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公开不等于不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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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0年07月20日
委托信息先行透露导致不公平
可能的泄密途径:有的从业人员并非故意泄露信息,而是在不经意间把还不能公开的采购信息透露了出去,比如“与家人吃饭时,无意间聊起将要组织一个什么项目的招标”、“和朋友通电话时说,正在忙某项目的调研”等。
另外一种就是内部工作人员之间的闲聊。一般人对内都不设防,觉得都是一个单位的,工作上的事情没什么好保密的。于是乎,内部工作人员成了外界获取采购信息的突破口。
错误观点:对于采购公告发布之前,采购信息被先行透露给个别供应商的问题,一些从业人不以为然,如某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从业人员就如是说:“供应商知道我们即将组织什么项目的招标,没什么大不了,他们不知道,我们还会发公告让他们知道呢。”
专业人士:采购公告发布之前先行向个别供应商透露采购信息,有违《政府采购法》第三条要求的“公平竞争原则”和“公正原则”。因为先获取信息的供应商可为投标工作做更充分的准备。业界专家建议,采购公告发布之前,招标信息不仅要对外保密,而且内部工作人员之间也应该有不打探采购信息的要求。
潜在投标人的信息需保密
存在问题:有的工作人员对供应商打探“哪些公司购买了某个项目的招标文件”并不在意,只要有供应商问及就随口应答;有的从业人员则是在出售招标文件、给供应商作登记时忽略了对已购买招标文件的供应商的情况进行保密,如对购买招标文件的信息,直接让供应商在同一张表格内填写。
专家说“法”:中央单位政府采购评标专家库法律专家、北京市众鑫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常年法律顾问张雷锋提醒,这些做法有违《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相关规定。根据《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开标前,招标采购单位和有关工作人员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根据《办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招标采购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开标前泄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业内建议:招标文件的发放和招标文件工本费的收取最好由专人负责,这样可以缩小保密的范围和追查的难度。
泄密需严惩
在专家名单保密方面,《办法》第四十五条已经明确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原则上应在开标前确定,并在招标结果确定前保密。
而对泄露标底的,《政府采购法》和《办法》都有严厉的惩罚措施。根据《政府采购法》,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开标前泄露标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根据《办法》,招标采购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开标前泄露标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可能的泄密途径:有的从业人员并非故意泄露信息,而是在不经意间把还不能公开的采购信息透露了出去,比如“与家人吃饭时,无意间聊起将要组织一个什么项目的招标”、“和朋友通电话时说,正在忙某项目的调研”等。
另外一种就是内部工作人员之间的闲聊。一般人对内都不设防,觉得都是一个单位的,工作上的事情没什么好保密的。于是乎,内部工作人员成了外界获取采购信息的突破口。
错误观点:对于采购公告发布之前,采购信息被先行透露给个别供应商的问题,一些从业人不以为然,如某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从业人员就如是说:“供应商知道我们即将组织什么项目的招标,没什么大不了,他们不知道,我们还会发公告让他们知道呢。”
专业人士:采购公告发布之前先行向个别供应商透露采购信息,有违《政府采购法》第三条要求的“公平竞争原则”和“公正原则”。因为先获取信息的供应商可为投标工作做更充分的准备。业界专家建议,采购公告发布之前,招标信息不仅要对外保密,而且内部工作人员之间也应该有不打探采购信息的要求。
潜在投标人的信息需保密
存在问题:有的工作人员对供应商打探“哪些公司购买了某个项目的招标文件”并不在意,只要有供应商问及就随口应答;有的从业人员则是在出售招标文件、给供应商作登记时忽略了对已购买招标文件的供应商的情况进行保密,如对购买招标文件的信息,直接让供应商在同一张表格内填写。
专家说“法”:中央单位政府采购评标专家库法律专家、北京市众鑫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常年法律顾问张雷锋提醒,这些做法有违《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相关规定。根据《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开标前,招标采购单位和有关工作人员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根据《办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招标采购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开标前泄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业内建议:招标文件的发放和招标文件工本费的收取最好由专人负责,这样可以缩小保密的范围和追查的难度。
泄密需严惩
在专家名单保密方面,《办法》第四十五条已经明确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原则上应在开标前确定,并在招标结果确定前保密。
而对泄露标底的,《政府采购法》和《办法》都有严厉的惩罚措施。根据《政府采购法》,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开标前泄露标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根据《办法》,招标采购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开标前泄露标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