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节约资金管理中的问题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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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0年09月26日
节约资金20万元、节约资金80万元、节约资金150万元……每一个政府采购采购项目完成后,类似这样的数据就接踵而来。一个个的数字彰显出各地政府采购规模效益的日益明显。然而在这喜人成绩背后,又让人不得不思索这样一个问题——-如此庞大的一笔节约资金,该怎样管理?又怎样才能管理好呢?为此,本文试就当前政府采购节约资金管理中的问题与对策,发表一些浅见。
存在问题
政府采购节约资金归属不统一。当前,对于政府采购节约资金的归属问题,在全行业内的做法是明显的不统一,已形成了四大派系之争。一是回归财政派。他们认为,政府采购资金来源于财政,政府采购原本就是为了满足采购单位的正常业务运作而进行的采购,在采购项目完结之后,采购单位的业务运作即有了保证,此次采购的所有意图已经达到。节约下来的资金理所当然应回到财政。该做法的缺点是难以调动采购人参与政府采购的积极性,于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无益。二是回归采购人派。他们认为,按照《预算法》的精神,财政预算一旦经人大部门讨论通过后,就具有法律效应,预算安排给采购人多少财政资金,实际执行中就必须保障采购人使用多少财政资金,这其中自然包括节约的采购资金。财政部门如果在国库集中支付的过程中,收回了采购人用预算资金采购的节约额,就等于变相地少安排给采购人一笔预算支出资金,这就变相地违反了《预算法》的有关规定,同时也很容易引起采购人与财政部门的矛盾。所以,政府采购节约的资金应回归采购人。该做法的缺点是容易引发盲目扩大政府采购预算,增加财政支出。三是按比例分配派,他们认为,政府采购节约资金,财政、采购人都有分,他们认为,该种回归方式最有利于采购相关部门开展政府采购工作。比例定在那,大家按规定“就座”,谁也没有二话可说。现在我们国家强调建设和谐社会,这种做法就足够“和谐”。这种按比例分配虽能做到 “利益均沾”,解决了各方矛盾,但比例确定没有固定标准,又毫无法律做支撑,难以大范围推广。四是按操作主体确定派,就是集中采购机构操作的,节约资金归财政;分散采购项目,节约资金归采购人。为此,有些地方就根据实际采购操作的主体进行划分,将集中采购业务的节约额划归财政所有,而将采购人自己实施的分散采购业务的节约额就留归采购人所有。此种按操作主体确定的方法虽然构想完美,但在现实应用中却是容易引起规避集中采购之风,使政府集中采购管理更加艰难。显而易见,上述四大派系之争足以说明,政府采购节约资金的归属问题,应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应尽快作出统一。
政府采购节约资金来源不实际。所谓来源不实际,就是政府采购节约的资金,与真实的节约额有差距,实质上是最初的政府采购预算有水分。我们大家都知道,政府采购的优势就在于其可以通过发挥规模效益来节约财政资金。节约资金多少和节支率的高低已经在无形中成为衡量一个项目采购成功与否的重要指标。然而就是这样一个关键指标,这样一个在政府采购过程中备受推崇的“重量级”要素,在管理过程中并没有出现人们认识中所应有的刚性制约,而是呈现了片面追求的格局。其表现:①以外地市场上的高价格,或者以过时的市场价格作为预算价,来求得更多的政府采购节约资金;②预算确定的是高配置、高标准的采购物品,而实际采购的是低配置、低档次的采购物品,其目的是为了套取更多的政府采购节约资金;③在采购预算数量上做文章,预算确定是购30套微机,而实际采购的是25套或更少,其用意也是为了套取更多的政府采购节约资金
政府采购节约资金使用不规范。这种使用不规范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用途不规范。一些财政部门将回归财政的政府采购节约资金,不是用于发展政府采购事业,如用于政府采购培训,用于发展政府采购网络建设,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等,而是用于领导的政绩工程,用于建造楼堂馆所,用于关系户,使其“锦上添花”;一些采购人将回归单位的政府采购节约资金,不是用于单位事业发展,不是用于采购还需要的紧缺物品,而是用于吃喝招待。用于请客送礼,用于为领导购买高档办公用品,甚至于有的还购买小汽车。另一方面是管理不规范。首先表现在对政府采购节约下来的资金,没有实行统一管理,至今财政部对政府采购节约资金的使用,都没有作出统一明确的规定,以致于随便用于哪方面也不违规。其次是没有实行预算管理,政府采购节约下来的资金,在使用时该编预算的也不编了,该报人大审议的也不报了,完全没有预算约束,完全成了财政部门领导或采购人单位负责人的“自留地”。再次是没有实行审批管理,按常理,无论是财政部门还是采购人,使用政府采购节约资金都应该履行一定的审批手续,可在一些地区和单位,领导人则是大笔一挥,要花多少就花多少,完全失去了控制。
治理对策
加强制度建设,从健全法制上解决政府采购节约资金归属不统一的问题。当前,在政府采购节约资金归属问题上之所以各行其道,出现回归财政等四大派系之争,关键是国家没有出台统一的管理制度,因此,加强制度建设,从健全法制上解决政府采购节约资金归属不统一的问题,十分必要。首先,要解决《政府采购法》和《预算法》之间的衔接问题。从上文我们知道,回归财政派依据的是《政府采购法》,回归采购人派依据的是《预算法》。所以,要使政府采购节约资金归属统一,就必须先对《政府采购法》和《预算法》进行必要的修改。在《政府采购法》中明确:政府采购节约资金应重点用于政府采购事业发展,必要时也可以安排部分用于预算单位的发展;在《预算法》中明确:安排给预算单位的政府采购资金,相关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执行。这样,两法就得到了很好衔接,统一政府采购节约资金归属也就不受法律影响。其次,由财政部制发《政府采购节约资金管理办法》,对政府采购节约资金归属、使用等问题进行全面规范。在政府采购节约资金归属统一上,依笔者之见,最好明确按比例分配的做法,因为,此做法兼顾了各方利益,且有重点保证。具体分配比例是货物类节约资金,属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政府采购节约资金的70%留用财政,30%由财政核拨用于采购单位业务费支出;非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政府采购节约资金的70%返还采购单位,30%留用财政。工程类由财政安排的采购资金,其节约资金全额留用财政;由单位预算外和其他资金安排的采购资金,其节约资金的70%返还采购单位,30%留用财政。再次,省以下各级财政部门要依据财政部制发的《政府采购节约资金管理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区的《政府采购节约资金管理办法》,并明确做得对的,继续发扬;做得不对的,要立马改正,从而使政府采购节约资金管理走上规范化、科学化的轨道。
加强预算管理,从精编细审上解决政府采购节约资金来源不实际的问题。“为什么节约资金会成为矛盾点,全是节约资金过多惹的祸”,某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处一位负责同志如是说。因此,要使节约资金问题真正化解,要解决节约资金来源不实际的问题,就要尽可能地使节约资金数额回归到一个理性值。就要从源头入手抓好预算管理,就要精编细审。在精编上,就是要做到三坚持。一要坚持有根有据。每一政府采购项目确定的预算价格,都要有根有据,都要是最新的市场价,或者是兄弟友邻单位刚采购的价格,并将预算价格的来源资料作为附件报给财政部门审核。二要坚持实事求是,该需要多少就编多少数量的预算,该购什么配置就编什么配置的预算,决不允许两张皮,决不允许在数量上、配置上做文章。三要坚持责任管理,无论是申报人还是编制人,都要在其申报和编制的资料上签字盖章,以便日后追究责任。在细审上,就是要做到三强化:一要强化对比分析,将编报的相同品名、规格、型号物品的预算价格进行相互对比,或者与近期已采购的相同品名、规格、型号物品的价格进行对比,从而使那些虚增的预算价格现出原形,并予以纠正。二要强化延伸核对,不仅要对有怀疑的预算价格进行市场调查核对,还要对编报的预算数量、配置到申报单位,通过走访群众进行延伸核对。以把数量、配置等搞实。三要强化跟踪审核,就是有针对性地对一些预算单位的采购计划进行复核,看其与编报的预算价格、数量、配置等是否一致,一旦发现那些通过报多买少、报高买低,套取节约资金的要紧抓不放,严肃查处。
加强资金管理,从严管深查上解决政府采购节约资金使用不规范的问题。在严管上,就是要加强四方面管理。一是加强统一管理,财政部要尽快对政府采购节约资金的用途作出统一规定,以迅速改变和制止一些地方在政府采购节约资金使用上乱支滥花的问题。二是加强财政专户管理,各级财政要设立政府采购节约资金专户,对政府采购节约资金实现收支两条线管理,以使政府采购节约资金,不能成为财政部门个别领导或采购人单位负责人的“自留地”。三是加强预算管理。要按照部门预算管理模式,对政府采购节约资金实行预算管理。无论谁动用政府采购节约资金,都要先编制预算,后按一定程序审核,尔后进行跟踪监管,以制止一些负责人想花多少就花多少的问题。四是加强审批管理。就是每支出一笔政府采购节约资金,都要履行一定的书面审批手续,并且审批表上经办人、复核人、批准人都要签字盖章,以强化责任。在深查上,就是要从三方面加强监督检查:①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各预算单位使用政府采购节约资金情况的监督检查,除对重点较大数额的节约资金使用,实施跟踪监管外,还要定期开展专项检查,以保证此方面资金使用的规范;②上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下级财政部门使用政府采购节约资金情况的监督检查,要通过三年一周期,轮流检查一遍的制度,对下级财政部门使用政府采购节约资金情况进行专门检查,以促使下级财政部门规范使用政府采购节约资金;③同级人大、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本级财政和预算单位使用政府采购节约资金情况的监督检查,不仅要经常听取本级财政和有关预算单位使用政府采购节约资金情况的汇报,还要定期不定期的对本级财政和有关预算单位使用政府采购节约资金的情况,实施联合检查,以不断规范本地区政府采购节约资金的使用。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存在问题
政府采购节约资金归属不统一。当前,对于政府采购节约资金的归属问题,在全行业内的做法是明显的不统一,已形成了四大派系之争。一是回归财政派。他们认为,政府采购资金来源于财政,政府采购原本就是为了满足采购单位的正常业务运作而进行的采购,在采购项目完结之后,采购单位的业务运作即有了保证,此次采购的所有意图已经达到。节约下来的资金理所当然应回到财政。该做法的缺点是难以调动采购人参与政府采购的积极性,于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无益。二是回归采购人派。他们认为,按照《预算法》的精神,财政预算一旦经人大部门讨论通过后,就具有法律效应,预算安排给采购人多少财政资金,实际执行中就必须保障采购人使用多少财政资金,这其中自然包括节约的采购资金。财政部门如果在国库集中支付的过程中,收回了采购人用预算资金采购的节约额,就等于变相地少安排给采购人一笔预算支出资金,这就变相地违反了《预算法》的有关规定,同时也很容易引起采购人与财政部门的矛盾。所以,政府采购节约的资金应回归采购人。该做法的缺点是容易引发盲目扩大政府采购预算,增加财政支出。三是按比例分配派,他们认为,政府采购节约资金,财政、采购人都有分,他们认为,该种回归方式最有利于采购相关部门开展政府采购工作。比例定在那,大家按规定“就座”,谁也没有二话可说。现在我们国家强调建设和谐社会,这种做法就足够“和谐”。这种按比例分配虽能做到 “利益均沾”,解决了各方矛盾,但比例确定没有固定标准,又毫无法律做支撑,难以大范围推广。四是按操作主体确定派,就是集中采购机构操作的,节约资金归财政;分散采购项目,节约资金归采购人。为此,有些地方就根据实际采购操作的主体进行划分,将集中采购业务的节约额划归财政所有,而将采购人自己实施的分散采购业务的节约额就留归采购人所有。此种按操作主体确定的方法虽然构想完美,但在现实应用中却是容易引起规避集中采购之风,使政府集中采购管理更加艰难。显而易见,上述四大派系之争足以说明,政府采购节约资金的归属问题,应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应尽快作出统一。
政府采购节约资金来源不实际。所谓来源不实际,就是政府采购节约的资金,与真实的节约额有差距,实质上是最初的政府采购预算有水分。我们大家都知道,政府采购的优势就在于其可以通过发挥规模效益来节约财政资金。节约资金多少和节支率的高低已经在无形中成为衡量一个项目采购成功与否的重要指标。然而就是这样一个关键指标,这样一个在政府采购过程中备受推崇的“重量级”要素,在管理过程中并没有出现人们认识中所应有的刚性制约,而是呈现了片面追求的格局。其表现:①以外地市场上的高价格,或者以过时的市场价格作为预算价,来求得更多的政府采购节约资金;②预算确定的是高配置、高标准的采购物品,而实际采购的是低配置、低档次的采购物品,其目的是为了套取更多的政府采购节约资金;③在采购预算数量上做文章,预算确定是购30套微机,而实际采购的是25套或更少,其用意也是为了套取更多的政府采购节约资金
政府采购节约资金使用不规范。这种使用不规范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用途不规范。一些财政部门将回归财政的政府采购节约资金,不是用于发展政府采购事业,如用于政府采购培训,用于发展政府采购网络建设,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等,而是用于领导的政绩工程,用于建造楼堂馆所,用于关系户,使其“锦上添花”;一些采购人将回归单位的政府采购节约资金,不是用于单位事业发展,不是用于采购还需要的紧缺物品,而是用于吃喝招待。用于请客送礼,用于为领导购买高档办公用品,甚至于有的还购买小汽车。另一方面是管理不规范。首先表现在对政府采购节约下来的资金,没有实行统一管理,至今财政部对政府采购节约资金的使用,都没有作出统一明确的规定,以致于随便用于哪方面也不违规。其次是没有实行预算管理,政府采购节约下来的资金,在使用时该编预算的也不编了,该报人大审议的也不报了,完全没有预算约束,完全成了财政部门领导或采购人单位负责人的“自留地”。再次是没有实行审批管理,按常理,无论是财政部门还是采购人,使用政府采购节约资金都应该履行一定的审批手续,可在一些地区和单位,领导人则是大笔一挥,要花多少就花多少,完全失去了控制。
治理对策
加强制度建设,从健全法制上解决政府采购节约资金归属不统一的问题。当前,在政府采购节约资金归属问题上之所以各行其道,出现回归财政等四大派系之争,关键是国家没有出台统一的管理制度,因此,加强制度建设,从健全法制上解决政府采购节约资金归属不统一的问题,十分必要。首先,要解决《政府采购法》和《预算法》之间的衔接问题。从上文我们知道,回归财政派依据的是《政府采购法》,回归采购人派依据的是《预算法》。所以,要使政府采购节约资金归属统一,就必须先对《政府采购法》和《预算法》进行必要的修改。在《政府采购法》中明确:政府采购节约资金应重点用于政府采购事业发展,必要时也可以安排部分用于预算单位的发展;在《预算法》中明确:安排给预算单位的政府采购资金,相关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执行。这样,两法就得到了很好衔接,统一政府采购节约资金归属也就不受法律影响。其次,由财政部制发《政府采购节约资金管理办法》,对政府采购节约资金归属、使用等问题进行全面规范。在政府采购节约资金归属统一上,依笔者之见,最好明确按比例分配的做法,因为,此做法兼顾了各方利益,且有重点保证。具体分配比例是货物类节约资金,属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政府采购节约资金的70%留用财政,30%由财政核拨用于采购单位业务费支出;非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政府采购节约资金的70%返还采购单位,30%留用财政。工程类由财政安排的采购资金,其节约资金全额留用财政;由单位预算外和其他资金安排的采购资金,其节约资金的70%返还采购单位,30%留用财政。再次,省以下各级财政部门要依据财政部制发的《政府采购节约资金管理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区的《政府采购节约资金管理办法》,并明确做得对的,继续发扬;做得不对的,要立马改正,从而使政府采购节约资金管理走上规范化、科学化的轨道。
加强预算管理,从精编细审上解决政府采购节约资金来源不实际的问题。“为什么节约资金会成为矛盾点,全是节约资金过多惹的祸”,某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处一位负责同志如是说。因此,要使节约资金问题真正化解,要解决节约资金来源不实际的问题,就要尽可能地使节约资金数额回归到一个理性值。就要从源头入手抓好预算管理,就要精编细审。在精编上,就是要做到三坚持。一要坚持有根有据。每一政府采购项目确定的预算价格,都要有根有据,都要是最新的市场价,或者是兄弟友邻单位刚采购的价格,并将预算价格的来源资料作为附件报给财政部门审核。二要坚持实事求是,该需要多少就编多少数量的预算,该购什么配置就编什么配置的预算,决不允许两张皮,决不允许在数量上、配置上做文章。三要坚持责任管理,无论是申报人还是编制人,都要在其申报和编制的资料上签字盖章,以便日后追究责任。在细审上,就是要做到三强化:一要强化对比分析,将编报的相同品名、规格、型号物品的预算价格进行相互对比,或者与近期已采购的相同品名、规格、型号物品的价格进行对比,从而使那些虚增的预算价格现出原形,并予以纠正。二要强化延伸核对,不仅要对有怀疑的预算价格进行市场调查核对,还要对编报的预算数量、配置到申报单位,通过走访群众进行延伸核对。以把数量、配置等搞实。三要强化跟踪审核,就是有针对性地对一些预算单位的采购计划进行复核,看其与编报的预算价格、数量、配置等是否一致,一旦发现那些通过报多买少、报高买低,套取节约资金的要紧抓不放,严肃查处。
加强资金管理,从严管深查上解决政府采购节约资金使用不规范的问题。在严管上,就是要加强四方面管理。一是加强统一管理,财政部要尽快对政府采购节约资金的用途作出统一规定,以迅速改变和制止一些地方在政府采购节约资金使用上乱支滥花的问题。二是加强财政专户管理,各级财政要设立政府采购节约资金专户,对政府采购节约资金实现收支两条线管理,以使政府采购节约资金,不能成为财政部门个别领导或采购人单位负责人的“自留地”。三是加强预算管理。要按照部门预算管理模式,对政府采购节约资金实行预算管理。无论谁动用政府采购节约资金,都要先编制预算,后按一定程序审核,尔后进行跟踪监管,以制止一些负责人想花多少就花多少的问题。四是加强审批管理。就是每支出一笔政府采购节约资金,都要履行一定的书面审批手续,并且审批表上经办人、复核人、批准人都要签字盖章,以强化责任。在深查上,就是要从三方面加强监督检查:①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各预算单位使用政府采购节约资金情况的监督检查,除对重点较大数额的节约资金使用,实施跟踪监管外,还要定期开展专项检查,以保证此方面资金使用的规范;②上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下级财政部门使用政府采购节约资金情况的监督检查,要通过三年一周期,轮流检查一遍的制度,对下级财政部门使用政府采购节约资金情况进行专门检查,以促使下级财政部门规范使用政府采购节约资金;③同级人大、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本级财政和预算单位使用政府采购节约资金情况的监督检查,不仅要经常听取本级财政和有关预算单位使用政府采购节约资金情况的汇报,还要定期不定期的对本级财政和有关预算单位使用政府采购节约资金的情况,实施联合检查,以不断规范本地区政府采购节约资金的使用。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