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非公开招标采购中的评标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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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0年11月08日
非公开招标采购包括询价、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政府采购方式,除单一来源政府采购方式不常用之外,其余两种目前是政府采购中较为多见的采购方式。它以时间短、评审快捷的特点而成为政府采购提高效率的法宝。在使用非公开招标方式时如何制定评标办法,已成为刻不容缓的问题。
由于在《政府采购法》中只原则性地规定了询价与竞争性谈判的一般定标原则,但如何定标、怎样定标却无明文规定。有人认为部长令规定的货物服务公开招标的三个评标办法性价比法、综合打分法、最低评标价法只是适用公开招标的,因此对询价与竞争性谈判根本不适用。
其实这是一种错误的认识,第一,公开招标方式只所以是政府采购中首选的政府采购方式,就是因为它从各个方面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的政府采购原则,尤其是采用的三个评标办法更能体现;第二,询价与竞争性谈判方式只是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补充,其定标原则也应充分体现出三公原则。以往各地的政府采购中心只是采用《政府采购法》的原则性定标原则,在采购文件中未规定评标方面与标准以致定标结果不能真正地体现公平,事实证明采用模糊的评标方法往往引起各方的质疑与投诉。
那么如何有效地避免此类现象发生呢?笔者认为,还得从规范评标办法中入手。我们都知道,一份采购文件质量的高低,除了合法的组织程序,严谨的文字表述之外,还得依靠其科学的评标办法。中国人习惯了采用定性的模糊的评价方法还评价一个事物,但现代管理理论已证明采用定量的分析比定性的分析更加科学,这一点毋庸置疑。
政府采购中比如说某一产品好,这只是个定性的概括,但究竟怎么好,好到哪种程度却不是一个“好”字能一言以蔽之的,反之亦然。
但我们如果将此产品细分成若干部分,每一部分都能通过打分的形式体现出其重要程度,若能通过与其他产品的对比是不难得出一个基本合理的分值的。尽管在具体打分时难免会一些细微的误差,但也近似地接近我们从内心所要物美价廉的东西。因此在询价与竞争性谈判中亦可采用打分法。其实它不与《政府采购法》的定标原则矛盾,而是统一的。
《政府采购法》规定,定标原则是服务质量相等且价格最低的原则,这里有一个前提就是“服务质量相等”,只有在这一前提下最低价才有优势。这样就可以将这一定标原则通过打分法贯彻到具体的评标方法中去。
需要注意的是,在评标方法设计上各部分的权重组成要注意做到公平合理,重点突出质量、服务、价格三大要素,否则会构成新的不公平。
来源:中国采购与招标网
由于在《政府采购法》中只原则性地规定了询价与竞争性谈判的一般定标原则,但如何定标、怎样定标却无明文规定。有人认为部长令规定的货物服务公开招标的三个评标办法性价比法、综合打分法、最低评标价法只是适用公开招标的,因此对询价与竞争性谈判根本不适用。
其实这是一种错误的认识,第一,公开招标方式只所以是政府采购中首选的政府采购方式,就是因为它从各个方面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的政府采购原则,尤其是采用的三个评标办法更能体现;第二,询价与竞争性谈判方式只是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补充,其定标原则也应充分体现出三公原则。以往各地的政府采购中心只是采用《政府采购法》的原则性定标原则,在采购文件中未规定评标方面与标准以致定标结果不能真正地体现公平,事实证明采用模糊的评标方法往往引起各方的质疑与投诉。
那么如何有效地避免此类现象发生呢?笔者认为,还得从规范评标办法中入手。我们都知道,一份采购文件质量的高低,除了合法的组织程序,严谨的文字表述之外,还得依靠其科学的评标办法。中国人习惯了采用定性的模糊的评价方法还评价一个事物,但现代管理理论已证明采用定量的分析比定性的分析更加科学,这一点毋庸置疑。
政府采购中比如说某一产品好,这只是个定性的概括,但究竟怎么好,好到哪种程度却不是一个“好”字能一言以蔽之的,反之亦然。
但我们如果将此产品细分成若干部分,每一部分都能通过打分的形式体现出其重要程度,若能通过与其他产品的对比是不难得出一个基本合理的分值的。尽管在具体打分时难免会一些细微的误差,但也近似地接近我们从内心所要物美价廉的东西。因此在询价与竞争性谈判中亦可采用打分法。其实它不与《政府采购法》的定标原则矛盾,而是统一的。
《政府采购法》规定,定标原则是服务质量相等且价格最低的原则,这里有一个前提就是“服务质量相等”,只有在这一前提下最低价才有优势。这样就可以将这一定标原则通过打分法贯彻到具体的评标方法中去。
需要注意的是,在评标方法设计上各部分的权重组成要注意做到公平合理,重点突出质量、服务、价格三大要素,否则会构成新的不公平。
来源:中国采购与招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