或防范的,但在实际工作中,串标的证据一般却是难以及时掌握的,其线索也不可能很快就能找到。因而,对投标人的串标行为,一般是难以发现和认定的,但串标行为确实是存在的,有时也是非常明显的,这就需要我们在加大采购工作公开透明度的同时,要积极动员社会各界的力量,加强对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力度,以共同遏制种种串标行为。
严厉打击各种形式的串标行为,充分维护政府采购市场秩序。对发现存在串标行为的供应商,无论其串标行为是否谋取了中标资格,都要依法对其进行经济处罚、党纪或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要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中,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参加本地的政府采购活动,同时,对通过串标行为而谋取了中标资格的,还要同时取消中标资格。对参与串标行为的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也要实施行政处罚、党纪或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还要取消采购代理机构的代理资格。同时,对发生的各种性质的串标行为,都可以给予公开曝光,以对其他采购当事人能产生一定的警示教育效果,促进他们进一步提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