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开招标项目要遏止“小范围竞争”的不良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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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0年07月09日
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均属于非公开招标类的竞争性采购方式,法律规定参加此类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数量“不少于三家”,实际工作中,有些单位在组织非公开招标活动时仅通知少数几家甚至仅通知三家供应商参加,错把法律的原则性规定作为搞“小范围竞争”的依据,这一定程度地限制了供应商自由、公平地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权利,同时也影响了供应商之间的竞争烈度进而影响到最终的采购结果。
“小范围竞争”已成为一些采购人的习惯性做法
在去年的政府采购专项检查工作中,检查组对某市教育系统实施了重点检查,检查过程中没有发现大的违规采购问题,但几个主要市属学校的校舍维修工程颇令人困惑,分散在各学校的维修工程单项金额并不是很大,少则三五万元,多则十几万,分散的小工程集中起来的金额还是可观的,负责施工承包的却为“钱某某”、“赵某某”两人所垄断,2007年如此,2008年亦然,延伸至2006年、2005年还是如此,“钱某某”、“赵某某”似乎成为该市教育系统校舍维修工程的“固定工”,翻开采购活动的原始档案后,检查组发现参加不同年度不同学校维修工程的供应商绝大部分是包括“钱某某”、“赵某某”在内的四五家供应商,看来“钱某某”、“赵某某”能够长期取得该县校舍维修业务绝非偶然。
不久前,该市教育系统的一重点学校准备对图书馆进行装修,工程概算45万元,在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加之时间较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实施,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要求尽可能多地邀请一些供应商,只要符合条件的都可以参加竞标。售标结束后,监管部门询问有几家供应商领取了标书,招标单位答只有四家,并称这四家供应商的名单还是某领导提供的,某领导还要求“其他人要标书不卖”。监管部门的同志不由得担心起来,由招标单位圈定几家供应商,很可能形成串通投标,招标结果证实了这种担心,中标者是上述案例中提及的“钱某某”。事后,有关人士透露这次招标实际上是假招标,“钱某某”一人拿几家公司的资质来投标。
“小范围竞争”现象的原因及危害分析
类似于案例中的“小范围竞争”现象好发于非公开招标项目,特别是在采购人自行组织的非公开招标活动中,常常能看到“小范围竞争”的影子,有的甚至演变成约定俗成的习惯性动作。“小范围竞争”大多带有虚假性,而操纵违规操作的人既感到心安理得,又能得到实际利益。
“小范围竞争”的原因分析。从采购人方面看,搞“小范围竞争”常基于三个方面的考虑,一是怕麻烦,不愿公开操作,想尽可能把采购业务在小范围内解决;二是供应商数量有限,便于“掌控”,以照顾特定的“关系户”,项目经办人也好捞取一些“外块”,通过圈定供应商参加竞标,并选择一、两家进行“长期合作”,在这样的状态下,招投标两方已结成“利益共同体”相关方;三是部门利益作祟,某省国土部门对辖区内矿产地环境治理工程的招标作出特别规定,“供应商须取得省国土厅颁发的矿产地环境治理资质证书”,无疑向外省区的供应商关上了大门。从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方面看,放松了对非公开招标项目的监管是造成“小范围竞争”现象蔓延的重要原因,因非公开招标项目的采购金额通常较小,监管部门本着抓大放小的思想,将一些非公开招标项目放手让采购人自行操作,结果可能导致失控。
“小范围竞争”的危害。首先,“小范围竞争”违背了公开、公平的竞争原则,限制了“范围外”供应商对采购信息的知情权,限制了供应商自由、公平地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权利;其次,“小范围竞争”客观上抑制了供应商之间的竞争烈度,久而久之,这些供应商就会形成某种“轮流坐庄”的默契,进而影响到最终的采购价格,往往减少了采购人对好的服务、好的产品的选择机会;再次,“小范围竞争” 极易滋生暗箱操作行为,各种权钱交易行为便有了施展拳脚的空间,容易产生供应商与采购人之间相互串通和供应商之间相互“捧场”现象,“圈内”供应商哄抬标价,腐蚀采购事务的经办者,损害采购人利益,浪费财政资金。
非公开招标活动要走出“小范围竞争”的怪圈
加强非公开招标采购的制度建设和审批管理。一要尽快调整有关现行规定,并出台可操作的非公开招标采购管理办法。以竞争性谈判方式为例,现行规定应重点作以下调整,“符合资格条件且对采购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数量如不足三家,则采购活动应予中止”、“谈判小组的组建应晚于向供应商提供采购文件的时间”、“由采购项目经办人向供应商提供采购文件,不作数量限制,但要规定采购文件提供的截止时间”。遵循公开性原则,借鉴公开招标的做法,加强非公开招标采购工作的制度建设,出台《非公开招标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补充《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关于非公开招标采购的内容,对非公开招标采购项目的信息发布、活动组织、评审定标等整个操作过程作出具体规定,确保实际工作中有据可依、有章可循。二要尽量减少非公开招标方式的使用,严格审批环节的管理,提倡多单位多项目合并公开招标,确需使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则须符合法定情形,但不能人为创造条件。
加强对非公开招标活动的监督以提高操作的规范化水准。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和采购单位的领导同志要重视对非公开招标项目的监督,这个监督的标准要提升到公开招标的尺度,监督的范围要能够覆盖整个采购过程,从供应商资格设定、采购文件备案、活动现场监督直至后期的合同备案和验收。实际工作中要盯紧以下四点:一要督促采购单位按公开招标的程序、方式和媒体公开非公开招标采购信息,不得搞信息封锁,要最大程度地公开采购信息,要注意审查是否存在不合理的资格条件以限制供应商自由竞争,审查采购信息所“预留”的时间是否能保证供应商及时响应。要扩大竞争范围,让供应商参与自由竞争,只要符合条件的,就应无条件放行;二要更多地邀请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加非公开招标活动,供应商只要符合条件且在规定的获取采购文件时间之前,采购单位就应无条件向其提供采购文件,不论是本地的,还是外地的,不论是熟悉的,还是陌生的,都要一视同仁,把竞争机会公平地赋予供应商,在增加供应商竞争烈度的同时,采购单位无疑会得到更多更优的选择,而这对于采购双方当事人来说均是有益的,结果将是双赢;三要重视非公开招标项目评审的专业性,现行采购法律对非公开招标采购项目的评审作出了较明确的规定,在邀请招标的评标委员会中、竞争性谈判的谈判小组中、询价采购的询价小组中,专家的人数都要达到法定比例,专家的抽取应将规定进行,对中标或成交供应商的确定标准应作出明确规定,不得随意更改;四要严查搞“小范围竞争”的有关当事人,要求评审专家在评审环节过细工作,发现苗头应及时报告并作深入探究,并畅通举报投诉渠道,鼓励社会各方举报投诉,对“小范围竞争”形成高压严打态势。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小范围竞争”已成为一些采购人的习惯性做法
在去年的政府采购专项检查工作中,检查组对某市教育系统实施了重点检查,检查过程中没有发现大的违规采购问题,但几个主要市属学校的校舍维修工程颇令人困惑,分散在各学校的维修工程单项金额并不是很大,少则三五万元,多则十几万,分散的小工程集中起来的金额还是可观的,负责施工承包的却为“钱某某”、“赵某某”两人所垄断,2007年如此,2008年亦然,延伸至2006年、2005年还是如此,“钱某某”、“赵某某”似乎成为该市教育系统校舍维修工程的“固定工”,翻开采购活动的原始档案后,检查组发现参加不同年度不同学校维修工程的供应商绝大部分是包括“钱某某”、“赵某某”在内的四五家供应商,看来“钱某某”、“赵某某”能够长期取得该县校舍维修业务绝非偶然。
不久前,该市教育系统的一重点学校准备对图书馆进行装修,工程概算45万元,在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加之时间较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实施,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要求尽可能多地邀请一些供应商,只要符合条件的都可以参加竞标。售标结束后,监管部门询问有几家供应商领取了标书,招标单位答只有四家,并称这四家供应商的名单还是某领导提供的,某领导还要求“其他人要标书不卖”。监管部门的同志不由得担心起来,由招标单位圈定几家供应商,很可能形成串通投标,招标结果证实了这种担心,中标者是上述案例中提及的“钱某某”。事后,有关人士透露这次招标实际上是假招标,“钱某某”一人拿几家公司的资质来投标。
“小范围竞争”现象的原因及危害分析
类似于案例中的“小范围竞争”现象好发于非公开招标项目,特别是在采购人自行组织的非公开招标活动中,常常能看到“小范围竞争”的影子,有的甚至演变成约定俗成的习惯性动作。“小范围竞争”大多带有虚假性,而操纵违规操作的人既感到心安理得,又能得到实际利益。
“小范围竞争”的原因分析。从采购人方面看,搞“小范围竞争”常基于三个方面的考虑,一是怕麻烦,不愿公开操作,想尽可能把采购业务在小范围内解决;二是供应商数量有限,便于“掌控”,以照顾特定的“关系户”,项目经办人也好捞取一些“外块”,通过圈定供应商参加竞标,并选择一、两家进行“长期合作”,在这样的状态下,招投标两方已结成“利益共同体”相关方;三是部门利益作祟,某省国土部门对辖区内矿产地环境治理工程的招标作出特别规定,“供应商须取得省国土厅颁发的矿产地环境治理资质证书”,无疑向外省区的供应商关上了大门。从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方面看,放松了对非公开招标项目的监管是造成“小范围竞争”现象蔓延的重要原因,因非公开招标项目的采购金额通常较小,监管部门本着抓大放小的思想,将一些非公开招标项目放手让采购人自行操作,结果可能导致失控。
“小范围竞争”的危害。首先,“小范围竞争”违背了公开、公平的竞争原则,限制了“范围外”供应商对采购信息的知情权,限制了供应商自由、公平地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权利;其次,“小范围竞争”客观上抑制了供应商之间的竞争烈度,久而久之,这些供应商就会形成某种“轮流坐庄”的默契,进而影响到最终的采购价格,往往减少了采购人对好的服务、好的产品的选择机会;再次,“小范围竞争” 极易滋生暗箱操作行为,各种权钱交易行为便有了施展拳脚的空间,容易产生供应商与采购人之间相互串通和供应商之间相互“捧场”现象,“圈内”供应商哄抬标价,腐蚀采购事务的经办者,损害采购人利益,浪费财政资金。
非公开招标活动要走出“小范围竞争”的怪圈
加强非公开招标采购的制度建设和审批管理。一要尽快调整有关现行规定,并出台可操作的非公开招标采购管理办法。以竞争性谈判方式为例,现行规定应重点作以下调整,“符合资格条件且对采购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数量如不足三家,则采购活动应予中止”、“谈判小组的组建应晚于向供应商提供采购文件的时间”、“由采购项目经办人向供应商提供采购文件,不作数量限制,但要规定采购文件提供的截止时间”。遵循公开性原则,借鉴公开招标的做法,加强非公开招标采购工作的制度建设,出台《非公开招标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补充《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关于非公开招标采购的内容,对非公开招标采购项目的信息发布、活动组织、评审定标等整个操作过程作出具体规定,确保实际工作中有据可依、有章可循。二要尽量减少非公开招标方式的使用,严格审批环节的管理,提倡多单位多项目合并公开招标,确需使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则须符合法定情形,但不能人为创造条件。
加强对非公开招标活动的监督以提高操作的规范化水准。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和采购单位的领导同志要重视对非公开招标项目的监督,这个监督的标准要提升到公开招标的尺度,监督的范围要能够覆盖整个采购过程,从供应商资格设定、采购文件备案、活动现场监督直至后期的合同备案和验收。实际工作中要盯紧以下四点:一要督促采购单位按公开招标的程序、方式和媒体公开非公开招标采购信息,不得搞信息封锁,要最大程度地公开采购信息,要注意审查是否存在不合理的资格条件以限制供应商自由竞争,审查采购信息所“预留”的时间是否能保证供应商及时响应。要扩大竞争范围,让供应商参与自由竞争,只要符合条件的,就应无条件放行;二要更多地邀请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加非公开招标活动,供应商只要符合条件且在规定的获取采购文件时间之前,采购单位就应无条件向其提供采购文件,不论是本地的,还是外地的,不论是熟悉的,还是陌生的,都要一视同仁,把竞争机会公平地赋予供应商,在增加供应商竞争烈度的同时,采购单位无疑会得到更多更优的选择,而这对于采购双方当事人来说均是有益的,结果将是双赢;三要重视非公开招标项目评审的专业性,现行采购法律对非公开招标采购项目的评审作出了较明确的规定,在邀请招标的评标委员会中、竞争性谈判的谈判小组中、询价采购的询价小组中,专家的人数都要达到法定比例,专家的抽取应将规定进行,对中标或成交供应商的确定标准应作出明确规定,不得随意更改;四要严查搞“小范围竞争”的有关当事人,要求评审专家在评审环节过细工作,发现苗头应及时报告并作深入探究,并畅通举报投诉渠道,鼓励社会各方举报投诉,对“小范围竞争”形成高压严打态势。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