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需要的是合格产品而非“厂商授权”
http://www.scbid.com/index.php
发布日期:2010年07月21日
近来有业内媒体再掀关于“厂商授权”的讨论,并刊出“规范管理离不开‘厂商授权’”的系列文章,对于其中的观点,笔者认为有失偏颇。政府采购倡导的是公平竞争,而“厂商授权”则是制造行业沿袭多年的潜规则,其滋生的垄断经营行为严重影响了竞争采购秩序。
在质量、市场监管机制日益完善的条件下,一纸授权并无实际意义,但却成为垄断行为的最佳寄生体,授权所带来的价格保护和货源控制行为使采购人的权益直接受损,而指定或变相指定品牌采购行为更是让“厂商授权”得以兴风作浪
政府采购行为和大众消费行为其实并无实质性区别,都是一种市场买卖行为,只不过资金来源和标的物的所有权不同。相信,大家都会注意这样一个现象,以普通电器采购为例,绝少有大众消费者要求商家提供“厂商授权”,人们更多的关注所采购的产品是否为合格产品、质量如何、价格高低,即便是批量采购亦如此。如今,我们国家市场经济体制日臻完善,经济领域的立法进程不断加快,对于生产环节、流通环节的监管都有专门的职能部门负责,分工明确而具体,质量管理体系、3C、节能、自主创新等各种论证体系严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施行更是让消费者多了一份安全保障。从这个意义上讲,有无厂商授权并不重要,仅是厂商的单方行为和亟待变革的营销习惯。
“厂商授权”和指定品牌的叠加将无可避免地形成价格和货源垄断,限制供应商特别是经销商之间的自由竞争,影响价格。采购经办人以保证质量为由要求提供“厂商授权”实在是冠冕堂皇,从而可以按经办人的要求量身定做,顺利完成与厂商之间的默契交易,厂商及其授权经销商、采购经办人三方得利。指定或变相指定品牌导致高价投标的问题已毫不掩饰地摆在我们面前,只是我们知道的太迟或许早就知道却不敢面对。在IT业,包括很多著名企业在内的厂商对政府采购这样的集团购买人确确实实在实行高价待遇,目前厂商的授权报备和价格保护现象十分严重,采购讯息的过早泄露又对这种现象的恶化起到推波助澜作用,直接后果是带来虚假竞争下的“价格泡沫”。
厂商对于首个报备的经销商给予价格保护的现象非常普遍。厂商在获知采购人所采购产品的品牌、配置和型号后,势必产生非买不可的感觉,从而引发授权报备和价格控制问题,价格会居高不下,甚至无端高出正常市场售价许多,让采购人多花冤枉钱,白白浪费财政性资金,反而使政府采购充当其高价买卖的“挡箭牌”。以某单位采购一台“台风”(化名)防火墙为例,私人用户购买仅需5万元,政府采购价却高达8万元,这种授权报备制度令政府采购倍觉困扰,经销商在有利可图的同时也有一肚子苦水,厂商让接受“报备”的经销商和厂商一起分享超额利润,并以这种超额利润驱使经销力推其品牌,若有经销商破坏规矩,将受到“严厉制裁”,可能永远丧失该品牌的代理权,非授权经销商一般情况下是不敢“乱来”的,尤其是市场主打品牌。
经销商为图利益均占而形成的“默契”,实质是“串通投标”。导致投标价格畸高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经销商哄抬物价,相互串通,互相帮忙,互相捧场,有些供应商意识到在有限的采购份额面前相互“残杀”只会伤及各方,与其这样,“相互捧场”倒是不错的选择,因此有些采购活动从表面上看也有三家以上供应商参与竞争,而且价格非常接近,给人造成竞争激烈的错觉,其实“主角”只有一名,其它都是“主角”请来凑数的,实质是串通投标,这样的采购价岂有不高之理。在一些金额较大的采购业务中,级别较高的代理商或厂商直接操控,安排相关供应商“陪标”,凑足“三家以上”,以促成其交易。
政府采购需要的是合格产品和优质服务,而非“厂商授权”,为实现采购目标,政府采购活动必须要形成不同品牌厂商之间的竞争和相同品牌不同经销商之间的竞争,这种竞争应是真实的
不指定品牌采购,既是法律的原则规定,也是政府采购的内在要求,更应是采购人的自觉行动。在采购活动中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品牌竞争是当前政府工作面临的一个重大课题。指定品牌不可避免地带有价格保护和货源控制色彩,采购价格居高不下,串标 围标陪标屡见不鲜。品牌竞争则让包括厂商在内的供应商都绷紧了神经,既有利于促进自由竞争,公平竞争,也更有利于采购人节约资金。当前,各级各类招标采购单位必须无条件地放弃指定品牌采购,逐步从多品牌采购模式向无品牌采购模式过渡。
采购的物的配置要公允、透明,力求通用化,是市场上的“大路货”,而非少数几家甚至独家生产的特殊商品,从根本上杜绝货源控制现象。采购标的物的配置、规格、性能必须准确地在招标文件中表述,定性清楚,采购人要严格执行而不突破采购预算,带头做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的表率,所采购的商品既要保证工作需要,又要节约资金,防止追逐高档品牌产品。
品牌之间要确保能形成真正的对抗。多品牌招标,应是性价比基本处于同一档次的产品,这样才能形成实质性竞争,在招标前期要科学选牌,让尽可能多的品牌能够参与竞争;不定品牌招标,应确定产品的配置、性能和参照物,防止泥沙俱下。要科学合理地对不同品牌产品进行定性、评审,让满足采购需求并在质量、价格、服务等方面具有综合优势的品牌胜出。评标标准不能依某一供应商的“身材”要设定,合理的评标标准应是大多数潜在投标供应商能够接受并造成的,并非是为了迎合少数人的胃口。在各评标要素分值设定上要保证基本分值,差距不宜过大。重视价格,同时兼顾财务状况、技术保障、成功案例等综合资质的评审,对不同品牌之间的性价差异可通过设置“品牌性价认可度”这一评标要素进行调节,“品牌性价认可度”主要考察市场占用率、社会信誉度等,也可以搞产品性能现场演示进行鉴别。
即便是多品牌或无品牌招标,也不乏串标陪标行为。厂商伙同其代理商一同参与同一项目的投标时常出现。因此,为防范串标陪标,招标文件应规定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的只能有一家供应商投标,否则该品牌该型号产品的所有投标均为无效。评审专家要重视投标供应商的资格性和符合性审查,不要急于下结论,要认真对照招标文件逐一对投标供应商进行审查,投标产品或服务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应作无效投标处理,发现有串通投标嫌疑的招标案例,应在第一时间取证并报现场监督人员。
“厂商授权”现象的存在,一方面说明政府采购市场还不够成熟,还不能有效地规避这一现象,另一方面说明某些厂商的营销策略存在严重缺陷,破除“厂商授权”问题,有助于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促进政府采购事业的健康发展。
“厂商授权”只是保护了某一具体的经销商和厂商的短期利益,而其带来的损害却是多方面的,给供应商串通投标造成可能,从而引发不正当竞争,削弱了政府采购促进廉政建设、节约财政支出的功能,给政府采购工作的正常开展带来不利影响。
政府采购管理和执行部门要向“厂商授权”说不。各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要认真研究《政府采购法》,制定相关的措施办法并严格执行,从源头上制止“厂商授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要深入调研学习,在货物类政府采购中坚决推行无品牌采购,使厂商主动放弃这种营销策略;市场监管部门要破除带有垄断性质的“厂商授权”行为。加大市场监管力度,对照经济法的有关条款,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净化政府采购市场,保护供应商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政府采购竞争秩序;厂商要及早摒弃“厂商授权”行为,政府采购市场向全球供应商开放在即,广大厂商制订立足于长远的营销计划,适时调整营销策略,不要搞单一的渠道销售和层级制代理,应设一个价格控制线和采购指导价,让更多的经销商参与推介自己的品牌,尊重市场竞争的基本规则,避免走授权的老路,在规范经营的前提下实现企业更快速度更大规模更高层次的发展。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在质量、市场监管机制日益完善的条件下,一纸授权并无实际意义,但却成为垄断行为的最佳寄生体,授权所带来的价格保护和货源控制行为使采购人的权益直接受损,而指定或变相指定品牌采购行为更是让“厂商授权”得以兴风作浪
政府采购行为和大众消费行为其实并无实质性区别,都是一种市场买卖行为,只不过资金来源和标的物的所有权不同。相信,大家都会注意这样一个现象,以普通电器采购为例,绝少有大众消费者要求商家提供“厂商授权”,人们更多的关注所采购的产品是否为合格产品、质量如何、价格高低,即便是批量采购亦如此。如今,我们国家市场经济体制日臻完善,经济领域的立法进程不断加快,对于生产环节、流通环节的监管都有专门的职能部门负责,分工明确而具体,质量管理体系、3C、节能、自主创新等各种论证体系严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施行更是让消费者多了一份安全保障。从这个意义上讲,有无厂商授权并不重要,仅是厂商的单方行为和亟待变革的营销习惯。
“厂商授权”和指定品牌的叠加将无可避免地形成价格和货源垄断,限制供应商特别是经销商之间的自由竞争,影响价格。采购经办人以保证质量为由要求提供“厂商授权”实在是冠冕堂皇,从而可以按经办人的要求量身定做,顺利完成与厂商之间的默契交易,厂商及其授权经销商、采购经办人三方得利。指定或变相指定品牌导致高价投标的问题已毫不掩饰地摆在我们面前,只是我们知道的太迟或许早就知道却不敢面对。在IT业,包括很多著名企业在内的厂商对政府采购这样的集团购买人确确实实在实行高价待遇,目前厂商的授权报备和价格保护现象十分严重,采购讯息的过早泄露又对这种现象的恶化起到推波助澜作用,直接后果是带来虚假竞争下的“价格泡沫”。
厂商对于首个报备的经销商给予价格保护的现象非常普遍。厂商在获知采购人所采购产品的品牌、配置和型号后,势必产生非买不可的感觉,从而引发授权报备和价格控制问题,价格会居高不下,甚至无端高出正常市场售价许多,让采购人多花冤枉钱,白白浪费财政性资金,反而使政府采购充当其高价买卖的“挡箭牌”。以某单位采购一台“台风”(化名)防火墙为例,私人用户购买仅需5万元,政府采购价却高达8万元,这种授权报备制度令政府采购倍觉困扰,经销商在有利可图的同时也有一肚子苦水,厂商让接受“报备”的经销商和厂商一起分享超额利润,并以这种超额利润驱使经销力推其品牌,若有经销商破坏规矩,将受到“严厉制裁”,可能永远丧失该品牌的代理权,非授权经销商一般情况下是不敢“乱来”的,尤其是市场主打品牌。
经销商为图利益均占而形成的“默契”,实质是“串通投标”。导致投标价格畸高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经销商哄抬物价,相互串通,互相帮忙,互相捧场,有些供应商意识到在有限的采购份额面前相互“残杀”只会伤及各方,与其这样,“相互捧场”倒是不错的选择,因此有些采购活动从表面上看也有三家以上供应商参与竞争,而且价格非常接近,给人造成竞争激烈的错觉,其实“主角”只有一名,其它都是“主角”请来凑数的,实质是串通投标,这样的采购价岂有不高之理。在一些金额较大的采购业务中,级别较高的代理商或厂商直接操控,安排相关供应商“陪标”,凑足“三家以上”,以促成其交易。
政府采购需要的是合格产品和优质服务,而非“厂商授权”,为实现采购目标,政府采购活动必须要形成不同品牌厂商之间的竞争和相同品牌不同经销商之间的竞争,这种竞争应是真实的
不指定品牌采购,既是法律的原则规定,也是政府采购的内在要求,更应是采购人的自觉行动。在采购活动中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品牌竞争是当前政府工作面临的一个重大课题。指定品牌不可避免地带有价格保护和货源控制色彩,采购价格居高不下,串标 围标陪标屡见不鲜。品牌竞争则让包括厂商在内的供应商都绷紧了神经,既有利于促进自由竞争,公平竞争,也更有利于采购人节约资金。当前,各级各类招标采购单位必须无条件地放弃指定品牌采购,逐步从多品牌采购模式向无品牌采购模式过渡。
采购的物的配置要公允、透明,力求通用化,是市场上的“大路货”,而非少数几家甚至独家生产的特殊商品,从根本上杜绝货源控制现象。采购标的物的配置、规格、性能必须准确地在招标文件中表述,定性清楚,采购人要严格执行而不突破采购预算,带头做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的表率,所采购的商品既要保证工作需要,又要节约资金,防止追逐高档品牌产品。
品牌之间要确保能形成真正的对抗。多品牌招标,应是性价比基本处于同一档次的产品,这样才能形成实质性竞争,在招标前期要科学选牌,让尽可能多的品牌能够参与竞争;不定品牌招标,应确定产品的配置、性能和参照物,防止泥沙俱下。要科学合理地对不同品牌产品进行定性、评审,让满足采购需求并在质量、价格、服务等方面具有综合优势的品牌胜出。评标标准不能依某一供应商的“身材”要设定,合理的评标标准应是大多数潜在投标供应商能够接受并造成的,并非是为了迎合少数人的胃口。在各评标要素分值设定上要保证基本分值,差距不宜过大。重视价格,同时兼顾财务状况、技术保障、成功案例等综合资质的评审,对不同品牌之间的性价差异可通过设置“品牌性价认可度”这一评标要素进行调节,“品牌性价认可度”主要考察市场占用率、社会信誉度等,也可以搞产品性能现场演示进行鉴别。
即便是多品牌或无品牌招标,也不乏串标陪标行为。厂商伙同其代理商一同参与同一项目的投标时常出现。因此,为防范串标陪标,招标文件应规定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的只能有一家供应商投标,否则该品牌该型号产品的所有投标均为无效。评审专家要重视投标供应商的资格性和符合性审查,不要急于下结论,要认真对照招标文件逐一对投标供应商进行审查,投标产品或服务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应作无效投标处理,发现有串通投标嫌疑的招标案例,应在第一时间取证并报现场监督人员。
“厂商授权”现象的存在,一方面说明政府采购市场还不够成熟,还不能有效地规避这一现象,另一方面说明某些厂商的营销策略存在严重缺陷,破除“厂商授权”问题,有助于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促进政府采购事业的健康发展。
“厂商授权”只是保护了某一具体的经销商和厂商的短期利益,而其带来的损害却是多方面的,给供应商串通投标造成可能,从而引发不正当竞争,削弱了政府采购促进廉政建设、节约财政支出的功能,给政府采购工作的正常开展带来不利影响。
政府采购管理和执行部门要向“厂商授权”说不。各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要认真研究《政府采购法》,制定相关的措施办法并严格执行,从源头上制止“厂商授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要深入调研学习,在货物类政府采购中坚决推行无品牌采购,使厂商主动放弃这种营销策略;市场监管部门要破除带有垄断性质的“厂商授权”行为。加大市场监管力度,对照经济法的有关条款,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净化政府采购市场,保护供应商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政府采购竞争秩序;厂商要及早摒弃“厂商授权”行为,政府采购市场向全球供应商开放在即,广大厂商制订立足于长远的营销计划,适时调整营销策略,不要搞单一的渠道销售和层级制代理,应设一个价格控制线和采购指导价,让更多的经销商参与推介自己的品牌,尊重市场竞争的基本规则,避免走授权的老路,在规范经营的前提下实现企业更快速度更大规模更高层次的发展。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