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应推行四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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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0年07月28日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笔者认为我国政府采购应推行“四规范”。
规范采购纪律与用人机制。要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阳光下交易,增加政府采购的透明度;实施监督与管理的政府采购主管部门,依法对采购活动全方位的监督,同时着重加强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规范考核与监督;要配备具有相关素质和专业技能的采购人员,加强对采购人员的后续教育和培训;建立举报机构,让全社会都来监督、举报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规范采购预算与计划编制及采购目录的制定。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列入财政预算,必须按规定用途使用;采购项目不得超过预算定额,严格制定采购目录;党掌握和控制好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管理,明确限额标准的权限;要坚持采购应当有助于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政府采购应当坚持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应充分利用政府采购手段保护国内企业、帮助摆脱困境。
规范履约与合同签订(合同补充)。规范采购项目应当对履约情况组织验收工作,对供应商履行合同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把握好检验采购质量这个关键环节,强化采购人的验收意识,保证采购质量;对大型或复杂的采购项目应请专业机构参加验收(如:建设部门认定的工程监理机构;国家质量检测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等);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验收方要对自己的验收意见负责,应慎重公平、公正地进行;严格按《合同法》签订采购合同与采购补充合同坚持自愿意原则;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额的百分之十。
规范采购监督与法律责任。依照《政府采购法》及相关采购规章制度,对政府采购活动及集中采购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开展对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章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开展对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开展对政府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进行检查,并进行必要的考核;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采购人、采购机构等的指导和规范,要形成规范的工作程序的必要的人员互相轮换、轮岗、业务素质培训等制度;各有关部门(如:纪检监察、审计、财政等)应当严格依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工作;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等,其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集中采购机构业绩的考核,有虚假陈述、隐瞒真实情况等的,由上一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其负责人进行通报,并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可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代理采购资格。
来源:恩施州财政局
规范采购纪律与用人机制。要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阳光下交易,增加政府采购的透明度;实施监督与管理的政府采购主管部门,依法对采购活动全方位的监督,同时着重加强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规范考核与监督;要配备具有相关素质和专业技能的采购人员,加强对采购人员的后续教育和培训;建立举报机构,让全社会都来监督、举报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规范采购预算与计划编制及采购目录的制定。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列入财政预算,必须按规定用途使用;采购项目不得超过预算定额,严格制定采购目录;党掌握和控制好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管理,明确限额标准的权限;要坚持采购应当有助于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政府采购应当坚持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应充分利用政府采购手段保护国内企业、帮助摆脱困境。
规范履约与合同签订(合同补充)。规范采购项目应当对履约情况组织验收工作,对供应商履行合同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把握好检验采购质量这个关键环节,强化采购人的验收意识,保证采购质量;对大型或复杂的采购项目应请专业机构参加验收(如:建设部门认定的工程监理机构;国家质量检测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等);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验收方要对自己的验收意见负责,应慎重公平、公正地进行;严格按《合同法》签订采购合同与采购补充合同坚持自愿意原则;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额的百分之十。
规范采购监督与法律责任。依照《政府采购法》及相关采购规章制度,对政府采购活动及集中采购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开展对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章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开展对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开展对政府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进行检查,并进行必要的考核;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采购人、采购机构等的指导和规范,要形成规范的工作程序的必要的人员互相轮换、轮岗、业务素质培训等制度;各有关部门(如:纪检监察、审计、财政等)应当严格依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工作;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等,其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集中采购机构业绩的考核,有虚假陈述、隐瞒真实情况等的,由上一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其负责人进行通报,并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可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代理采购资格。
来源:恩施州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