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风险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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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4日
在社会经济活动中,风险是指由于受不确定因素的影响,经济主体的实际收益与预期收益发生背离,从而导致经济主体在经济活动中遭受损失或获取收益的一种可能性程度,但习惯上我们将其定义为预期后果估计中不利的一面。
根据风险的概念和政府采购的特点,则政府采购风险是指在政府采购过程中,由于各种意外情况的出现,发生了违背政府采购制度基本原则的行为,使政府采购的实际结果与政府采购的预期目标相偏离的程度和可能性。
政府采购的风险按来源主体大致可以分为几类:(1)来源于地方政府的风险。(2)来源于采购人自身的风险。(3)来源于供应商(承建商)的风险。(4)来源于代理机构的风险。(5)其他风险。
一、来源于地方政府的风险
主要表现为寻租腐败和地方保护主义,尤其一些地方政府不顾性价比,盲目采购本地企业提供的服务而压制外地企业。
二、 来源于采购人自身的风险
(一)项目论证不够充分或过时,准备不足带来的风险。
项目论证不科学或没有请专家进行论证,其表现为:一是采购人选购商品的各项技术参数是临时和随意让非专业人员制定,其中也不乏和供应商默契,指定品牌和配置,而这些商品可能是过时或库存积压商品。二是管理部门审核计划时考虑资金不够,压缩关键技术参数,忽视专家和供应商合理建议。三是对项目论证缺乏权威专家和借助先进的技术检测等多种手段进行综合长远评估,往往是项目还没有完工,就已经过时。如:电脑网络建立,若论证不充分,就容易造成网站还没运行,就要考虑更新配置。
(二)采购人内部意见不同导致的风险。
在很多项目,特别是大的项目中,采购人内部对某一项决定常常会有不同意见。即使采购人成员的本意都希望招标采购活动按照计划顺利完成,但是由于每个人知识结构及专业水平不同,或者为了个人或小群体的利益,都可能引起采购过程中推诿与扯皮情况出现。常见的表现为:采购人内部对招标采购活动的采购绩效认识不同。采购人内部分工不明确,导致无人对延迟的采购进度负责。被分配任务方没有能力按时完成所分配的任务。个人或小群体为了自身利益,而罔顾采购人的整体利益。
(三)损失浪费风险。
长期以来,财政部门对支出管理主要依靠计划和行政手段,而且侧重于预算分配和决算过程,而对资金使用过程的监督和管理相对弱化。在这种方式下,购买物品和组织服务等活动都是由各预算单位分散进行的,既缺乏财政的监督,又存在着资金分散、盲目购置和重复建设等弊端。
(四)寻租腐败风险。
政府采购是一种按照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等原则贯彻执行的制度,政府采购制度规定招标采购为政府采购主要方式,因为他更能体现政府采购的公共性。但由于招标人在政府采购中的强势地位,又是委托代理,存在腐败的可能性,易被个人利益、小集体利益和地方利益影响,致使“公开制度”变成了“暗箱操作”,招标、评标、定标的程序不严格,在一些大的项目采购过程中,少数领导贯彻个人意志,甚至与评委、供应商相互勾结,人为影响政府采购活动的客观公正。
(五)监督缺失风险。
《政府采购法》第13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从广义上来讲,采购监督还应该包括其他部门,如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活动,还有社会公众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但在实践中,由于缺乏严格的操作程序和必要的监督约束机制,使得有的应该得到监督而可避免的现象没有被监督,或者应该被监督到而被重视的情况没有被察觉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比如,招标、评标、定标、接收、验收等各环节都是政府采购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在实际工作中,采购机关可能对采购的商品的质量缺乏验收,导致商品质量无法保证。
(六)采购人要求一个单位可以同时参与几个标段的投标,但是不能同时中两个以上标的风险。
按《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标人的条件是:(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按照上述规定,只要投标人有能力同时承担A和B两个标的任务,就不能人为限制该投标人两标都中,否则就意味着与《招标投标法》相悖。因为A、B随时同一个标中的两个标段,但实质上是两个独立的项目,除非招标文件明示投标人只能投一个标段,否则若同一个投标人在两个标段中的投标中均排名第一的话,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均应中标(在工程招标中,两个标段的投标同为一个项目经理,而两标段工期相同的,则中标人必须放弃其中一个标段)。
(七)招标后,为了设备的连续性或其他原因,仍从原采购厂商购买产品的风险。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三项规定: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可以直接采购。因此,如果购置的金额超过10%,则应该走招标程序,而不能直接采购。比如,一个2800万修缮项目经招标施工完成后,又将后续100万工程项目直接委托原施工单位承接,因100万超出了原工程造价的10%,因而是违反法规的。
三、来源于供应商的风险
(一)低价抢标。
在政府采购过程中,有的供应商为了中标,挖空心思钻空子,表面相互争标,暗地联手操纵竞标,有的获标后平分获利,有的甚至采用不正当的价格竞争手段,以超低价格抢标,扰乱了市场秩序。低价抢标可能会导致采购物品质量低、服务差,甚至根本不能满足用户的使用要求,这既损害了政府采购信誉,又违背了政府采购的物有所值、采购效率原则,不但没有节约资金,反而造成了更大的浪费。
(二)质量危机。
有的供应商由于自身生产能力有限,更多的是为了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不择手段,对生产的产品偷工减料,以次充好,降低产品质量,使所提供的货物、工程或服务的质量达不到采购合同的要求,给政府采购带来质量风险,即政府采购应购买的“功能”目的没有达到。近年来经常被报道的“豆腐渣”工程就是明证。
(三)延期交货。
由于各种原因的影响,供应商可能不能按照合同的要求按时完成建设任务,存在延期交货的风险。延期交货不仅可能给供应商带来不必要的损失,也可能影响采购人不能按时使用,影响正常工作的运转。
四、来源于代理机构的风险
(一)超出资质承揽政府采购业务,或采购程序不当,导致采购无效。
(二)政府采购中进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按照13号令规定在国际招标网上操作的风险。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如果有国外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投标,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第八十六条规定:政府采购货物中的进口机电产品进行招标投标的,按照国家有关办法执行。因此在政府采购中,若进行国际机电产品招标,一定要事先与政采主管部门协调,按照有关规定聘请专家论证,并报主管部门批准。争取程序在国际招标网上走,同时在政采主管部门备案。此问题的风险点在于和政采主管机关的沟通,若未沟通好,而擅自在国际招标网上走程序,则有可能导致政采主管机关对招标程序合法性的质疑,以致有支付的困难。
(三)缺乏必要的资格审查。
招标人在投标前应对供应商进行资格预审或投标后进行资格后审,并保留考察的权力,符合基本条件的供应商才可以参与竞标。这样一方面可以及时筛选掉不符合要求的供应商,另一方面也可以事前了解投标供应商的情况,早作准备。一些代理机构为了省时省事,往往会对招投标敷衍了事,导致参与竞标的供应商达不到预定的要求。
(四)政府采购中,招标以外的其他采购方式不在指定媒体上发布采购信息的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一条规定:政府采购的信息应当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因此,无论什么形式的政府采购,都要在相关网站上发布信息,否则有支付的风险。
(五)招标过程中标书发售日到开标日少于20天的风险。
目前,存在部分项目由于进度紧急,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请少于20天开标,并获得主管部门批复。但是这样的情况是否合法呢?
我们知道,“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货物和服务项目实行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得到主管部门的批复,是否就可以规避风险值得商榷,这里的关键是主管部门是否有权做这样的批复,如果有投标人就这个问题提出质疑,则招标人和代理机构势必处于被动,因此如果进度很紧急,可以申请改成非招标采购,而不建议缩短招标所要求的法定时间。
(六)招标文件在开标前随意修改的风险。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招标采购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十五日前,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七)当开标一览表中的信息与投标文件中的信息不符,以投标文件的为准的风险。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开标时,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明细表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
投标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因此,如果开标一览表与投标文件信息不一致,应该以开标一览表为准。
(八)投标保证金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长时间不退的风险。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招标采购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招标采购人逾期退还投标保证金的,除应当退还投标保证金本金外,还应当按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 20% 后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费。因此,保证金要及早退还,否则将面临投标人就此问题提出质疑的风险。
(九)信誉风险。
作为招标中介机构,必须具有良好的服务意识,在委托方和投标商中树立良好的信誉。委托方的重要性很容易得到大家的认同,也会很自觉地、认真地处理与采购人的关系,但实际中也往往会出现短期性,或者由于个别项目的失误而影响了招标机构在整个行业的信誉。在投标商中树立良好的信誉也是非常重要的,投标商作为招标中介机构顾客群的另一方面,同样应给予足够的重视和理解。与投标商的良好合作关系是作好招标项目的前提之一,应尽量避免受到投标商质疑、无人投标等尴尬局面的发生。
(十)事先内定。
招标采购过程的招标程序虽是公开的,但评标和定标的标准却参考了少数行政领导的个人意志,导致采购中出现贪污、受贿、损公肥私的腐败行为。为使自己意愿中投标人中标,招标机构往往在制定技术规格要求时就有针对性、倾向性,在技术规定中规定了某些特定的技术指标,从而排斥了一些潜在投标人,造成招标范围缩小、缺乏竞争力,带来招标困难以至失败。更有甚者,有些代理机构与供应商合谋,徇私舞弊,搞事先内定,坐享分成。
(十一)采购人员业务素质风险。
采购人员业务素质不高,工作经验不足,责任性不强。往往表现在招标文件的编制、采购合同条款的拟订等具有法律效力的重要环节上因一"字"之差和一句话表述不对都会对采购工作带来负面影响。
五、其他风险
(一)市场风险。
这类风险在招标采购中通常有以下两类:一是市场供应风险,例如原材料价格迅速上涨,设备供应方破产等。二是政治及社会风险,这类风险种类较多,一旦发生,则对各方构成不可抗力。例如,招标工作已实施,但此时政府要求重新调整工程规模,工程开标半年以后仍未定标,投标书早已超出投标有效期。
(二)知识产权侵权风险。
在绝大多数招投标中,都会涉及到知识产权问题,如在有关高新技术设备和产品招标中,招标人设计的技术要求与每个投标人的技术方案的知识产权问题;在工程建设招标中,工程施工方案,施工技术或产品的知识产权问题;在广告设计招标中,广告文案的设计,实施广告方案的知识产权问题等。因此,知识产权是招投标程序中一个无法回避的法律问题。
(三)监管风险。
主要是指来自相关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在目前情况下,不同的招标项目都有不同的政府主管部门,并且多数情况会出现同一个项目有多个政府主管部门同时监管的情况,各个主管部门在管理的手段、程序和方法上都不尽相同。这就给招标机构在执行程序上带来一定的难度,就有可能出现因违反招标程序而受到处罚的情况。或者由于违规操作,或者企业所委托招标的项目存在违反国家相关产业政策的问题,等等,这些都有可能会使招标机构面临降级甚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的风险。
(四)信息不对称风险。
一是采购人与供应商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由于信息技术条件和专业化水平的种种限制,采购人掌握的信息总是不够全面的,而作为交易对方的供应商却是专业人员,对本领域的信息了如指掌,对比之下,采购方明显处于信息劣势,信息不对称使得采购部门在谈判中处于不利地位,无法及时发现供应商虚报价格,以次充好等问题。二是采购人中各部门之间信息的不对称。在诸多采购实践中,采购人各部门之间利用对方信息不完全的缺陷,来隐藏本部门真实采购目的,从而影响组织内权利配置朝有利于本部门的方向发展。如在采购过程中,需求部门会提出需要市场调研、考察、出差及其他许多看似“必不可少”的要求,从中为本部门、为自己牟取私利,而采购部门是很难发现,即使发现也是不便监管的。由于这些“搭便车”因素的存在,容易出现各部门之间相互争权、推诿的情况,造成采购效率低,采购成本不必要加大等问题。
(五)政策、法律和道德风险等。
政府采购是政府财政支出的主要组成部分,对政府采购进行严格的风险控制对实现政府采购的目的和实现政府职能具有非同寻常的意义,也是建设和谐社会和服务型政府的必然要求,是执政为民的体现。通过以上对政府采购风险的分析,我们在实践中就应有针对性地控制和防范政府采购风险,将采购代理机构对政府采购的正确理解去影响、引导政府采购参与者,按照法规的要求和采购的科学性一起完成采购任务。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
根据风险的概念和政府采购的特点,则政府采购风险是指在政府采购过程中,由于各种意外情况的出现,发生了违背政府采购制度基本原则的行为,使政府采购的实际结果与政府采购的预期目标相偏离的程度和可能性。
政府采购的风险按来源主体大致可以分为几类:(1)来源于地方政府的风险。(2)来源于采购人自身的风险。(3)来源于供应商(承建商)的风险。(4)来源于代理机构的风险。(5)其他风险。
一、来源于地方政府的风险
主要表现为寻租腐败和地方保护主义,尤其一些地方政府不顾性价比,盲目采购本地企业提供的服务而压制外地企业。
二、 来源于采购人自身的风险
(一)项目论证不够充分或过时,准备不足带来的风险。
项目论证不科学或没有请专家进行论证,其表现为:一是采购人选购商品的各项技术参数是临时和随意让非专业人员制定,其中也不乏和供应商默契,指定品牌和配置,而这些商品可能是过时或库存积压商品。二是管理部门审核计划时考虑资金不够,压缩关键技术参数,忽视专家和供应商合理建议。三是对项目论证缺乏权威专家和借助先进的技术检测等多种手段进行综合长远评估,往往是项目还没有完工,就已经过时。如:电脑网络建立,若论证不充分,就容易造成网站还没运行,就要考虑更新配置。
(二)采购人内部意见不同导致的风险。
在很多项目,特别是大的项目中,采购人内部对某一项决定常常会有不同意见。即使采购人成员的本意都希望招标采购活动按照计划顺利完成,但是由于每个人知识结构及专业水平不同,或者为了个人或小群体的利益,都可能引起采购过程中推诿与扯皮情况出现。常见的表现为:采购人内部对招标采购活动的采购绩效认识不同。采购人内部分工不明确,导致无人对延迟的采购进度负责。被分配任务方没有能力按时完成所分配的任务。个人或小群体为了自身利益,而罔顾采购人的整体利益。
(三)损失浪费风险。
长期以来,财政部门对支出管理主要依靠计划和行政手段,而且侧重于预算分配和决算过程,而对资金使用过程的监督和管理相对弱化。在这种方式下,购买物品和组织服务等活动都是由各预算单位分散进行的,既缺乏财政的监督,又存在着资金分散、盲目购置和重复建设等弊端。
(四)寻租腐败风险。
政府采购是一种按照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等原则贯彻执行的制度,政府采购制度规定招标采购为政府采购主要方式,因为他更能体现政府采购的公共性。但由于招标人在政府采购中的强势地位,又是委托代理,存在腐败的可能性,易被个人利益、小集体利益和地方利益影响,致使“公开制度”变成了“暗箱操作”,招标、评标、定标的程序不严格,在一些大的项目采购过程中,少数领导贯彻个人意志,甚至与评委、供应商相互勾结,人为影响政府采购活动的客观公正。
(五)监督缺失风险。
《政府采购法》第13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从广义上来讲,采购监督还应该包括其他部门,如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活动,还有社会公众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但在实践中,由于缺乏严格的操作程序和必要的监督约束机制,使得有的应该得到监督而可避免的现象没有被监督,或者应该被监督到而被重视的情况没有被察觉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比如,招标、评标、定标、接收、验收等各环节都是政府采购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在实际工作中,采购机关可能对采购的商品的质量缺乏验收,导致商品质量无法保证。
(六)采购人要求一个单位可以同时参与几个标段的投标,但是不能同时中两个以上标的风险。
按《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标人的条件是:(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按照上述规定,只要投标人有能力同时承担A和B两个标的任务,就不能人为限制该投标人两标都中,否则就意味着与《招标投标法》相悖。因为A、B随时同一个标中的两个标段,但实质上是两个独立的项目,除非招标文件明示投标人只能投一个标段,否则若同一个投标人在两个标段中的投标中均排名第一的话,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均应中标(在工程招标中,两个标段的投标同为一个项目经理,而两标段工期相同的,则中标人必须放弃其中一个标段)。
(七)招标后,为了设备的连续性或其他原因,仍从原采购厂商购买产品的风险。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三项规定: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可以直接采购。因此,如果购置的金额超过10%,则应该走招标程序,而不能直接采购。比如,一个2800万修缮项目经招标施工完成后,又将后续100万工程项目直接委托原施工单位承接,因100万超出了原工程造价的10%,因而是违反法规的。
三、来源于供应商的风险
(一)低价抢标。
在政府采购过程中,有的供应商为了中标,挖空心思钻空子,表面相互争标,暗地联手操纵竞标,有的获标后平分获利,有的甚至采用不正当的价格竞争手段,以超低价格抢标,扰乱了市场秩序。低价抢标可能会导致采购物品质量低、服务差,甚至根本不能满足用户的使用要求,这既损害了政府采购信誉,又违背了政府采购的物有所值、采购效率原则,不但没有节约资金,反而造成了更大的浪费。
(二)质量危机。
有的供应商由于自身生产能力有限,更多的是为了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不择手段,对生产的产品偷工减料,以次充好,降低产品质量,使所提供的货物、工程或服务的质量达不到采购合同的要求,给政府采购带来质量风险,即政府采购应购买的“功能”目的没有达到。近年来经常被报道的“豆腐渣”工程就是明证。
(三)延期交货。
由于各种原因的影响,供应商可能不能按照合同的要求按时完成建设任务,存在延期交货的风险。延期交货不仅可能给供应商带来不必要的损失,也可能影响采购人不能按时使用,影响正常工作的运转。
四、来源于代理机构的风险
(一)超出资质承揽政府采购业务,或采购程序不当,导致采购无效。
(二)政府采购中进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按照13号令规定在国际招标网上操作的风险。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如果有国外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投标,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第八十六条规定:政府采购货物中的进口机电产品进行招标投标的,按照国家有关办法执行。因此在政府采购中,若进行国际机电产品招标,一定要事先与政采主管部门协调,按照有关规定聘请专家论证,并报主管部门批准。争取程序在国际招标网上走,同时在政采主管部门备案。此问题的风险点在于和政采主管机关的沟通,若未沟通好,而擅自在国际招标网上走程序,则有可能导致政采主管机关对招标程序合法性的质疑,以致有支付的困难。
(三)缺乏必要的资格审查。
招标人在投标前应对供应商进行资格预审或投标后进行资格后审,并保留考察的权力,符合基本条件的供应商才可以参与竞标。这样一方面可以及时筛选掉不符合要求的供应商,另一方面也可以事前了解投标供应商的情况,早作准备。一些代理机构为了省时省事,往往会对招投标敷衍了事,导致参与竞标的供应商达不到预定的要求。
(四)政府采购中,招标以外的其他采购方式不在指定媒体上发布采购信息的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一条规定:政府采购的信息应当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因此,无论什么形式的政府采购,都要在相关网站上发布信息,否则有支付的风险。
(五)招标过程中标书发售日到开标日少于20天的风险。
目前,存在部分项目由于进度紧急,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请少于20天开标,并获得主管部门批复。但是这样的情况是否合法呢?
我们知道,“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货物和服务项目实行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得到主管部门的批复,是否就可以规避风险值得商榷,这里的关键是主管部门是否有权做这样的批复,如果有投标人就这个问题提出质疑,则招标人和代理机构势必处于被动,因此如果进度很紧急,可以申请改成非招标采购,而不建议缩短招标所要求的法定时间。
(六)招标文件在开标前随意修改的风险。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招标采购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十五日前,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七)当开标一览表中的信息与投标文件中的信息不符,以投标文件的为准的风险。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开标时,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明细表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
投标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因此,如果开标一览表与投标文件信息不一致,应该以开标一览表为准。
(八)投标保证金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长时间不退的风险。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招标采购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招标采购人逾期退还投标保证金的,除应当退还投标保证金本金外,还应当按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 20% 后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费。因此,保证金要及早退还,否则将面临投标人就此问题提出质疑的风险。
(九)信誉风险。
作为招标中介机构,必须具有良好的服务意识,在委托方和投标商中树立良好的信誉。委托方的重要性很容易得到大家的认同,也会很自觉地、认真地处理与采购人的关系,但实际中也往往会出现短期性,或者由于个别项目的失误而影响了招标机构在整个行业的信誉。在投标商中树立良好的信誉也是非常重要的,投标商作为招标中介机构顾客群的另一方面,同样应给予足够的重视和理解。与投标商的良好合作关系是作好招标项目的前提之一,应尽量避免受到投标商质疑、无人投标等尴尬局面的发生。
(十)事先内定。
招标采购过程的招标程序虽是公开的,但评标和定标的标准却参考了少数行政领导的个人意志,导致采购中出现贪污、受贿、损公肥私的腐败行为。为使自己意愿中投标人中标,招标机构往往在制定技术规格要求时就有针对性、倾向性,在技术规定中规定了某些特定的技术指标,从而排斥了一些潜在投标人,造成招标范围缩小、缺乏竞争力,带来招标困难以至失败。更有甚者,有些代理机构与供应商合谋,徇私舞弊,搞事先内定,坐享分成。
(十一)采购人员业务素质风险。
采购人员业务素质不高,工作经验不足,责任性不强。往往表现在招标文件的编制、采购合同条款的拟订等具有法律效力的重要环节上因一"字"之差和一句话表述不对都会对采购工作带来负面影响。
五、其他风险
(一)市场风险。
这类风险在招标采购中通常有以下两类:一是市场供应风险,例如原材料价格迅速上涨,设备供应方破产等。二是政治及社会风险,这类风险种类较多,一旦发生,则对各方构成不可抗力。例如,招标工作已实施,但此时政府要求重新调整工程规模,工程开标半年以后仍未定标,投标书早已超出投标有效期。
(二)知识产权侵权风险。
在绝大多数招投标中,都会涉及到知识产权问题,如在有关高新技术设备和产品招标中,招标人设计的技术要求与每个投标人的技术方案的知识产权问题;在工程建设招标中,工程施工方案,施工技术或产品的知识产权问题;在广告设计招标中,广告文案的设计,实施广告方案的知识产权问题等。因此,知识产权是招投标程序中一个无法回避的法律问题。
(三)监管风险。
主要是指来自相关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在目前情况下,不同的招标项目都有不同的政府主管部门,并且多数情况会出现同一个项目有多个政府主管部门同时监管的情况,各个主管部门在管理的手段、程序和方法上都不尽相同。这就给招标机构在执行程序上带来一定的难度,就有可能出现因违反招标程序而受到处罚的情况。或者由于违规操作,或者企业所委托招标的项目存在违反国家相关产业政策的问题,等等,这些都有可能会使招标机构面临降级甚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的风险。
(四)信息不对称风险。
一是采购人与供应商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由于信息技术条件和专业化水平的种种限制,采购人掌握的信息总是不够全面的,而作为交易对方的供应商却是专业人员,对本领域的信息了如指掌,对比之下,采购方明显处于信息劣势,信息不对称使得采购部门在谈判中处于不利地位,无法及时发现供应商虚报价格,以次充好等问题。二是采购人中各部门之间信息的不对称。在诸多采购实践中,采购人各部门之间利用对方信息不完全的缺陷,来隐藏本部门真实采购目的,从而影响组织内权利配置朝有利于本部门的方向发展。如在采购过程中,需求部门会提出需要市场调研、考察、出差及其他许多看似“必不可少”的要求,从中为本部门、为自己牟取私利,而采购部门是很难发现,即使发现也是不便监管的。由于这些“搭便车”因素的存在,容易出现各部门之间相互争权、推诿的情况,造成采购效率低,采购成本不必要加大等问题。
(五)政策、法律和道德风险等。
政府采购是政府财政支出的主要组成部分,对政府采购进行严格的风险控制对实现政府采购的目的和实现政府职能具有非同寻常的意义,也是建设和谐社会和服务型政府的必然要求,是执政为民的体现。通过以上对政府采购风险的分析,我们在实践中就应有针对性地控制和防范政府采购风险,将采购代理机构对政府采购的正确理解去影响、引导政府采购参与者,按照法规的要求和采购的科学性一起完成采购任务。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