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工作应走出“十大误区”(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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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0年08月12日
政府采购制度在我国的建立和推行已有十多个年头了,无论制度体系建设还是取得的成绩均让政府采购工作者感到自豪,也给我国社会经济的又好又快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目前政府采购工作已进入全面发展阶段,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初显成效,采购观念的变化助推采购理念的改革稳步推进,节能产品、环保产品和自主创新产品采购规模和范围逐步扩大,给政府采购工作既带来了新的机遇,又提出了新的挑战。在这关键的时期,作为政府采购工作者,应立足实际,走出“十大误区”。
程序过多的误区。程序多,漏洞就少,采购程序就规范,在采购过程中的腐败现象就难以藏身,就达到了采购工作细致入微的目的,这是很多政府采购工作者的共同看法。这种看法有一定的道理,也有它的优势,但是从另一个角度看,程序过多会降低采购工作效率,增加采购成本,有的时候甚至会遗误最佳采购时机,使通过政府采购后形成的结果难以实施。采购程序多是目前影响采购工作效率的主要因素,也是采购当事人对政府采购工作的最大意见。因此,作为政府采购工作者,特别是程序的制定者要从采购的关键环节入手,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精减或合并采购过程中的一些不必要的程序,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具体地说,就是在设置采购程序时,只要确保采购项目受理审查全面、采购文件制作规范、采购信息充分公开、评审组织客观公正、合同审核严格及时、项目验收真实准确、资金结算畅通无阻就可以了,没有必要在这些大的环节上再分若干个细小的环节,并要求每次采购任务,无论项目大小,难易程度,都必须走完这些细小的环节和程序,影响采购质量和采购效率。
制度过细的误区。制度细可以防止采购工作人员或者采购当事人寻找时机钻制度的漏洞,确保采购结果的客观真实,这也是目前一些采购机构在制度建设上追求的标准。但是制度过细,甚至对某一些细小的环节都有十多条,乃至几十条制度来约束,其结果将是给工作人员带来很多不必要的麻烦,工作呆板,按部就班,大大降低了工作人员随机应变的积极性,久而久之工作就丧失了创新能力,产生了胆小怕事的畏惧心理。而采购市场是千变万化的,各类供应商的销售策略各不相同,参与采购活动时谋求中标或成交的方式和手段各有千秋,奇招怪路更是防不胜防,采购组织机构稍有不慎就会被蒙骗,就会使采购结果的客观真实性大打折扣。这就需要制度制订者在制定制度时要给采购组织的具体工作者留有一定自由发挥的空间,使其能够针对不同的项目,不同的供应商所采取的不同竞标方式随机应变,识破真相,合理引导评委会、谈判小组或询价小组,客观、真实、准确地评审,推荐诚实信用,提供设备或承建工程质优价廉的供应商中标或成交,达到既规范采购程序,又注重采购效率和采购质量的目的,使通过政府采购后的采购结果既能让供应商满意,又能让采购单位满意。
盲目借鉴的误区。借鉴别的省、市或兄弟地市在采购工作上一些好的制度和做法来推进自身工作向前发展,这是很多采购机构在开展工作上常用的方法。这种方法可以少走弯路,节约时间,与时俱进,甚至可以跨越一些发展中的不利阶段,达到改革创新的目的。但是,如果盲目借鉴别的省、市或兄弟地市在采购工作上一些好的制度和做法,不根据自身工作实际,以及采购工作发展的阶段和各种形势而进行选择性采纳借鉴,完全照搬照抄,或者拿来就用,不但不会促进自身工作发展,反而会增加工作开展的难度,使采购机构成为众矢之的,处处碰壁。这就要求政府采购工作者在借鉴别的地区一些好的经验和做法时,要正确分析自己所在地区的经济发展程度、采购工作开展所处的阶段,以及采用这些经验和做法对工作进一步开展的利敝,然后选择性采纳或吸收,以达到缩小发展差距,快速稳步推进各项工作的目的。
患得患失的误区。既想标新立异,又怕出差错,这是政府采购工作者在工作创新上常常担心的事,也是目前各项改革的共同特点。在采购工作中也不例外,一个好的想法,一项新的制度,刚一提出基本思路,往往就在分析讨论阶段被抹杀,因为他们考虑这个不行,那个不对,这样会冲撞一些领导,那样会使部门利益受到损失,即使尽善尽美,但其效果也无法预测。因此,一项改革一改就是数年,一项制度从提出到制定出台就是半年之多,等结果出来了,制度出台了,但又不适应新的形势了,工作始终没有新的起色,大家总是怨这怨那,工作不顺心,工作效果不佳。这就要求我们在进行一项改革或制定一项制度时,一定要与时具进,要快,要适应采购工作的发展阶段,而不能墨守成规,在患得患失中徘徊,要有不怕失败,不畏惧错误,只要有利于当前工作,能够在一段时期内规范采购行为,确保采购结果优良,供需双方利益得到保障,就可大胆改革和创新。等形势或阶段发生改变了,我们再完善和重新制定适应新形势发展需要的制度和政策。
千篇一律的误区。“一把尺子量到底,是公平。”,“一条巷子走到底,是执着。”这是人们对不同情况下同一事物的两种不同看法,而在采购品目繁多,采购市场千变万化的今天,对于采购工作者能否采用这一观点处理工作中的实际问题,笔者认为是不可取的。这是因为任何采购项目都有它自身的特点,在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上有它的共性,也有区别,而在具体实施采购时,要针对不同的采购项目选用不用的采购方式,不同的采购方式就要有不同的采购程序。有时候,即使同一采购方式,在遵循法定的采购程序的前提下,也要对具体的环节做适当的调整,以达到采购程序规范,采购实施顺利,采购结果良好的目的。对于千篇一律的做法是要不得的,那样会抹杀采购结果的客观真实性,排挤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差异性,甚至会否定采购项目自身的特点,而使采购过程纸上谈兵,采购结果主观失真,导致采购失败。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程序过多的误区。程序多,漏洞就少,采购程序就规范,在采购过程中的腐败现象就难以藏身,就达到了采购工作细致入微的目的,这是很多政府采购工作者的共同看法。这种看法有一定的道理,也有它的优势,但是从另一个角度看,程序过多会降低采购工作效率,增加采购成本,有的时候甚至会遗误最佳采购时机,使通过政府采购后形成的结果难以实施。采购程序多是目前影响采购工作效率的主要因素,也是采购当事人对政府采购工作的最大意见。因此,作为政府采购工作者,特别是程序的制定者要从采购的关键环节入手,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精减或合并采购过程中的一些不必要的程序,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具体地说,就是在设置采购程序时,只要确保采购项目受理审查全面、采购文件制作规范、采购信息充分公开、评审组织客观公正、合同审核严格及时、项目验收真实准确、资金结算畅通无阻就可以了,没有必要在这些大的环节上再分若干个细小的环节,并要求每次采购任务,无论项目大小,难易程度,都必须走完这些细小的环节和程序,影响采购质量和采购效率。
制度过细的误区。制度细可以防止采购工作人员或者采购当事人寻找时机钻制度的漏洞,确保采购结果的客观真实,这也是目前一些采购机构在制度建设上追求的标准。但是制度过细,甚至对某一些细小的环节都有十多条,乃至几十条制度来约束,其结果将是给工作人员带来很多不必要的麻烦,工作呆板,按部就班,大大降低了工作人员随机应变的积极性,久而久之工作就丧失了创新能力,产生了胆小怕事的畏惧心理。而采购市场是千变万化的,各类供应商的销售策略各不相同,参与采购活动时谋求中标或成交的方式和手段各有千秋,奇招怪路更是防不胜防,采购组织机构稍有不慎就会被蒙骗,就会使采购结果的客观真实性大打折扣。这就需要制度制订者在制定制度时要给采购组织的具体工作者留有一定自由发挥的空间,使其能够针对不同的项目,不同的供应商所采取的不同竞标方式随机应变,识破真相,合理引导评委会、谈判小组或询价小组,客观、真实、准确地评审,推荐诚实信用,提供设备或承建工程质优价廉的供应商中标或成交,达到既规范采购程序,又注重采购效率和采购质量的目的,使通过政府采购后的采购结果既能让供应商满意,又能让采购单位满意。
盲目借鉴的误区。借鉴别的省、市或兄弟地市在采购工作上一些好的制度和做法来推进自身工作向前发展,这是很多采购机构在开展工作上常用的方法。这种方法可以少走弯路,节约时间,与时俱进,甚至可以跨越一些发展中的不利阶段,达到改革创新的目的。但是,如果盲目借鉴别的省、市或兄弟地市在采购工作上一些好的制度和做法,不根据自身工作实际,以及采购工作发展的阶段和各种形势而进行选择性采纳借鉴,完全照搬照抄,或者拿来就用,不但不会促进自身工作发展,反而会增加工作开展的难度,使采购机构成为众矢之的,处处碰壁。这就要求政府采购工作者在借鉴别的地区一些好的经验和做法时,要正确分析自己所在地区的经济发展程度、采购工作开展所处的阶段,以及采用这些经验和做法对工作进一步开展的利敝,然后选择性采纳或吸收,以达到缩小发展差距,快速稳步推进各项工作的目的。
患得患失的误区。既想标新立异,又怕出差错,这是政府采购工作者在工作创新上常常担心的事,也是目前各项改革的共同特点。在采购工作中也不例外,一个好的想法,一项新的制度,刚一提出基本思路,往往就在分析讨论阶段被抹杀,因为他们考虑这个不行,那个不对,这样会冲撞一些领导,那样会使部门利益受到损失,即使尽善尽美,但其效果也无法预测。因此,一项改革一改就是数年,一项制度从提出到制定出台就是半年之多,等结果出来了,制度出台了,但又不适应新的形势了,工作始终没有新的起色,大家总是怨这怨那,工作不顺心,工作效果不佳。这就要求我们在进行一项改革或制定一项制度时,一定要与时具进,要快,要适应采购工作的发展阶段,而不能墨守成规,在患得患失中徘徊,要有不怕失败,不畏惧错误,只要有利于当前工作,能够在一段时期内规范采购行为,确保采购结果优良,供需双方利益得到保障,就可大胆改革和创新。等形势或阶段发生改变了,我们再完善和重新制定适应新形势发展需要的制度和政策。
千篇一律的误区。“一把尺子量到底,是公平。”,“一条巷子走到底,是执着。”这是人们对不同情况下同一事物的两种不同看法,而在采购品目繁多,采购市场千变万化的今天,对于采购工作者能否采用这一观点处理工作中的实际问题,笔者认为是不可取的。这是因为任何采购项目都有它自身的特点,在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上有它的共性,也有区别,而在具体实施采购时,要针对不同的采购项目选用不用的采购方式,不同的采购方式就要有不同的采购程序。有时候,即使同一采购方式,在遵循法定的采购程序的前提下,也要对具体的环节做适当的调整,以达到采购程序规范,采购实施顺利,采购结果良好的目的。对于千篇一律的做法是要不得的,那样会抹杀采购结果的客观真实性,排挤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差异性,甚至会否定采购项目自身的特点,而使采购过程纸上谈兵,采购结果主观失真,导致采购失败。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