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有效实现采购招标平台规范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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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0年07月14日
目前,有很多地方逐步将建设工程等招投标工作与政府采购进行整合,如将工程招标办公室、招标交易中心与政府采购监管部门、集中采购中心合二为一,集中管理,统一运作,这在一定程度上确实有效地了节约人力、物力。但在实践中,仍有很多问题并未得到有效解决,须各职能部门加强沟通和衔接。笔者认为整合后,若要真正实现规范运作,长效管理,必须解决好以下问题。
明确监管主体
其他领域的招标投标项目监管与政府采购管理整合后,以哪个部门作为招投标活动监管主体必须明确。
《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招标投标法》第七条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国务院规定,而国办发 [2000]34号《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中明确了相关部门的职责和协调原则。但很明显,这些规定是《政府采购法》颁布实施前印发的,当时我国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甚至在大多数地方都未开始。
随着各地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操作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财政性资金购买项目不断纳入政府采购目录中,而由于各部门主管的招标内容存在交叉或定义模糊的地方,由哪个部门实施监管,如何实施监管等问题亟待解决。如果当地只是盲目地将各类招标项目“拼凑”在一起,极易形成部门之间相互争权或失管的现象,造成多头管理和管理真空。
为此,各级人民政府必须组织各职能部门协调好监督关系,分清各自职责,明确监督主体,共同做好招标项目的资金预算审批、过程控制、合同备案、资金拨付以及工程验收、审计、违法行为的查处等监督管理工作,以保证整合后机构能真正高效地运转。
明确信息公告媒体
《政府采购法》第四条规定:政府采购的信息应当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国办发[2000]34号《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要求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现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拟定发布招标公告的报刊、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体。
目前,由于不同领域里的招标投标项目由不同行政管理部门监督,各行政管理部门又分别指定了各自的发布渠道,通过多年的运作,在该领域投标人心目中已经形成惯性思维。然而,既然所有的招标投标项目统一整合管理,笔者认为,只要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购买的招标项目必须遵循《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等信息。同时,兼顾原来各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也可以在这些媒体上发布公告,告知信息发布的主流媒体,逐步引导投标人主动浏览指定媒体发布的信息,找到自身需要的内容,保证招投标活动的顺利进行。
专家库统一建设和使用
《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有关条文规定:评标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目前,建设工程招标项目的专家名册大多都由省级各类建设工程主管部门建立,每次招标,根据项目规模、特点从中抽取评标专家。而政府采购领域,由于行业涉及面广,各类专家数量更多。《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评审专家资格由财政部门管理,采取公开征集、推荐与自我推荐相结合的方式确定。各级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和资源整合要求,统一建立政府采购专家库,也可以借助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已有的专家资源建库。
招标平台资源整合后,负责招标采购活动的监管部门必须利用各级各领域招标管理部门已建好的专家名册,协调好、使用好、管理好专家库,将各类专家名册统一征集、建档、培训、使用和管理,以保证招标评标工作的顺利进行。
标后监管做好衔接
《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进行检查,政府采购当事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也就是说,各级财政部门也得负责采购后的监督检查工作。
而《建筑法》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这就是说,建设工程通过招投标方式发包后,对建筑工程监理、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等都要由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负责。
那么,对招投标项目监管整合后,负责招标采购活动的监管部门必须与各级建设主管部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等做好招标后项目监管工作的衔接,及时向招标管理部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通报招标采购结果。
来源: 政府采购信息网
明确监管主体
其他领域的招标投标项目监管与政府采购管理整合后,以哪个部门作为招投标活动监管主体必须明确。
《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招标投标法》第七条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国务院规定,而国办发 [2000]34号《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中明确了相关部门的职责和协调原则。但很明显,这些规定是《政府采购法》颁布实施前印发的,当时我国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甚至在大多数地方都未开始。
随着各地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操作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财政性资金购买项目不断纳入政府采购目录中,而由于各部门主管的招标内容存在交叉或定义模糊的地方,由哪个部门实施监管,如何实施监管等问题亟待解决。如果当地只是盲目地将各类招标项目“拼凑”在一起,极易形成部门之间相互争权或失管的现象,造成多头管理和管理真空。
为此,各级人民政府必须组织各职能部门协调好监督关系,分清各自职责,明确监督主体,共同做好招标项目的资金预算审批、过程控制、合同备案、资金拨付以及工程验收、审计、违法行为的查处等监督管理工作,以保证整合后机构能真正高效地运转。
明确信息公告媒体
《政府采购法》第四条规定:政府采购的信息应当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国办发[2000]34号《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要求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现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拟定发布招标公告的报刊、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体。
目前,由于不同领域里的招标投标项目由不同行政管理部门监督,各行政管理部门又分别指定了各自的发布渠道,通过多年的运作,在该领域投标人心目中已经形成惯性思维。然而,既然所有的招标投标项目统一整合管理,笔者认为,只要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购买的招标项目必须遵循《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等信息。同时,兼顾原来各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也可以在这些媒体上发布公告,告知信息发布的主流媒体,逐步引导投标人主动浏览指定媒体发布的信息,找到自身需要的内容,保证招投标活动的顺利进行。
专家库统一建设和使用
《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有关条文规定:评标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目前,建设工程招标项目的专家名册大多都由省级各类建设工程主管部门建立,每次招标,根据项目规模、特点从中抽取评标专家。而政府采购领域,由于行业涉及面广,各类专家数量更多。《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评审专家资格由财政部门管理,采取公开征集、推荐与自我推荐相结合的方式确定。各级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和资源整合要求,统一建立政府采购专家库,也可以借助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已有的专家资源建库。
招标平台资源整合后,负责招标采购活动的监管部门必须利用各级各领域招标管理部门已建好的专家名册,协调好、使用好、管理好专家库,将各类专家名册统一征集、建档、培训、使用和管理,以保证招标评标工作的顺利进行。
标后监管做好衔接
《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进行检查,政府采购当事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也就是说,各级财政部门也得负责采购后的监督检查工作。
而《建筑法》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这就是说,建设工程通过招投标方式发包后,对建筑工程监理、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等都要由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负责。
那么,对招投标项目监管整合后,负责招标采购活动的监管部门必须与各级建设主管部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等做好招标后项目监管工作的衔接,及时向招标管理部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通报招标采购结果。
来源: 政府采购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