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人的需求:存在即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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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0年09月25日
近日,所谓的“天价”采购事件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人们在质疑价格的同时,也对采购这些产品的采购人提出了疑问:难道实际工作真需要如此豪华的配置吗?那么,究竟该如何判断采购人的需求是否合理?又该如何控制超标高配现象的发生呢?本期圆桌论坛特邀请了5位业内人士对此进行探讨。
为什么会出现“天价”采购
主持人:在所谓的“天价”事件发生后,当事者对于此事件的回应是,这台电脑是单位因工作需要而购买的。那么,政府办公电脑是否需要如此高的配置?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这种高配现象的出现?
姜毅:无论是财政部门还是采购中心都不是特别清楚配置标准,我们在实际工作中经常遇到这种问题。有的采购人说“我就有这些需求,必须要这么高的配置”。这里不仅包括硬件配置,还包括服务,比如计算机3年质保,有的单位就提出一定要5年质保,多出2年肯定要多花钱,这样价格也就高了,其实很多配置要求是一种浪费。有的单位采购的电脑是专业技术人员用的,一般的工作人员根本用不上。我们在工作中也经常会提醒采购人,不要提出额外的要求,但他们坚决不干。究其原因,还是一些采购单位预算比较宽裕,采购人在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时,就会出现要把钱花出去的情况,造成采购的电脑配置很高。
琚良太:问题的实质是有没有必要。不能简单地说购买某个商品是“天价”,或者不是“天价”。如果单位真的搞专业、搞科研,实际工作真的需要,就应该买;如果单位实际工作中不需要或不十分需要,就不应该买,多花“一分钱”也不应该,要实事求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金彩娟:政府机关资产配置标准的缺失是导致“天价”采购出现的原因之一。国家公职人员用什么样的办公设备如电脑是应该有标准的。如果有了这个标准,采购人就可以按标配来采,就不会有非分要求。如果有特别需要,就得说清理由。现在的问题是,这个标准谁来确定。我认为资金的批复部门或者说资产管理部门应该有所作为。我们呼吁相关的有管辖权力的机关统一出台政府机关办公设备的配置标准,这样,很多问题都能解决。
赵勇:采用标准配置是办法之一。除了预算编制问题,其实这里面涉及到更深入的问题,即政府采购节余资金的分配问题和政府采购的绩效评价问题。这两方面的问题不解决,采购人缺乏节约资金的动机,又缺乏有效的监督,“天价”采购事件的出现也就不足为奇了。
事前论证难度在哪儿
主持人:从目前来看,许多地方的政府采购行为基本上处于采购单位需要什么、采购执行部门照单采购的状态。那么,我们如何在事前环节对采购人的需求进行把关呢?
金彩娟:政府采购是什么?是采购人拿着需求来我们这里要求采购的过程,我们是按照标准和采购人的需求来开展政府采购工作的。至于需求的档次是否合理,有些项目有配置标准的,如公务车采购,我们可以进行把关,有些项目没有配置标准,其合理性我们就无法确定了。
不过,我知道项目审批部门在批复资金的时候也会经过前期立项、项目调研、专家评审等一系列程序,才确定下来是否立项、配置和预算的。项目审批部门和采购部门是各有分工、各司其职,政府采购要严格按照项目预算和采购人的需求依法采购,如果到采购环节反过来还要去论证采购人该不该买,就有点越权了。
我希望预算部门和资产管理部门对政府机关的资产进行合理划分,制定出科学的配置标准,这样,政府采购的需求就有章可循了。对无法统一配置标准的采购项目,确需论证的,也应由项目审批部门来组织。
姜毅:进行论证也需要考虑成本和效率问题,不能什么都论证。比如采购几台电脑就组织专家去论证,这样做会增加成本。
如果说组织专家来进行采购需求的论证,要看由谁来组织专家。比如说目前关于进口产品的论证,根据规定,采购人提出买进口产品,就要由采购人来邀请专家论证,当然结果就是需要购买。在过去的评标过程中,有时候评委经常根据采购人的意见,有倾向性的选择。现在这种情况好一些,但论证由谁来组织是需要考虑的问题。
琚良太:既然单位提出需要购买,那么,我们要相信单位,相信大家,说明这个需求成立。我们不可能对每一个购买需求都进行调研,都持怀疑态度,这会增加矛盾,挫伤大家的责任心。
另外,对某些需求有必要事前组织专家论证。但不是每个需求都要组织专家论证。重点是对大型项目或较大项目或不确定项目(或者规定一个起点标准)进行论证。论证的组织方应该是财政业务部门,如委托各地成立的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等。既然论证就要负法律责任,论证不能流于形式。
赵勇:采购需求的确定主体即本单位预算的编制主体,是采购人,根据资金来源经对应的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执行,这在《预算法》中有明确规定。也就是从理论上说,使用纳税人的钱,预算的最终批准权属于人民代表大会。但实际情况是,由于种种原因,目前在财政资金的使用方面,纳税人在事前论证和事后监督方面都没有发挥出充分的作用。
在预算编制时组织采购中心及相关专家论证是办法之一,但值得注意的是,这不应是一种强制性的论证,因为不能剥夺采购人确定采购需求的权力。既然不是强制性论证,那么采购人请谁参加论证就会直接影响论证结果,最终使得论证过程形同虚设。就实际执行的情况看,有些采购人(多为事业单位)的预算编制过程做得比较细,组成了由最终用户、财务部门、计划部门、资产管理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采购委员会。这样,在采购人内部实现了权力制衡,有效防止了需求过高的问题。但我认为最根本的解决办法是做到预算公开透明,让人民参与意见,对采购人进行监督。
马春莉:我认为,不应该在政府采购的审批把关这方面找问题,政府采购管理注重的是采购过程中的程序是否合法合规,而对预算的把关、采购需求高低的认定不是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的管理权限,对预算和项目的审核把关有相应的职能部门,也有一套完整的制度和程序。我们每年按时将采购项目预算按照不同类型上报财政部或者发改委,由财政部和国家发改委组织对项目进行审核、审批,各审批程序都有严格的规定。对于重大工程项目,国家发改委一般交由其下属的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对采购项目进行评估,由专家对项目的合理性提出建议。财政部则设立了评审中心,专门负责对项目的建设内容、预算、财务管理等各方面进行评估。因此,中国气象局的采购项目都是经过了发改委和财政部的审批,通过后方可进行采购。
“公开”的力量不容忽视
主持人:据了解,烟台市以政府采购项目是否合理、能否真正实现物有所需为重点,通过搭建技术论证平台,将专家论证意见引入到政府采购的立项环节。这种模式是否值得推广?通过何种途径避免“天价”采购事件再次出现?
金彩娟:采购需求的科学合理,是财政资金实现精细化管理的一部分,国家的钱在管理上是有链条、有分工的,只有各个部门协同联动,才能把财政资金管好、用好。烟台的经验是可以借鉴的。
姜毅:我觉得目前来说,公示应该是有效的办法,当受到媒体和公众的批评和监督时,采购人就会掂量掂量,可能就不敢干了。此外,还有依靠供应商监督。有的地区实行合并采购,这是一种不错的模式,但可能在基层比较容易做到,而且这只能解决一定的问题,并不能解决根本的问题。还是缺少标准,如果有了标准就好办。
赵勇:在目前阶段,烟台模式可以说是为解决预算编制问题做出了一项有益的探索,也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但我们也要注意这种模式的适用范围、论证的成本等问题。我认为,治理“天价”采购问题,需要重大项目的论证、预算的公开以及政府采购的绩效评价等多种措施综合治理。
其实,所谓“天价”采购事件可能一直就存在,只是近一两年才进入公众的视野。这体现出了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对政府采购的高度关注,也体现出了公开的力量。把这种力量进行合理的疏导和使用,不仅可以节约政府部门的监督成本,还能提高监督的及时性和有效性。政府采购的各方当事人应当把这种关注转化为改进、提升自身工作的动力,推进政府采购事业更好地向前发展。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为什么会出现“天价”采购
主持人:在所谓的“天价”事件发生后,当事者对于此事件的回应是,这台电脑是单位因工作需要而购买的。那么,政府办公电脑是否需要如此高的配置?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这种高配现象的出现?
姜毅:无论是财政部门还是采购中心都不是特别清楚配置标准,我们在实际工作中经常遇到这种问题。有的采购人说“我就有这些需求,必须要这么高的配置”。这里不仅包括硬件配置,还包括服务,比如计算机3年质保,有的单位就提出一定要5年质保,多出2年肯定要多花钱,这样价格也就高了,其实很多配置要求是一种浪费。有的单位采购的电脑是专业技术人员用的,一般的工作人员根本用不上。我们在工作中也经常会提醒采购人,不要提出额外的要求,但他们坚决不干。究其原因,还是一些采购单位预算比较宽裕,采购人在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时,就会出现要把钱花出去的情况,造成采购的电脑配置很高。
琚良太:问题的实质是有没有必要。不能简单地说购买某个商品是“天价”,或者不是“天价”。如果单位真的搞专业、搞科研,实际工作真的需要,就应该买;如果单位实际工作中不需要或不十分需要,就不应该买,多花“一分钱”也不应该,要实事求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金彩娟:政府机关资产配置标准的缺失是导致“天价”采购出现的原因之一。国家公职人员用什么样的办公设备如电脑是应该有标准的。如果有了这个标准,采购人就可以按标配来采,就不会有非分要求。如果有特别需要,就得说清理由。现在的问题是,这个标准谁来确定。我认为资金的批复部门或者说资产管理部门应该有所作为。我们呼吁相关的有管辖权力的机关统一出台政府机关办公设备的配置标准,这样,很多问题都能解决。
赵勇:采用标准配置是办法之一。除了预算编制问题,其实这里面涉及到更深入的问题,即政府采购节余资金的分配问题和政府采购的绩效评价问题。这两方面的问题不解决,采购人缺乏节约资金的动机,又缺乏有效的监督,“天价”采购事件的出现也就不足为奇了。
事前论证难度在哪儿
主持人:从目前来看,许多地方的政府采购行为基本上处于采购单位需要什么、采购执行部门照单采购的状态。那么,我们如何在事前环节对采购人的需求进行把关呢?
金彩娟:政府采购是什么?是采购人拿着需求来我们这里要求采购的过程,我们是按照标准和采购人的需求来开展政府采购工作的。至于需求的档次是否合理,有些项目有配置标准的,如公务车采购,我们可以进行把关,有些项目没有配置标准,其合理性我们就无法确定了。
不过,我知道项目审批部门在批复资金的时候也会经过前期立项、项目调研、专家评审等一系列程序,才确定下来是否立项、配置和预算的。项目审批部门和采购部门是各有分工、各司其职,政府采购要严格按照项目预算和采购人的需求依法采购,如果到采购环节反过来还要去论证采购人该不该买,就有点越权了。
我希望预算部门和资产管理部门对政府机关的资产进行合理划分,制定出科学的配置标准,这样,政府采购的需求就有章可循了。对无法统一配置标准的采购项目,确需论证的,也应由项目审批部门来组织。
姜毅:进行论证也需要考虑成本和效率问题,不能什么都论证。比如采购几台电脑就组织专家去论证,这样做会增加成本。
如果说组织专家来进行采购需求的论证,要看由谁来组织专家。比如说目前关于进口产品的论证,根据规定,采购人提出买进口产品,就要由采购人来邀请专家论证,当然结果就是需要购买。在过去的评标过程中,有时候评委经常根据采购人的意见,有倾向性的选择。现在这种情况好一些,但论证由谁来组织是需要考虑的问题。
琚良太:既然单位提出需要购买,那么,我们要相信单位,相信大家,说明这个需求成立。我们不可能对每一个购买需求都进行调研,都持怀疑态度,这会增加矛盾,挫伤大家的责任心。
另外,对某些需求有必要事前组织专家论证。但不是每个需求都要组织专家论证。重点是对大型项目或较大项目或不确定项目(或者规定一个起点标准)进行论证。论证的组织方应该是财政业务部门,如委托各地成立的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等。既然论证就要负法律责任,论证不能流于形式。
赵勇:采购需求的确定主体即本单位预算的编制主体,是采购人,根据资金来源经对应的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执行,这在《预算法》中有明确规定。也就是从理论上说,使用纳税人的钱,预算的最终批准权属于人民代表大会。但实际情况是,由于种种原因,目前在财政资金的使用方面,纳税人在事前论证和事后监督方面都没有发挥出充分的作用。
在预算编制时组织采购中心及相关专家论证是办法之一,但值得注意的是,这不应是一种强制性的论证,因为不能剥夺采购人确定采购需求的权力。既然不是强制性论证,那么采购人请谁参加论证就会直接影响论证结果,最终使得论证过程形同虚设。就实际执行的情况看,有些采购人(多为事业单位)的预算编制过程做得比较细,组成了由最终用户、财务部门、计划部门、资产管理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采购委员会。这样,在采购人内部实现了权力制衡,有效防止了需求过高的问题。但我认为最根本的解决办法是做到预算公开透明,让人民参与意见,对采购人进行监督。
马春莉:我认为,不应该在政府采购的审批把关这方面找问题,政府采购管理注重的是采购过程中的程序是否合法合规,而对预算的把关、采购需求高低的认定不是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的管理权限,对预算和项目的审核把关有相应的职能部门,也有一套完整的制度和程序。我们每年按时将采购项目预算按照不同类型上报财政部或者发改委,由财政部和国家发改委组织对项目进行审核、审批,各审批程序都有严格的规定。对于重大工程项目,国家发改委一般交由其下属的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对采购项目进行评估,由专家对项目的合理性提出建议。财政部则设立了评审中心,专门负责对项目的建设内容、预算、财务管理等各方面进行评估。因此,中国气象局的采购项目都是经过了发改委和财政部的审批,通过后方可进行采购。
“公开”的力量不容忽视
主持人:据了解,烟台市以政府采购项目是否合理、能否真正实现物有所需为重点,通过搭建技术论证平台,将专家论证意见引入到政府采购的立项环节。这种模式是否值得推广?通过何种途径避免“天价”采购事件再次出现?
金彩娟:采购需求的科学合理,是财政资金实现精细化管理的一部分,国家的钱在管理上是有链条、有分工的,只有各个部门协同联动,才能把财政资金管好、用好。烟台的经验是可以借鉴的。
姜毅:我觉得目前来说,公示应该是有效的办法,当受到媒体和公众的批评和监督时,采购人就会掂量掂量,可能就不敢干了。此外,还有依靠供应商监督。有的地区实行合并采购,这是一种不错的模式,但可能在基层比较容易做到,而且这只能解决一定的问题,并不能解决根本的问题。还是缺少标准,如果有了标准就好办。
赵勇:在目前阶段,烟台模式可以说是为解决预算编制问题做出了一项有益的探索,也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但我们也要注意这种模式的适用范围、论证的成本等问题。我认为,治理“天价”采购问题,需要重大项目的论证、预算的公开以及政府采购的绩效评价等多种措施综合治理。
其实,所谓“天价”采购事件可能一直就存在,只是近一两年才进入公众的视野。这体现出了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对政府采购的高度关注,也体现出了公开的力量。把这种力量进行合理的疏导和使用,不仅可以节约政府部门的监督成本,还能提高监督的及时性和有效性。政府采购的各方当事人应当把这种关注转化为改进、提升自身工作的动力,推进政府采购事业更好地向前发展。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