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供货也应体现充分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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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0年07月28日
协议供货模式由于其程序简单、操作便捷、采购效率高的特点,在小规模的通用货物类政府采购中具有很大的优势,目前已经在全国范围内的政府采购领域广泛运用,江苏省内更是实现了通用产品协议供货的全省联动、资源共享。但在实际执行中仍有一些问题值得关注,并在后续的管理和监督环节上采取措施予以解决。
在实际过程中竞争不够充分是协议供货模式面临的主要问题
不少采购人认为协议供货就是自行随便采购,错误地认为只要在协议供应商处购买即可,而全然不考虑质量和价格。有的采购人出于某些考虑,如售后服务的统一、管理的方便等等,利用协议之便将本单位的协议供货业务固定在某一供应商;还有的采购人认为协议供货的产品数量少、金额小,采购时既不建立采购组织,也没有监督机制,一买了之。协议供货成了随便采购的代名词,严重违背了协议供货的初衷和政府采购的目的。有些供应商更是认为取得协议资格后便捧上了“铁饭碗”,不能很好地履行协议供货合同和兑现投标的服务承诺,甚至搞串通“相互捧场”,机会均等,利益均分,甚至误导采购人采购质次价高的商品。
协议供货模式如何实现并确保充分竞争
协议供货在执行期出了问题不但有损于采购人的利益,而且不利于此类采购模式的推行和完善,还给政府采购机构和监管部门带来了很大压力。在协议供货过程中,从招标阶段确定协议供应商,到询价阶段确定成交供应商,都要保持充分的竞争,只有保持充分的竞争,并辅之扎实有效的监管,才能彻底地防范治理目前存在的问题。
应慎重选择协议供应商。目前江苏省已经在全省范围内实现了协议供货产品的价格联动,设定了每个产品的最高限价。而地方政府采购机构和监管部门的工作就是为全省联动的协议供货产品确定本地区的协议供应商。首先要扩大信息发布面,让更多的供应商参与到协议供货招标的角逐中,避免出现一个产品独家垄断或各霸一方的情况;二是确定协议供应商要强调服务,突出诚信,签订供货协议,落实采购人、供应商的两方责任;三是协议供货期限要合理,太长则容易使协议供应商形成价格同盟,太短则会增加招标成本,也会让采购人无所适从,作者认为以一季度到半年为一个协议供货期较为适宜;四是确定协议供应商后,政府采购机构要做好跟踪服务工作,采购监管部门要组织验收等履约情况检查,切忌招标后不管。
应对协议供货适用范围作出明确规定并严格执行。协议供货模式是对集中采购方式的补充,主要适用于小规模的通用设备和货物,有一定的数量和金额限制,超出此限额的则不能采用协议供货,仍按法律规定的其它采购方式操作。我县每年都会在《集中采购目录》中规定相关的协议供货产品、限额及标准。主要应在采购计划管理环节上,注意审查采购人申报的项目是否在协议供货范围内,注意审查采购人是否通过化整为零的方式将原本应集中采购的项目拆成若干个协议供货项目,以规避集中采购。
应规范采购人的询价采购行为。我县已经出台了《协议供货管理办法》,对采购人的采购行为有具体的规定,主要为:一是要建立有监督人员参与的询价采购组织;二是采购需求不应该有倾向性;三是必须做到货比三家、价比三家,金额较大的还应该发布采购公告;四是采购过程的资料都应存档备案;五是采购结果应交政府采购机构审核并报送采购监管部门备案。
应加大对协议供货的考核检查。采购监管部门应建立对协议供应商的考核体系,明确考核内容和考核方法。考核内容可包括供货合同的履行情况;所供货物质量是否存在以次充好现象;出现质量问题,是否兑现质保承诺;投标时作出的服务承诺是否兑现等等。
来源:恩施州财政局
在实际过程中竞争不够充分是协议供货模式面临的主要问题
不少采购人认为协议供货就是自行随便采购,错误地认为只要在协议供应商处购买即可,而全然不考虑质量和价格。有的采购人出于某些考虑,如售后服务的统一、管理的方便等等,利用协议之便将本单位的协议供货业务固定在某一供应商;还有的采购人认为协议供货的产品数量少、金额小,采购时既不建立采购组织,也没有监督机制,一买了之。协议供货成了随便采购的代名词,严重违背了协议供货的初衷和政府采购的目的。有些供应商更是认为取得协议资格后便捧上了“铁饭碗”,不能很好地履行协议供货合同和兑现投标的服务承诺,甚至搞串通“相互捧场”,机会均等,利益均分,甚至误导采购人采购质次价高的商品。
协议供货模式如何实现并确保充分竞争
协议供货在执行期出了问题不但有损于采购人的利益,而且不利于此类采购模式的推行和完善,还给政府采购机构和监管部门带来了很大压力。在协议供货过程中,从招标阶段确定协议供应商,到询价阶段确定成交供应商,都要保持充分的竞争,只有保持充分的竞争,并辅之扎实有效的监管,才能彻底地防范治理目前存在的问题。
应慎重选择协议供应商。目前江苏省已经在全省范围内实现了协议供货产品的价格联动,设定了每个产品的最高限价。而地方政府采购机构和监管部门的工作就是为全省联动的协议供货产品确定本地区的协议供应商。首先要扩大信息发布面,让更多的供应商参与到协议供货招标的角逐中,避免出现一个产品独家垄断或各霸一方的情况;二是确定协议供应商要强调服务,突出诚信,签订供货协议,落实采购人、供应商的两方责任;三是协议供货期限要合理,太长则容易使协议供应商形成价格同盟,太短则会增加招标成本,也会让采购人无所适从,作者认为以一季度到半年为一个协议供货期较为适宜;四是确定协议供应商后,政府采购机构要做好跟踪服务工作,采购监管部门要组织验收等履约情况检查,切忌招标后不管。
应对协议供货适用范围作出明确规定并严格执行。协议供货模式是对集中采购方式的补充,主要适用于小规模的通用设备和货物,有一定的数量和金额限制,超出此限额的则不能采用协议供货,仍按法律规定的其它采购方式操作。我县每年都会在《集中采购目录》中规定相关的协议供货产品、限额及标准。主要应在采购计划管理环节上,注意审查采购人申报的项目是否在协议供货范围内,注意审查采购人是否通过化整为零的方式将原本应集中采购的项目拆成若干个协议供货项目,以规避集中采购。
应规范采购人的询价采购行为。我县已经出台了《协议供货管理办法》,对采购人的采购行为有具体的规定,主要为:一是要建立有监督人员参与的询价采购组织;二是采购需求不应该有倾向性;三是必须做到货比三家、价比三家,金额较大的还应该发布采购公告;四是采购过程的资料都应存档备案;五是采购结果应交政府采购机构审核并报送采购监管部门备案。
应加大对协议供货的考核检查。采购监管部门应建立对协议供应商的考核体系,明确考核内容和考核方法。考核内容可包括供货合同的履行情况;所供货物质量是否存在以次充好现象;出现质量问题,是否兑现质保承诺;投标时作出的服务承诺是否兑现等等。
来源:恩施州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