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政府采购评标模式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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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4日
目前,由于我国政府采购法规对评标模式没有具体、统一的规定,所采用的评标模式基本上是依据自己对《政府采购法》的理解而设计的,可谓五花八门。由于没有统一的评标模式,各采购当事人在选用采购方式后,不知采用何种评标方法、评标程序等与之相配合使用,致使评审结果的权威性、公正性、公平性大打折扣,甚至出现评审专家敷衍了事、不负责等现象发生,最后造成供应商对评标结果不满意,投诉事件增多,且一旦出现问题后又相互推卸责任。因此,为了规范评标行为与过程,必须按照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建立规范的评标模式,便于在实际工作中参照执行。
笔者认为,政府采购的评标模式是指评标活动组织过程中应该遵守或执行的标准样式或形式。他主要包括采购方式、评标方法、评标标准、评标程序、评标形式、评标职责等六个方面的内容。这六个方面相互关联、互为前提,是一个有机的整体,缺一不可,共同组成了完整、规范的评标模式。
一、采购方式
我国《政府采购法》对采购方式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即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和单一来源采购等五种方式,并规定了适用的情形。除此之外,对于人们在工作中探索出的协议货物和定点采购,笔者认为他们是一种管理模式,所以不需探讨,但反拍卖或逆向拍卖作为一种采购方式,目前业界普遍认可且在运用之中,特别是与网络技术的结合,演绎成网上反拍卖采购方式,这就需要我们在法律上给予认可,对适用情形进行规定。因此,依据实践经验,笔者认为,网上反拍卖的适用情形为:标的规格或标准统一,市场货源充足,可替代或替换产品较多,便于采购人和供应商迅速辩识或确认的采购项目。可以说,目前适用询价方式采购的采购项目基本适用网上反拍卖采购方式。
二、评标方法
一个采购项目,采用何种方法评标,取决于采购的对象、采购标的预算金额的大小、采购标的的技术性标准的难易程度和采购方式。这些因素都影响着评标方法的选择与运用。
目前,我国法规规定了的评标方法有五种,笔者梳理之后发现,只有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我国才规定了评标方法,而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及反拍卖等采购方式采购的则没有规定采购方法。
那么是不是说,其余的四种采购方式不需要采用采购方法评标而可以随意决定呢?首先要明确的是,目前法规规定,只有货物和服务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和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工程项目的采购不适用。也就是说,工程项目的采购方式只有两种,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一)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一个采购项目确定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其前提有三个,由于没有可选择性、没有竞争,招标采购单位处于劣势或被动地位,所以也无所谓需不需评标方法了。
(二)询价。
之所以采用询价采购方式是因为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较小。法律又间接地规定,只有货物的采购才适用询价采购方式。法律同时又规定,“采购人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所以,询价采购方式也不需要有评标方法。
(三)竞争性谈判。
法律规定,货物和服务可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确定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前置条件或情形有四个,即:一是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二是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三是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四是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这四条前置条件或情形说明其原因各不相同,情况都十分复杂,且有可能一个采购项目中这四种情形都存在,因此,这就有一个谈什么,怎么谈的问题了,也就是用什么采购方法谈的问题。如,采购对象是货物或服务就不应是一种评标方法,而因“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和“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这两种原因,同时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其评标方法也应不一样。这就需要出台规范的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评标方法。如果不出台新的评标方法,其《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所规定的三种评标方法,笔者认为都不适用。
因此,依据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特点,可以大致规定三种评标方法:轮次式,淘汰式,综合性价比式。
三、评标标准
评标方法是解决怎么评的问题,评标标准是解决按什么标准评的问题。没有统一的评标标准,各评审专家将没有参考系,可能会按照各自的理解去评审。所以应该是有什么样的采购方式就有什么样的评标方法,以及相对应的评标标准,且各种评标标准是不一样的。每一种评标方法的评标标准都应有几个基本的或必需的条款或要素。目前,虽然我国的政府采购法规没有对各评标方法的评标标准进行专门或具体的规定,但从相关条款中,我们还是可以归纳出来的,且评标标准也包涵有定标标准的内容。所以经过综合各方面的因素,各评标方法相对应的评标标准主要有:
(一)最低评标价法的评标标准。
最低评标价法是指以价格为主要因素确定中标候选供应商的评标方法。即在全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依据统一的价格要素评定最低报价,以提出最低报价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最低评标价法的评标标准有:一是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二是报价都在采购项目的预算范围内。三是以报价最低为第一中标候选供应商。四是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在最低评标价法中,其评标标准的核心因素为价格。
(二)综合评标法的评标标准。
综合评标法是指在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后,以评标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综合评标法的评标标准有:一是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二是招标文件约定的、直接影响采购标的的性质或质量的因素,包括:价格、技术、财务状况、信誉、业绩、服务等纳入评标范畴并占有相应的分值。三是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在综合评标法中,其评标标准的核心因素为综合考虑。
(三)性价比法的评标标准。
性价比法是指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后,计算出每个有效投标人除价格因素以外的其他各项评分因素(包括技术、财务状况、信誉、业绩、服务、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等)的汇总得分,并除以该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以商数(评标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性价比法的评标标准有:一是投标文件必须作实质性响应。二是各项评分因素不能有明显的缺陷。三是其产品性能必须是优良的。四是按商数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商数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商数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在性价比法中,其评标标准的核心因素为产品性能。
(四)最低投标价法的评标标准。
最低投标价法是七部委依据《招标投标法》而出台的评标方法,他一般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的评标。他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最低评标价法相似,也是在全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依据统一的价格要素评定最低投标价,以提出最低投标价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他的评标标准也是类似于最低评标价法,即:一是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二是投标价都在采购项目的预算范围内。三是以投标价最低为第一中标候选供应商。在最低投标价法中,其评标标准的核心因素也是价格。
(五)综合评估法的评标标准。
综合评估法是七部委依据《招标投标法》而出台的评标方法,不宜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招标项目一般应当采取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他也是在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估后,以评标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他的评标标准为:一是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二是招标文件约定的、直接影响采购标的的性质或质量的因素,包括:价格、技术、财务状况、信誉、业绩、服务等。在综合评估法中,其评标标准的核心因素是综合考虑。
四、评标程序
评标程序是评标委员会对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和比较的工作步骤,他是保证评标工作正常进行的基本程序。规范的评标程序既可保证评标工作顺利进行,又可实现其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因此,笔者认为,有什么样的采购方式和评标方法就有与之相适应的评标程序。
(一)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标法和性价比法的评标程序。
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对这三种评标办法的评标程序进行了大致的、统一的规定,即:一是投标文件初审,包括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二是澄清有关问题。三是比较与评价。四是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五是编写评标报告。
(二)工程招标采购两种评标方法的评标程序。
我国《招标投标法》对工程采用最低投标价法和综合评估法两种评标方法的评标程序没有具体规定,只是七部委令第12号的《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有一个原则性的规定,将其归纳为:一是评标的准备与初步评审,包括编制表格,研究招标文件,阅读标书,整理资料,详细列出主要技术数据、性能和商务条款对照表及偏差表。二是对投标文件进行审查,检查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作出了实质性的响应,投标文件与招标文件有无实质性偏差,以确定其是否为有效的投标文件。对于投标文件与招标文件的主要技术和商务条款有实质性差异或背离或价格超出标底值规定范围(一般为±5%,具体值可根据设备品种的情况而定)的投标人应予以排除。三是详细评审。经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其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作进一步评审、比较。评标方法包括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四是推荐中标供应商。五是撰写评标报告。
(三)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评标程序(谈判程序)。
笔者认为,即使同样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但由于采购项目的情形不同,其评标程序(谈判程序)也不一样。分为:轮次式的谈判程序,淘汰式的谈判程序,综合性价比式谈判程序。
(四)反拍卖采购方式的评标程序。
有人认为,就反拍卖采购方式而言,由于采购标的的特殊性和没有评审专家的参与,也没有评标的过程,也就不需要评标程序了。但笔者认为,为了规范反拍卖采购方式,必须制定相应的程序,特别应该注意的是现场反拍卖与网上反拍卖(或称电子反拍卖)的程序是不一样的。现场反拍卖的程序为:一是竞买登记。二是竞买人领取号牌。三是进场交易。四是拍卖师主持拍卖。五是当竞买人成为买受人后,应与拍卖人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以下简称《确认书》)。六是买受人凭《拍卖成交确认书》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及办理相关结算手续等。
由于网上反拍卖是运用互联网技术,在事先设定的程序下进行的,他没有拍卖师主持,全靠程序控制,人为因素较少。而目前网上反拍卖则采用限时制,即:谁在规定的时间内报价最低,谁中价。所以他的程序为:一是招标采购机构将采购需求发布在网上。二是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或政府采购供应商库中的供应商报名参与反拍卖(在这个程序中,必须是交了保证金的供应商才有资格参与)。三是在网上规定的时间内报价。四是网上按程序确定中标供应商。五是中标供应商在网上下载中标通知书,并凭中标通知书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等。
五、评标形式
评标形式是指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采取何种组织形式评标,即是采取独立评标,还是集中合议;是采取开卷式评标,还是密封式评标等。在政府采购评标过程中,采取何种评标组织形式,应与采购方式、评标方法相对应,所以笔者认为,有什么采购方式和评标方法,就应规定与之相对应的评标组织形式。
目前,许多地区借鉴工程招标采购的评标时组织形式,采取独立评标室评标的模式,即评审专家各自在一个单独的评标室里独立评标。对于评审专家如何独立评标,我们不可机械地、片面地去理解,特别是目前各地都要求政府采购招投标活动在招投标中心进行操作的情况下,更不可生硬地照搬工程评标的模式,而不分采购对象、采购方式和评标方法都采用评委单独评标室的独立评标模式。因为评审专家中,不全是采购标的方面的专家,还有包括经济类、法律类的专家,所以在评标过程中要依据实际情况,即采购项目评标的难易程序、采购的方式、评标的方法、评标委员会专家的组成情形来决定其评标的组织形式。
评标的组织形式,大致有四种,一是独立式评标。独立式评标又分为完全意义的独立评标和相对独立式评标,即在整个评标过程,每个评审专家都在单独的评标室里独立地完成和所有的评审专家都集中在一个评标室内独立地评标。二是先合后分式评标。即将评标过程分成两段,评标专家先集中合议,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初审,然后分开各自对有效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标。三是密封式评标。即在招标文件中约定,要求投标供应商将技术标、商务标和投标报价分别密封在不同的封袋内,评审专家在评标时先对技术标进行评审,只有技术标符合要求的才开启商务标,当技术标和商务标都符合要求时,才开启投标报价密封袋。开启密封袋的工作由采购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公证机构工作人员的监督下进行,每个评审专家在评审技术标时,都不知道评的是哪一个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这种评标组织形式是为了体现公平、公正的原则,保证每个评审专家都能客观、独立、公正地评标。四是合议式评标。即评审专家集中合议,形成统一意见,作出评审结果。
法规规定评审专家独立评标,是指评审专家不受他人的左右、不依靠他人而发表自己的评审意见,而并非形式上的单独评标。所以,依据采购标的情况、采用的采购方式和评标方法来确定评标的组织形式。
六、评标职责
在实际工作中,一旦遇到什么问题,经常是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采购人相互推卸责任,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就必须有一个评标时各当事人职责或职权的明确规定,防止各当事人不作为或乱作为以及推卸责任和无法追究责任的现象发生。
(一)采购代理机构及工作人员在评标过程中的职责。
在采购活动中,一旦进入评标程序,采购代理机构及工作人员的职责主要有三个:组织、服务和监督。所谓组织,就是按照评标程序规定,组织评审专家开展评标活动。在组织职责中采购代理机构及工作人员,组织评标委员会召开评标前的预备会,组织评审专家学习有关评审专家的管理规定、评标程序、评标职责相关制度等,重申和告知评审专家的权利与义务。所谓服务,就是为评审专家评标时做些辅助性的工作,帮助传递投标文件、统计得分、召集投标供应商答疑、做好评标记录等。所谓监督,就是督促评审专家按规定的评标方法和评标程序进行评标,每一个程序不可省略或颠倒,审核评审专家的评审意见,看有没有严重偏离现象,防范评审专家与供应商或采购人合谋围标。采购代理机构及工作人员在行使组织、服务和监督职责的过程中,不可越位,更不可干扰评标委员会的独立评标。
(二)评审专家在评标过程中的职责。
一是认真开好评审预备会,学习有关规定,知晓该采购项目的评标方式、评标方法、评标程序以及评审专家的权利与义务等方面的规定和制度。二是熟悉招标文件,了解采购需求。三是认真审阅投标文件,客观、公正地发表自己的意见。四是对有疑惑的地方,申请提出答疑。五是发现供应商有不正当竞争或恶意串通等违法行为,及时向评标活动的组织者或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报告。六是保守商业秘密。七是协助有关部门对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进行答询或质疑。在评标过程中,当评审专家为经济类或法律类专业人士时,应充分发挥自己的专业特长,要将专业知识实行分享,充分陈述自己的意见,同时,在听取该采购项目专业评审专家的专业性建议的基础上,通过综合分析,独立地进行评审。
(三)公证机关及公证人员在评标过程中的职责。
公证机关及公证人员在评标过程中的职责,是他在整个采购活动中所应履行职责的延续,也就是说,他在整个采购活动中其职责是一致的,就是监督,即查看、核实投标供应商商务文件的合法真实性,监督评标过程的合法公正法,监督评审专家依法履行职责、客观公正地评标。在整个评标过程中,公正机关及公正人员只有否决权或建议权,没有决定权,更不能干扰采购代理机构和评标委员会的正常评标活动。
(四)采购人及代表在评标过程中的职责。
无论是采购人自己组织,还是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进入评标环节,采购人的职责就是服务,即为评标委员会服务,提供详细的需要资料。即使是采购人的代表作为评审专家一员,参与评标,也只能按评审专家的身份履行职责,只有一票的权力,也不能影响或左右其他评委,采购人更不能通过其代表干扰评标活动。
(五)监督部门及人员在评标过程中的职责。
在评标过程中,不管是财政部门的监督人员,还是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人员,以及聘请的政府采购特约监督员,都只有监督之责。主要是监督评标过程的完整性、合法性、公正性,监督采购代理机构及工作人员、评审专家是否履行职责,看有没有违规操作或不按程序操作的现象发生。作为监督人员,不可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以监督者自居,指手画脚、干扰正常的评标活动。
总之,评标模式是一个完整的统一体,他的构建将有利于评标活动的规范、科学,更有利于实现政府采购政策目标。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
笔者认为,政府采购的评标模式是指评标活动组织过程中应该遵守或执行的标准样式或形式。他主要包括采购方式、评标方法、评标标准、评标程序、评标形式、评标职责等六个方面的内容。这六个方面相互关联、互为前提,是一个有机的整体,缺一不可,共同组成了完整、规范的评标模式。
一、采购方式
我国《政府采购法》对采购方式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即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和单一来源采购等五种方式,并规定了适用的情形。除此之外,对于人们在工作中探索出的协议货物和定点采购,笔者认为他们是一种管理模式,所以不需探讨,但反拍卖或逆向拍卖作为一种采购方式,目前业界普遍认可且在运用之中,特别是与网络技术的结合,演绎成网上反拍卖采购方式,这就需要我们在法律上给予认可,对适用情形进行规定。因此,依据实践经验,笔者认为,网上反拍卖的适用情形为:标的规格或标准统一,市场货源充足,可替代或替换产品较多,便于采购人和供应商迅速辩识或确认的采购项目。可以说,目前适用询价方式采购的采购项目基本适用网上反拍卖采购方式。
二、评标方法
一个采购项目,采用何种方法评标,取决于采购的对象、采购标的预算金额的大小、采购标的的技术性标准的难易程度和采购方式。这些因素都影响着评标方法的选择与运用。
目前,我国法规规定了的评标方法有五种,笔者梳理之后发现,只有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我国才规定了评标方法,而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及反拍卖等采购方式采购的则没有规定采购方法。
那么是不是说,其余的四种采购方式不需要采用采购方法评标而可以随意决定呢?首先要明确的是,目前法规规定,只有货物和服务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和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工程项目的采购不适用。也就是说,工程项目的采购方式只有两种,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一)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一个采购项目确定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其前提有三个,由于没有可选择性、没有竞争,招标采购单位处于劣势或被动地位,所以也无所谓需不需评标方法了。
(二)询价。
之所以采用询价采购方式是因为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较小。法律又间接地规定,只有货物的采购才适用询价采购方式。法律同时又规定,“采购人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所以,询价采购方式也不需要有评标方法。
(三)竞争性谈判。
法律规定,货物和服务可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确定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前置条件或情形有四个,即:一是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二是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三是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四是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这四条前置条件或情形说明其原因各不相同,情况都十分复杂,且有可能一个采购项目中这四种情形都存在,因此,这就有一个谈什么,怎么谈的问题了,也就是用什么采购方法谈的问题。如,采购对象是货物或服务就不应是一种评标方法,而因“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和“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这两种原因,同时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其评标方法也应不一样。这就需要出台规范的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评标方法。如果不出台新的评标方法,其《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所规定的三种评标方法,笔者认为都不适用。
因此,依据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特点,可以大致规定三种评标方法:轮次式,淘汰式,综合性价比式。
三、评标标准
评标方法是解决怎么评的问题,评标标准是解决按什么标准评的问题。没有统一的评标标准,各评审专家将没有参考系,可能会按照各自的理解去评审。所以应该是有什么样的采购方式就有什么样的评标方法,以及相对应的评标标准,且各种评标标准是不一样的。每一种评标方法的评标标准都应有几个基本的或必需的条款或要素。目前,虽然我国的政府采购法规没有对各评标方法的评标标准进行专门或具体的规定,但从相关条款中,我们还是可以归纳出来的,且评标标准也包涵有定标标准的内容。所以经过综合各方面的因素,各评标方法相对应的评标标准主要有:
(一)最低评标价法的评标标准。
最低评标价法是指以价格为主要因素确定中标候选供应商的评标方法。即在全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依据统一的价格要素评定最低报价,以提出最低报价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最低评标价法的评标标准有:一是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二是报价都在采购项目的预算范围内。三是以报价最低为第一中标候选供应商。四是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在最低评标价法中,其评标标准的核心因素为价格。
(二)综合评标法的评标标准。
综合评标法是指在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后,以评标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综合评标法的评标标准有:一是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二是招标文件约定的、直接影响采购标的的性质或质量的因素,包括:价格、技术、财务状况、信誉、业绩、服务等纳入评标范畴并占有相应的分值。三是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在综合评标法中,其评标标准的核心因素为综合考虑。
(三)性价比法的评标标准。
性价比法是指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后,计算出每个有效投标人除价格因素以外的其他各项评分因素(包括技术、财务状况、信誉、业绩、服务、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等)的汇总得分,并除以该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以商数(评标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性价比法的评标标准有:一是投标文件必须作实质性响应。二是各项评分因素不能有明显的缺陷。三是其产品性能必须是优良的。四是按商数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商数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商数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在性价比法中,其评标标准的核心因素为产品性能。
(四)最低投标价法的评标标准。
最低投标价法是七部委依据《招标投标法》而出台的评标方法,他一般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的评标。他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最低评标价法相似,也是在全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依据统一的价格要素评定最低投标价,以提出最低投标价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他的评标标准也是类似于最低评标价法,即:一是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二是投标价都在采购项目的预算范围内。三是以投标价最低为第一中标候选供应商。在最低投标价法中,其评标标准的核心因素也是价格。
(五)综合评估法的评标标准。
综合评估法是七部委依据《招标投标法》而出台的评标方法,不宜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招标项目一般应当采取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他也是在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估后,以评标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他的评标标准为:一是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二是招标文件约定的、直接影响采购标的的性质或质量的因素,包括:价格、技术、财务状况、信誉、业绩、服务等。在综合评估法中,其评标标准的核心因素是综合考虑。
四、评标程序
评标程序是评标委员会对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和比较的工作步骤,他是保证评标工作正常进行的基本程序。规范的评标程序既可保证评标工作顺利进行,又可实现其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因此,笔者认为,有什么样的采购方式和评标方法就有与之相适应的评标程序。
(一)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标法和性价比法的评标程序。
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对这三种评标办法的评标程序进行了大致的、统一的规定,即:一是投标文件初审,包括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二是澄清有关问题。三是比较与评价。四是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五是编写评标报告。
(二)工程招标采购两种评标方法的评标程序。
我国《招标投标法》对工程采用最低投标价法和综合评估法两种评标方法的评标程序没有具体规定,只是七部委令第12号的《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有一个原则性的规定,将其归纳为:一是评标的准备与初步评审,包括编制表格,研究招标文件,阅读标书,整理资料,详细列出主要技术数据、性能和商务条款对照表及偏差表。二是对投标文件进行审查,检查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作出了实质性的响应,投标文件与招标文件有无实质性偏差,以确定其是否为有效的投标文件。对于投标文件与招标文件的主要技术和商务条款有实质性差异或背离或价格超出标底值规定范围(一般为±5%,具体值可根据设备品种的情况而定)的投标人应予以排除。三是详细评审。经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其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作进一步评审、比较。评标方法包括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四是推荐中标供应商。五是撰写评标报告。
(三)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评标程序(谈判程序)。
笔者认为,即使同样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但由于采购项目的情形不同,其评标程序(谈判程序)也不一样。分为:轮次式的谈判程序,淘汰式的谈判程序,综合性价比式谈判程序。
(四)反拍卖采购方式的评标程序。
有人认为,就反拍卖采购方式而言,由于采购标的的特殊性和没有评审专家的参与,也没有评标的过程,也就不需要评标程序了。但笔者认为,为了规范反拍卖采购方式,必须制定相应的程序,特别应该注意的是现场反拍卖与网上反拍卖(或称电子反拍卖)的程序是不一样的。现场反拍卖的程序为:一是竞买登记。二是竞买人领取号牌。三是进场交易。四是拍卖师主持拍卖。五是当竞买人成为买受人后,应与拍卖人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以下简称《确认书》)。六是买受人凭《拍卖成交确认书》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及办理相关结算手续等。
由于网上反拍卖是运用互联网技术,在事先设定的程序下进行的,他没有拍卖师主持,全靠程序控制,人为因素较少。而目前网上反拍卖则采用限时制,即:谁在规定的时间内报价最低,谁中价。所以他的程序为:一是招标采购机构将采购需求发布在网上。二是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或政府采购供应商库中的供应商报名参与反拍卖(在这个程序中,必须是交了保证金的供应商才有资格参与)。三是在网上规定的时间内报价。四是网上按程序确定中标供应商。五是中标供应商在网上下载中标通知书,并凭中标通知书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等。
五、评标形式
评标形式是指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采取何种组织形式评标,即是采取独立评标,还是集中合议;是采取开卷式评标,还是密封式评标等。在政府采购评标过程中,采取何种评标组织形式,应与采购方式、评标方法相对应,所以笔者认为,有什么采购方式和评标方法,就应规定与之相对应的评标组织形式。
目前,许多地区借鉴工程招标采购的评标时组织形式,采取独立评标室评标的模式,即评审专家各自在一个单独的评标室里独立评标。对于评审专家如何独立评标,我们不可机械地、片面地去理解,特别是目前各地都要求政府采购招投标活动在招投标中心进行操作的情况下,更不可生硬地照搬工程评标的模式,而不分采购对象、采购方式和评标方法都采用评委单独评标室的独立评标模式。因为评审专家中,不全是采购标的方面的专家,还有包括经济类、法律类的专家,所以在评标过程中要依据实际情况,即采购项目评标的难易程序、采购的方式、评标的方法、评标委员会专家的组成情形来决定其评标的组织形式。
评标的组织形式,大致有四种,一是独立式评标。独立式评标又分为完全意义的独立评标和相对独立式评标,即在整个评标过程,每个评审专家都在单独的评标室里独立地完成和所有的评审专家都集中在一个评标室内独立地评标。二是先合后分式评标。即将评标过程分成两段,评标专家先集中合议,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初审,然后分开各自对有效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标。三是密封式评标。即在招标文件中约定,要求投标供应商将技术标、商务标和投标报价分别密封在不同的封袋内,评审专家在评标时先对技术标进行评审,只有技术标符合要求的才开启商务标,当技术标和商务标都符合要求时,才开启投标报价密封袋。开启密封袋的工作由采购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公证机构工作人员的监督下进行,每个评审专家在评审技术标时,都不知道评的是哪一个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这种评标组织形式是为了体现公平、公正的原则,保证每个评审专家都能客观、独立、公正地评标。四是合议式评标。即评审专家集中合议,形成统一意见,作出评审结果。
法规规定评审专家独立评标,是指评审专家不受他人的左右、不依靠他人而发表自己的评审意见,而并非形式上的单独评标。所以,依据采购标的情况、采用的采购方式和评标方法来确定评标的组织形式。
六、评标职责
在实际工作中,一旦遇到什么问题,经常是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采购人相互推卸责任,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就必须有一个评标时各当事人职责或职权的明确规定,防止各当事人不作为或乱作为以及推卸责任和无法追究责任的现象发生。
(一)采购代理机构及工作人员在评标过程中的职责。
在采购活动中,一旦进入评标程序,采购代理机构及工作人员的职责主要有三个:组织、服务和监督。所谓组织,就是按照评标程序规定,组织评审专家开展评标活动。在组织职责中采购代理机构及工作人员,组织评标委员会召开评标前的预备会,组织评审专家学习有关评审专家的管理规定、评标程序、评标职责相关制度等,重申和告知评审专家的权利与义务。所谓服务,就是为评审专家评标时做些辅助性的工作,帮助传递投标文件、统计得分、召集投标供应商答疑、做好评标记录等。所谓监督,就是督促评审专家按规定的评标方法和评标程序进行评标,每一个程序不可省略或颠倒,审核评审专家的评审意见,看有没有严重偏离现象,防范评审专家与供应商或采购人合谋围标。采购代理机构及工作人员在行使组织、服务和监督职责的过程中,不可越位,更不可干扰评标委员会的独立评标。
(二)评审专家在评标过程中的职责。
一是认真开好评审预备会,学习有关规定,知晓该采购项目的评标方式、评标方法、评标程序以及评审专家的权利与义务等方面的规定和制度。二是熟悉招标文件,了解采购需求。三是认真审阅投标文件,客观、公正地发表自己的意见。四是对有疑惑的地方,申请提出答疑。五是发现供应商有不正当竞争或恶意串通等违法行为,及时向评标活动的组织者或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报告。六是保守商业秘密。七是协助有关部门对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进行答询或质疑。在评标过程中,当评审专家为经济类或法律类专业人士时,应充分发挥自己的专业特长,要将专业知识实行分享,充分陈述自己的意见,同时,在听取该采购项目专业评审专家的专业性建议的基础上,通过综合分析,独立地进行评审。
(三)公证机关及公证人员在评标过程中的职责。
公证机关及公证人员在评标过程中的职责,是他在整个采购活动中所应履行职责的延续,也就是说,他在整个采购活动中其职责是一致的,就是监督,即查看、核实投标供应商商务文件的合法真实性,监督评标过程的合法公正法,监督评审专家依法履行职责、客观公正地评标。在整个评标过程中,公正机关及公正人员只有否决权或建议权,没有决定权,更不能干扰采购代理机构和评标委员会的正常评标活动。
(四)采购人及代表在评标过程中的职责。
无论是采购人自己组织,还是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进入评标环节,采购人的职责就是服务,即为评标委员会服务,提供详细的需要资料。即使是采购人的代表作为评审专家一员,参与评标,也只能按评审专家的身份履行职责,只有一票的权力,也不能影响或左右其他评委,采购人更不能通过其代表干扰评标活动。
(五)监督部门及人员在评标过程中的职责。
在评标过程中,不管是财政部门的监督人员,还是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人员,以及聘请的政府采购特约监督员,都只有监督之责。主要是监督评标过程的完整性、合法性、公正性,监督采购代理机构及工作人员、评审专家是否履行职责,看有没有违规操作或不按程序操作的现象发生。作为监督人员,不可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以监督者自居,指手画脚、干扰正常的评标活动。
总之,评标模式是一个完整的统一体,他的构建将有利于评标活动的规范、科学,更有利于实现政府采购政策目标。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