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标是否该寻求投标文件以外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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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4日
“评标不寻求供应商投标文件以外的‘证据’”这一观点在采购实践中带有一定的普遍性,受这种狭隘观点的影响,评审专家们把政府采购评审工作当成“批改作业”,甚至简化成简单的算术题,至于投标文件中技术人员、财务报表、纳税情况、历史合同、机器设备等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如何,专家们表现得漫不经心、走马观花、不予深究,忽视了调查法在评审实务中的使用,对“吃不准”或表示怀疑的投标文件不加核实,让其轻松过关,一定程度地影响了评审质量,出现“问题评审结论”,并继发性地引起供应商质疑、投诉事件,不但影响了采购效率,降低了供应商对政府采购的信任度,而且给招标采购单位和评审专家自身也带来不少“麻烦”。
这种现象的产生的原因来自两个方面,一是招标采购单位尤其是集中采购机构承受的工作压力较大,在招标事务的处理上追求速度,淡化了评审工作的标准和质量;二是有的评审专家心浮气躁,在评审工作中缺乏耐心,但求“速战速决”,哪里还顾得上调查取证。一些供应商摸透了招标采购单位和专家的心思,趁机钻空子,在投标文件中或明或暗地掺杂假证书、假报表等资料,从而使“造假取胜”成为可能。
其实,政府采购评审工作,不仅仅是对投标文件的评审,从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基本条件来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投标供应商是否具备上述这些资格条件,仅从投标文件很难作出准确客观的判断,而要作出准确客观的判断,就需要通过调查取证的方法来完成。
对非价格性评标依据进行调查核实的必要性
非价格性评标依据指除价格以外的评标依据,是一些易浮报作假的但通过肉眼可以观察的客观性事物,主要包括:技术人员、财务报表、纳税情况、历史合同、机器设备、服务网络等,这些评标依据是截止某一时点的历史性的静态指标和数据,如招标文件将供应商的资产负债率作为一项谋标要素(以某年某月财务会计报告为准),这些评标依据是在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料有用时间之前业已存在的,其基本特征是不依投标供应商主观意志所能改变的。
对非价格性评标依据进行调查核实的必要性。一方面,专家仅凭书面投标文件,很难判定投标供应商的真实实力,大量的评标依据可能真假难辨;另一方面,以车辆定点维修项目为例,对中标供应商的机器设备、场地、技术人员等硬、软实力要求极高,通过实地调查,可以核实摸清供应商的真实状况,评标时“胸中有数”,使供应商造假极为困难,同时对于不善制作标书的新开办供应商无疑是有利的,通过调查可以让其实力得到充分展示。因此,对非价格性评标依据进行调查核实,有利于投标供应商优胜劣汰,通过调查核实,把大量可能隐藏在投标、评标环节的问题在招标活动前期就得以解决,减少误判行为,有利于提高招标采购效率和评审质量,使评审结论更加公正合理,有利于减少投诉。
调查核实的主要适用项目。潜在投标供应商范围比较确定,主要适用定点类采购项目,如“车辆维修、车辆保险、车辆加油、公务印刷、公务用纸、会议接待等。从采购方式分析,调查法主要适用采取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等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项目,对于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项目,根据工作需要也可对非价格性评标依据进行调查,但面对天南海北的供应商,操作起来的难度较大,如需调查,应充分利用招标文件出售截止时间之后、开标之前这段宝贵的时间高效工作。
如何对非价格性评标依据进行调查核实
对非价格性评标依据进行调查核实,这在法律上尚找不到明确依据,属于实践中的一种探索,调查取证方法的使用须慎重把握,确保调查过程的严密性和调查结果的可信度,防止被调查对象和调查人员借机在调查环节“做手脚”。
要采用实地调查法。对非价格性评标依据调查的方法应以实地调查为主,其它手段为辅,调查人员应做到事必躬亲,深入第一线,实地察看、核对资料、查找档案、技术鉴定,掌握第一手资料,调查形式采取明查和暗访相结合、互查和自查相结合、普查和抽查相结合,通过多种方法、多种形式、多个层面对评标依据进行核查定性定量。
要优化调查人员组合。调查人员可由各潜在投标供应商代表、政府采购监管和操作机构人员、大用户代表、行业专家组成。也可在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跟踪监督下,以采购机构为主体联合采购人和相关职能部门组成调查组直接调查。还可采用市场运作的途径委托专业的中介机构进行调查。所有调查人员应使用统一格式的调查表,以便于评标时使用,内容除需要调查的非价格性评标依据外,还应包括:被调查供应商名称、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投标资格性证书等,一式多份,监管、操作各一份,供应商留存一份作为投标文件内容一部分,防止涂改。参与调查的人员都要在调查表上签字,被调查供应商法人代表签字盖章确认调查表反映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要覆盖整个招标采购活动。招标前期的调查招标前期的调查工作做实了,供应商投标文件制作的质量了会随之提高,减少质疑、澄清的工作量,招标的效率将在为提高。评标期间的核实对比,应根据具体采购项目的需要使用调查资料,有的应作为直接的评标依据,有的应作为间接性评标依据,供评委们对照核实,起到“佐证”作用。对于资格性文件,应要求供应商出示证书原件。中标结果公示期间的再验证,调查工作再细也难免百密一疏,要防止供应商为谋求中标而借用、租用他人的资质、设备来“装点门面”,此类行为一经发现,须对照法律规定处理,以提供虚假资料谋取中标论处,取消中标资格,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合同执行期的再约束,招标采购单位应通过在合同中约定保证金、违约金等手段促使中标供应商积极地履行合同,防止供应商因自身能力不足而擅自分包、转包采购合同。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这种现象的产生的原因来自两个方面,一是招标采购单位尤其是集中采购机构承受的工作压力较大,在招标事务的处理上追求速度,淡化了评审工作的标准和质量;二是有的评审专家心浮气躁,在评审工作中缺乏耐心,但求“速战速决”,哪里还顾得上调查取证。一些供应商摸透了招标采购单位和专家的心思,趁机钻空子,在投标文件中或明或暗地掺杂假证书、假报表等资料,从而使“造假取胜”成为可能。
其实,政府采购评审工作,不仅仅是对投标文件的评审,从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基本条件来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投标供应商是否具备上述这些资格条件,仅从投标文件很难作出准确客观的判断,而要作出准确客观的判断,就需要通过调查取证的方法来完成。
对非价格性评标依据进行调查核实的必要性
非价格性评标依据指除价格以外的评标依据,是一些易浮报作假的但通过肉眼可以观察的客观性事物,主要包括:技术人员、财务报表、纳税情况、历史合同、机器设备、服务网络等,这些评标依据是截止某一时点的历史性的静态指标和数据,如招标文件将供应商的资产负债率作为一项谋标要素(以某年某月财务会计报告为准),这些评标依据是在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料有用时间之前业已存在的,其基本特征是不依投标供应商主观意志所能改变的。
对非价格性评标依据进行调查核实的必要性。一方面,专家仅凭书面投标文件,很难判定投标供应商的真实实力,大量的评标依据可能真假难辨;另一方面,以车辆定点维修项目为例,对中标供应商的机器设备、场地、技术人员等硬、软实力要求极高,通过实地调查,可以核实摸清供应商的真实状况,评标时“胸中有数”,使供应商造假极为困难,同时对于不善制作标书的新开办供应商无疑是有利的,通过调查可以让其实力得到充分展示。因此,对非价格性评标依据进行调查核实,有利于投标供应商优胜劣汰,通过调查核实,把大量可能隐藏在投标、评标环节的问题在招标活动前期就得以解决,减少误判行为,有利于提高招标采购效率和评审质量,使评审结论更加公正合理,有利于减少投诉。
调查核实的主要适用项目。潜在投标供应商范围比较确定,主要适用定点类采购项目,如“车辆维修、车辆保险、车辆加油、公务印刷、公务用纸、会议接待等。从采购方式分析,调查法主要适用采取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等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项目,对于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项目,根据工作需要也可对非价格性评标依据进行调查,但面对天南海北的供应商,操作起来的难度较大,如需调查,应充分利用招标文件出售截止时间之后、开标之前这段宝贵的时间高效工作。
如何对非价格性评标依据进行调查核实
对非价格性评标依据进行调查核实,这在法律上尚找不到明确依据,属于实践中的一种探索,调查取证方法的使用须慎重把握,确保调查过程的严密性和调查结果的可信度,防止被调查对象和调查人员借机在调查环节“做手脚”。
要采用实地调查法。对非价格性评标依据调查的方法应以实地调查为主,其它手段为辅,调查人员应做到事必躬亲,深入第一线,实地察看、核对资料、查找档案、技术鉴定,掌握第一手资料,调查形式采取明查和暗访相结合、互查和自查相结合、普查和抽查相结合,通过多种方法、多种形式、多个层面对评标依据进行核查定性定量。
要优化调查人员组合。调查人员可由各潜在投标供应商代表、政府采购监管和操作机构人员、大用户代表、行业专家组成。也可在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跟踪监督下,以采购机构为主体联合采购人和相关职能部门组成调查组直接调查。还可采用市场运作的途径委托专业的中介机构进行调查。所有调查人员应使用统一格式的调查表,以便于评标时使用,内容除需要调查的非价格性评标依据外,还应包括:被调查供应商名称、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投标资格性证书等,一式多份,监管、操作各一份,供应商留存一份作为投标文件内容一部分,防止涂改。参与调查的人员都要在调查表上签字,被调查供应商法人代表签字盖章确认调查表反映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要覆盖整个招标采购活动。招标前期的调查招标前期的调查工作做实了,供应商投标文件制作的质量了会随之提高,减少质疑、澄清的工作量,招标的效率将在为提高。评标期间的核实对比,应根据具体采购项目的需要使用调查资料,有的应作为直接的评标依据,有的应作为间接性评标依据,供评委们对照核实,起到“佐证”作用。对于资格性文件,应要求供应商出示证书原件。中标结果公示期间的再验证,调查工作再细也难免百密一疏,要防止供应商为谋求中标而借用、租用他人的资质、设备来“装点门面”,此类行为一经发现,须对照法律规定处理,以提供虚假资料谋取中标论处,取消中标资格,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合同执行期的再约束,招标采购单位应通过在合同中约定保证金、违约金等手段促使中标供应商积极地履行合同,防止供应商因自身能力不足而擅自分包、转包采购合同。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